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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自强为中华民国84年(1995年)黄春树命案的被告之一。因为黄春树命案另两名嫌犯黄春棋及陈忆隆供称,徐自强为本案共犯。在黄春棋、陈忆隆更3审定谳之后,一改过去自白,改称说为拖延案件的审理时间,以延后执行枪决,故谎称徐自强为共犯。
徐自强历经21年诉讼,总共有8次遭判处死刑定谳[1]、2次无期徒刑,并历经8次更审、5次非常上诉[1]。2012年5月18日,台湾高等法院更8审宣判,认定徐自强掳人勒赎,判处无期徒刑。2015年9月1日,台湾高等法院更9审则宣判徐自强无罪,但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坚持提出上诉[2]。在2016年10月13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驳回高检署上诉,宣判徐自强无罪定谳,并解除限制住居[3]。
房屋中介商黄春树遭到绑架勒赎,最后被撕票,嫌犯黄春棋落网,并供称陈忆隆、黄铭泉、徐自强共同实施犯罪,而黄铭泉后来在泰国被暗杀,其他三人被判死刑,但是对于徐自强是否涉案,仍有许多疑点。徐自强主张投案被告遭刑求、共同正犯之自白不能成为唯一证据,经律师声请释宪、检察总长5度提起非常上诉成功而获再审机会,并于2015年9月1号,更九审判决无罪。
1995年9月1日,台北县房屋中介商黄春树遭到绑架勒赎,并遭押到汐止山区杀害弃尸。
1995年9月2日凌晨,黄春树父亲黄健云接获不明来电,要求以七千万赎回长子黄春树。
1995年9月18日,黄健云依歹徒指示要付赎金,但是由于案发后再也没有接获儿子的讯息,在心生疑虑下,并未按照歹徒指示丢钱,而歹徒也未出现。
1995年9月25日,第二次取赎,嫌犯黄春棋落网。[4]
1995年9月26日,凌晨四点,警方讯问黄春棋,过程中,黄春棋供出“阿强”(徐自强)、“大胖”(陈忆隆)及“阿宏”(真实姓名不详)[4]
1995年9月27日,黄春棋于检察官侦讯时表示,希望可以有律师在场,因为“受不了警方刑求”[4]。
1995年9月28日,警方经黄春棋亲友比对勒赎录音后,确认黄春棋涉入本案。警方在黄春棋的指引下寻获黄春树尸体,宣布破案。
1995年10月22日,嫌犯陈忆隆于云林钓鱼场被警方逮捕,陈忆隆供出第四名共犯黄铭泉。
1995年11月17日,士林地检署依照惩治盗匪条例掳人勒赎罪嫌,起诉徐自强、陈忆隆、黄春棋和黄铭泉[5]。
1995年12月16日,黄铭泉于泰国遭仇家杀害。
1996年5月16日,陈忆隆、黄春棋二人一审判决死刑。
1996年6月24日,徐自强在律师陪同下主动投案。徐自强自述投案理由:因陈忆隆、黄春棋二人一审判决死刑确定,怕死无对证,再者,徐自强认为:“既然没做,就不该被冤枉一辈子。” 然而徐自强自此一路被判处死刑(依据2002年以前的刑法348条规定,掳人勒赎而故意杀害被害人属于唯一死刑之罪)
1997年-1999年,台湾高等法院四度判处徐自强等三人死刑,但四度被最高法院发回更审。
1999年11月16日,高院更五审判处徐自强等三人死刑。
2009年12月8日,台湾高等法院仍在更(六)审将徐自强判处死刑。[7]。为徐自强义务辩护的律师林永颂,在宣判后于高院大门口痛骂司法已死,律师团批评,徐自强案的两名共同被告供词反复,在法庭上又不敢跟徐自强交互诘问,但法院却凭着两人先前的供词,就认定徐自强涉案,完全颠覆证据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第 154 条:犯罪事实应依证据认定之,无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强调一定会再提出上诉。[8]。
2010年3月31日,最高法院再次将台湾高等法院第六次更审判决撤销,发回更审。[9]
2011年11月25日,高等法院更(七)审判决中,改判徐自强为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仍可上诉。[10]。
2012年3月8日,最高法院以证据调查有误、判决理由欠备等理由,第八次将本案发回台湾高等法院更审。[11]
2012年5月18日,高等法院更(八)审宣判,认定徐自强掳人勒赎,判处无期徒刑。
2012年5月19日,因速审法规定,在未定谳的状况下,被告不得羁押超过八年,徐自强因而得以在凌晨零时(速审法生效日)自看守所释放出来。
2013年4月3日,最高法院以证据调查有误、判决理由欠备等理由,第九次将本案发回高等法院更审。
2015年9月1日,台湾高等法院更(九)审宣判,原判决撤销。徐自强无罪[12]。
2015年9月18日,高检署的检察官认为,高院仅因同案被告黄春棋在更九审时拒绝作证,就推翻过去被告自白的证据能力,判徐无罪,认为判决违反法令,因而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13]。
2016年10月13日,最高法院驳回高检署上诉宣判无罪确定,并解除限制住居[3]。
2000年5月16日,同案被告陈忆隆在台北看守所向徐自强家属翻供,改称徐自强没有参与本案,并当场书立自白书为证。[14] 陈忆隆自白书:
“ | “按本案自始,同案被告徐自强均未曾参与亦未曾知情,系因徐自强对立自白书人催债不已,立自白书人本即心怀怨怼,而获案之后想借由牵扯根本完全不在场之徐自强,以图拖延诉讼程序,冀在一线生机。” | ” |
2001年2月8日,监察院介入调查此案,发布的调查报告中指出:
2003年10月1日,徐自强之律师向司法院大法官声请释宪。
2004年7月23日,大法官做出《司法院释字第582号解释》,认为
释字582号要求:
2005年5月26日,在第五次非常上诉中,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非字124号判决[15]将本案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196号暨台湾高等法院88年度重上更(五)字第145号判决均撤销,由台湾高等法院依判决前之程序更为审判。
本案最大的疑点在于,法院没有其他明显证明徐自强确实涉及本案的证据,只基于共同被告陈忆隆、黄春祺之自白,便将徐自强判处死刑。[16]
黄春棋在笔录中提到,案发当天被找去讨债,早上九点与徐自强、陈忆隆二人共驶一部偷来的赃车绑架黄春树,并一同将被害人带到汐止山区杀害。中午黄春棋先行返家,案发两三天才开始拨打勒赎电话。
在陈忆隆落网后,案情出现大逆转。陈忆隆供出第四名嫌犯黄铭泉(黄春棋的哥哥),因四人经济状况不佳,八月中旬计划掳人勒赎。当天四人驾驶两部车绑架黄春树,但车行一两分钟后,徐自强返回犯案现场擦拭指纹,其后自行回家,并未上山。下午两点,四人在徐自强家分赃被害人身上的现金,商议日后取赎事项。
二人说法前后矛盾,但在日后的笔录中,黄春棋的供词逐渐与陈忆隆的供词统一,起诉书上的事实陈述也采信陈忆隆的说法。黄春棋为了掩护哥哥,先前未供出黄铭泉犯案,一开始仍强调案发当日徐自强有上山,其后才依附陈忆隆说法,指犯案当天徐自强没有上山,回犯案现场擦拭指纹。
但是两人后来翻供,表示会供出徐自强是因为希望判决可以久一点并获得一线生机[16]。
当天七、八点徐自强至槟榔摊顾摊,约十点左右因母亲交代而到龟山邮局领款(有监视录影画面为证),中午至桃园芦竹乡母亲住处用餐(有证人洪佩珊作证)。下午二时许,因自小客车故障,驾往业昌汽车修理厂修理(修车厂负责人可证)。另外,因隔天要带儿子出门游玩,下午15:40徐自强前去桃园市区租车(有租车单可以证明),之后返回槟榔摊,看摊至晚上九、十点左右。不过,法院一审到更五审均不采信徐自强的不在场证明[16]。
徐自强的律师于84年10月6日提出徐自强在当天10:47到10:48间至邮局提领现金的照片,做为不在场证明。在没有考虑当天徐自强并无交通工具、处理案发现场所花费的时间之下,法院经实际测试后认为,从黄春树位于大直的住处回到徐自强桃园龟山住处,就算加上塞车时间,也只要一个小时左右。根据陈忆隆、黄春棋的供词,被害人遭绑架杀害时,徐自强被指示回案发现场清理,确实不在场,因此法院并未将此视为徐自强未参与犯案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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