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印尼语Undang-Undang Dasar Negara Republik Indonesia Tahun 1945,缩写UUD '45)是印度尼西亚的宪法,又称45年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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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ick Facts 《1945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 概况 ...
《1945年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宪法》
1945年单行本
概况
司法辖区 印度尼西亚
起草日期1945年6月1日—8月18日
付审日期1945年8月18日
批准日期1945年8月18日
生效日期1945年8月18日(颁布)
1959年7月9日(恢复实施)
政体单一总统制
制宪共和制
政府架构
政府分支4个(立法、行政、司法、审计英语Audit Board of Indonesia
国家元首总统
立法机关人民协商会议
国会地方代表理事会
行政机关总统及内阁
司法机关最高法院司法委员会宪法法院英语Constitutional Court of Indonesia
国家结构单一制
选举人团有(人民协商会议)[a]
刚性条款1条
制定历史
立法机关
首设日期
1945年8月29日英语Central Indonesian National Committee(人协、国会)[b]
2004年10月1日(地方代表理事会)
行政机关
首设日期
1945年8月18日(总统)
1945年9月2日英语Presidential Cabinet (Indonesia)(政府)
司法机关
首设日期
1945年8月19日英语Chief Justice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Indonesia(最高法院)
2005年8月2日(司法委员会)
2003年8月13日(宪法法院)
修宪次数4次
最近修宪日期2002年8月11日
原始文本
保存地点
印度尼西亚国家档案馆
初审机关独立准备委员会英语Preparatory Committee for Indonesian Independence
起草人苏波莫独立准备调查会英语Investigating Committee for Preparatory Work for Independence成员
已取代1950年临时宪法英语Provisional Constitution of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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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随着印尼摆脱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的占领,1945年6月至8月间,开始制定宪法。45年宪法曾被49年宪法印度尼西亚语Konstitusi Republik Indonesia Serikat50年宪法印度尼西亚语Undang-Undang_Dasar_Sementara_Republik_Indonesia取代,但在1959年7月5日恢复。

1945年宪法,在苏卡诺设计的建国五项原则下设计 ,作为印度尼西亚国家独立的基本规则。45年限法规定行政、立法和司法的有限分离;政府体制,是“具有内阁制特征的总统制”。 在1998年的动荡苏哈托辞职后,45年宪法获得修改,改变了政府组织,并加入人权条款。

1942年,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入侵荷属东印度群岛,击败荷兰殖民政权占领该地南方军负责统辖东印度诸岛。南方均总部设在越南西贡。依据几座大岛,日本将东印度群岛划分为三个军管区第25军管辖苏门答腊;第16军管辖爪哇岛和印度尼西亚东部岛屿,及一部分婆罗洲。第38军管辖砂拉越和沙巴。帝国海军亦控制部分岛屿。随着日军频频败战,特别是在1944年10月雷伊泰湾海战战败后,占领军任命越来越多的印尼本地人担任占领方行政职位。

1945年3月1日,第16军为爪哇岛成立独立准备调查会印尼语Badan Penyelidik Usaha Persiapan Kemerdekaan Indonesia (BPUPKI) )。第25军后来亦为苏门答腊建立独立准备调查会。 东印度群岛的其余地区不存在这样的组织。 [1]

爪哇的独立准备调查会由62名成员组成。在第二届会议中共有68名成员。拉吉曼印度尼西亚语Radjiman Wedyodiningrat担任主席。未来的总统苏卡诺和副总统穆罕默德‧哈达都是调查会成员。1945年5月29日至 6月1日间,和7月10日至17日间共举行了两次会议。第一次会议讨论原则,包括称为潘查希拉的国家哲学。总统苏卡诺6月1日演讲中阐述了潘查希拉

两次会议之间的休会期间,由苏卡诺等人组成的九人委员会(印尼语Panitia Sembilan)将苏卡诺的潘查希拉修订为未来宪法的序言,此为雅加达宪章。 7月10日开幕的第二次会议上,由苏卡诺等19人组成的委员会制定了临时宪法,内容包括穆斯林有义务遵守沙里亚

宪法草案共37条,包含4条过渡条款和2条附加条款。宪法规定国家会是个单一制共和国

1945年7月26日,盟军在波茨坦宣言中要求日本无条件投降。日本意识到即将输掉战争,开始实行计划印度尼西亚独立。 [2] 8月6日,美军在广岛投下核子弹。8月7日,南方军允许印尼领导者设立独立准备委员会(PPKI)。在美军于长崎投下第二颗原子弹,以及8月9日苏联入侵满洲后,日本于1945年8月15日宣布无条件投降。苏卡诺和哈达则于1945年8月17日宣布印尼独立。独立准备委员会于次日开会。 [3] [4]

在苏卡诺主持的该次会议上,哈达、苏波莫等27名成员开始逐条讨论宪法草案。受哈达影响,委员会修正了《雅加达宪章》的文字,包含穆斯林需遵守伊斯兰教法的规定,亦删除总统必须是穆斯林的条款。新宪章随后成为宪法序言。委员会随后正式通过了宪法。 [3] [4]

1945年宪法(UUD"45")实施后,到了1949年12月27日被联邦宪法取代。而1950 年8月17日的临时宪法又取代了联邦宪法。 1955年,举行了人民代表会议(DPR)和制宪大会的选举,以起草最终宪法。然而,针对伊斯兰教在印尼的地位,民族主义者和伊斯兰主义者间起了争执,宪法因而陷入停滞。苏卡诺对宪法的停滞感到失望,随后在军方的支持下推动恢复1945年宪法。尽管该议案于1958年5月30日和1959年6月 2日付诸表决,但表决未获得所需的三分之二多数票。最后,1959年7月5日,苏卡诺解散议会,恢复1945年宪法。 [5]

宪法修正

尽管苏卡诺将其视为过渡文件,于1968 年上台的苏哈托则拒绝修宪。 [6] 1983 年,人民协商会议(MPR)规定,在修宪需经全国公民投票,1985更要求公投投票率需达到 90%,且任何更改都必须以 90% 的投票率批准。1997年,巴蒙卡斯(Sri Bintang Pamungkas)因私自出版1945年宪法的修正案而被捕入狱。 [7]

随着1998 年苏哈托和新秩序的垮台,1983年与1985年对修宪的法律遭到废除,印尼民主化的道路已经明确。1999年、2000年、2001年和2002年的人民协商会议(MPR)上分四个阶段完成修宪。宪法,从37条增加到73条,条文内容仅11%保持不变。 [8]

最重要的变化是:[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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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宪前后的印尼政治制度
    总统仅连任一次
  • 建立由地方代表理事会(DPD)与人民代表会议(DPR)组成的人民协商会议(MPR)。前两项机关完全由选举产生
  • 总统制取代半总统制
  • 总统直接民选
  • 重组政府体制,人民大会不再具备宪法上的最高地位。
  • 废除最高评议院[11]
  • 为人民代表会议(下议院)和地区立法机关强制进行直接、一般、自由、秘密、诚实和公平的选举
  • 设立违宪审查制度
  • 成立司法委员会
  • 增加十条全新的人权条款。

在上述变化中,宪法法院的设立被视为印度尼西亚宪法的重大突破。2003年,由印度尼西亚著名学者Jimly Asshiddiqie[译名请求]领衔9名法官组成宪法法院。法院有五个管辖权:

  1. 法律的违宪审查
  2. 国家机关之间的管辖权争议
  3. 选举结果的争议
  4. 政党的解散
  5. 弹劾总统、副总统

此次改革的另一特点是,成立了贪污肃清委员会(Komisi Pemberantasan Korupsi, KPK),该委员会独立打击腐败和贪污。在印度尼西亚,腐败被视为一种特别严重的犯罪。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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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的宪法印刷本

前言

1945年宪法序言包含了潘查希拉

第一章 国体与主权

印度尼西亚是单一共和国。共和国主权属全体国民。

第二章 人民协商会议

人民协商会议人民代表委员会地方代表理事会组成,两会皆由直接选举产生。人民协商会议修改和通过法律,及依法任命罢免总统。

第三章 行政权

概述了总统的权力。规定了对总统和副总统的要求。 限制总统副总统仅连任一次。总统大选透过直接选举。规定弹劾程序。总统和副总统宣誓誓词。

第四章 部长

四篇短文赋予内阁宪法基础。总统有部长的人事任命权。

第五章 地方政府

规定印度尼西亚如地方制度。地方首长,由大选选出。国家承认地方自治,及某些地区的特殊性。

第六章 人民代表会议

人民代表委员会,由普选产生,具有立法、预算审查和监督职能。人民委员会能质询政府和提出意见。

第七章-A:地方代表理事会

地方代表理事会,通过选举产生与各省数量相同的成员。理事会可以向人民代表委员会提出与地区问题有关的法案。它还可以就税收、教育和宗教提出建议。

第 VII-B 章:普选

人民代表会议、地方代表理事会、总统副总统,以及地区立法机关成员的换届选举,须遵循自由、秘密、诚实和公平原则。每五年举行一次。人民代表委员会和地区立法机关以政党比例产生:地方代表理事会以各地区域选举产生。

第八章 财政

总统提出年度国家预算,供人民代表会议审议。

第八章-A 最高审计署

解释说这是为了监督国家基金的管理。

第九章 司法

确认司法独立。解释最高法院的作用和地位以及司法委员会的作用。还陈述了宪法法庭的作用。

第 IX-A 章:领土

国家是群岛国家,其边界和权利由法律规定。

第十章 公民

定义公民居民,并声明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详细说明保障所有人的人权

人民享有不受酷刑的自由、思想和良心自由、宗教自由、不受奴役的自由、在法律面前被承认为个人的自由以及不受追溯性立法指控的自由。这些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撤销。此外,每个人都有权不受任何理由的歧视。

第十一章 宗教

国家以信仰唯一真神为基础,但国家保证所有人的宗教自由。

第十二章 国防

国家所有公民都有义务和权利参与保卫国家。概述武装部队和警察的结构和功能。

第十三章 教育

声明每个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权利。还要求政府将 20% 的国家预算分配给教育。

第十四章 国民经济和社会福利

国家认为主要生产工具由国家控制。国家应照顾穷人。

第十五章 国旗、语言、国徽和国歌

指定印度尼西亚的国旗官方语言纹章国歌。

第十六章 宪法的修改

规定提出修改和修改宪法的程序。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人民协商会议成员出席:任何提议的修正案都需要全体人民协商会议议员的简单多数通过。国家的单一制不能变动。

过渡条款

现有法律和政府机关继续存在,直到本宪法规定新的法律和政府机关的状态。2003年8月17日之前,应设立宪法法庭。

附加条款

责成人民协商会议重新审查其及其前任通过的法令,使其在 2003 年全体会议上确定其有效性。

备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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