校监(英语:Chancellor,有时也译为名誉校长)是学校校务会议主席,相当于企业董事长(Chairman)的角色,位阶于校长之上。其主要职责包括负责主持校董会(校务会议)和毕业典礼,以及决定学校长远发展愿景。

英式传统

许多中文翻译会误将Chancellor翻译为校长,或将Vice-Chancellor错误翻译为副校长。正确翻译如下:

  • 校监(Chancellor)
    • 副校监(Pro-Chancellor)
  • 校长(Vice-Chancellor & President)
    • 常务副校长(Deputy Vice-Chancellor,或译“首席副校长”)
      • 副校长(Pro Vice-Chancellor)

英国

知名大学的校监多半是由德高望重的政治人物或英国王室成员出任。英国王室成员可兼任不只一所大学校监,例如:安妮公主就兼任伦敦大学爱丁堡大学校监。

澳大利亚与新西兰

知名大学的校监和副校监多半是由德高望重的政治人物或学者出任,例如澳大利亚国立大学(ANU)的现任校监朱莉·毕晓普曾任澳大利亚联邦外交部部长和澳大利亚自由党党魁等职务,过去也曾有过诺贝尔奖得主和卸任澳大利亚总理担任ANU校监。另如奥克兰大学现任校监Ian M. Parton博士曾任新西兰工程师协会主席等职务,现任副校监Scott St. John为新西兰著名金融机构First NZ Capital的掌门人。而2013年上任的现任的悉尼大学校监,是金融和商界人士贝琳达·赫金森英语Belinda Hutchinson,她是历史上首个当选悉大校监的商人,是悉大原经济系的毕业生。

香港

所有受独立条例规管的法定大专院校,都需按有关法例规定,由香港行政长官兼任校监,在主权移交前为香港总督。因此,香港的公立大专院校的校监,都是香港行政长官,当中包括接受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资助的大学,财政自给的香港都会大学和受公帑资助的香港演艺学院[1] 。香港的私立大专院校,例如香港树仁大学珠海学院的校监,可由有关办学团体决定。而隶属职业训练局香港专业教育学院,由政府委任的职业训练局主席,则具有类似校监的职能。

香港的学校如要获得政府资助,都需要按规定设立校董会或法团校董会,所以香港大部分学校都设有校董会,而校监也是校董会的成员[2],但不能兼任教师校长。香港接受政府资助的学校,校监可由校董会推选或由办学团体委任,因此很多有宗教背景的学校,其校监都是该办学团体委派的牧师、神父等宗教或神职人员。就接受教育局规管的中学小学而言,校监的职责包括主持法团校董会的会议,向教育局通知校董、校长或教员的任免,监察学校的账目,并确保学校合法运作。

台湾

台湾中华民国)的各部法规里面,并没有规定学校必须设立校监的职位,但有设置督学一职。辅仁大学设有“宗座督导”职位,其功能类似校监,为少数特例。

美国

大多数的(单一主校区)美国大学,并无校长与校监职权分立之设计,因此校长(President)便相当于校监,既是学校的对外代表人,亦是最高行政首长。另设置常务副校长(Provost)协助校务。

但少数拥有多个校园的美国大学,则会增设校监一职,位阶高于个别校区的校长,以方便校务整合与推动。

然而,亦有些州立大学系统反其道而行,例如:伊利诺伊大学马萨诸塞大学加利福尼亚大学,改以校长担任大学系统之最高行政首长,各州立大学系统分校另设置分校校监进行管理。

日韩

日本韩国私立学校中,设有相当于校董会的理事会,其负责人称为理事长,相当于校监的角色。

参考资料

另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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