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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斯本条约(法语:Traité de Lisbonne;葡萄牙语:Tratado de Lisboa),又称改革条约,是欧盟用以取代《欧盟宪法条约》的条约。里斯本条约已经在2007年12月13日为所有欧盟成员国签署,并于2009年12月1日正式生效。里斯本条约旨在调整当前极需变革的欧盟在全球的角色、人权保障、欧盟决策机构效率,并针对全球气候暖化、天然能源等政策,以提高欧盟全球竞争力和影响力。
前法国总统季斯卡和欧盟委员会前主席德洛尔等多位欧洲联邦主义者认为,里斯本条约已与欧洲整合的理想不符;例如排除原有社会宪章及欧盟国旗和国歌。里斯本条约务实与妥协的做法也为将来条约运作带有不确定性,例如虽设立了常设主席和外交代表,成员国各有不同想法和意见。条约也容许成员国自行决定加入或退出个别条款,影响欧盟未来的整合进程。
欧盟各国政府代表签署里斯本条约前,欧盟对内部面临整合半个世纪来因宪法危机所引起的最大困局,对外则面对美国为首的全球化和新兴经济体,如俄罗斯、中国、南非、巴西和印度等国迅速崛起。为了进一步凝聚和争取内部人民对欧洲整合的支持,欧盟发展策略明显转为因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外在环境的挑战有跨国反恐、能源问题、全球暖化、提升欧盟竞争力以及创造就业等问题。
欧盟通过里斯本条约的政治经济意义是因应欧盟目前面临困境的一个计划。在推动欧洲统合同时,所有国家须让出部分国家主权的争议、各国利益的调和,里斯本条约中许多具体措施将有助欧盟运作与决策,将成为未来整合的推动力。但里斯本条约中仍因若干国家特殊利益考量而有所妥协让步,并留下许多“灰色地带”,将为统合的进程带来很多不确定性。[1]
欧盟创立成员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卢森堡于1951年签署《巴黎条约》,成立了欧洲煤钢共同体。至于欧洲经济共同体及欧洲原子能共同体于1957年在签署《罗马条约》后设立。1958年,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正式组建。旨在创造共同市场,取消会员国间的关税,促进会员国间劳力、商品、资金、服务的自由流通。6国于1967年共同设立理事会以及执行委员会,并于1968年建立关税联盟。
1973年后,英国、丹麦、爱尔兰、希腊、西班牙和葡萄牙先后加入欧共体。
1986年单一欧洲法用以整合内部市场。欧共体成员国增至12个。欧共体12国间建立起了关税同盟,统一了外贸政策和农业政策,创立了欧洲货币体系,并建立了统一预算和政治合作制度,逐步发展成为欧洲国家经济、政治利益的代言人。
1991年12月11日,欧共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了以建立欧洲经济货币联盟和欧洲政治联盟为目标的《欧洲联盟条约》,亦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1993年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洲经济共同体更名为“欧洲联盟”。这标志着欧共体从经济实体向经济及政治实体的欧盟过渡。1995年,奥地利、瑞典和芬兰加入欧盟,使欧盟成员国扩大到15个。1999年元旦起货币同盟的欧元便开始运作。
2004年5月1日,波兰等东欧10国正式成为欧共体的成员国。2004年10月,欧共体25国首脑在意大利首都罗马签署了《欧盟宪法条约》。这是欧盟的首部宪法条约。但法国和荷兰2005年先后在全民公决中否决了《欧宪条约》。2007年1月,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两国加入欧盟,欧盟成为一个涵盖27个国家、总人口超过4.8亿、国民生产总值高达12万亿美元的当今世界上经济实力最强、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国家联合体。2007年12月13日,欧盟27个国家的领袖在葡萄牙里斯本签署《里斯本条约》,该长达210多页的《条约》会在2009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欧盟进一步统合奠定了基础。《里斯本条约》的前身其实名为《欧盟宪法》,两法之间差异度,少于百分之四。
由1973年到2013年期间欧盟相继进行了七次扩大步骤:
欧盟制宪之路并不平坦,2005年法国和荷兰在全民投票中否决了《欧宪条约》之后,欧盟便一直陷入制宪危机,机构改革议题被迫推迟。《里斯本条约》之最终落实标志着困扰欧盟多年的制宪危机,终于告一个段落,使欧盟各国在联合国的国际议题上有强制性的共同决策,以及为到欧盟的机构改革,开创全新局面。
2007年3月欧盟领导人在纪念欧盟成立50周年时,通过了“柏林宣言”,被视为“欧盟宪法条约”简化版的《里斯本条约》于同年九月正式面世。
欧盟理事会于2007年12月13日签署之《里斯本条约》,主要目的是:
按照原定计划,其《条约》批准程序打算在2008年之内完成;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在欧洲议会选举前正式实施。《里斯本条约》将对欧盟机构进行一系列改革,并通过改革表决机制全面提高决策效率。欧盟各国领袖明白到欧盟从15国急速地扩大至27国之后,出现了消化不良,难于适应的现象,故此必须透过改革机构弊端以解决难题。于此同时,克罗地亚有意尽快加入欧盟,不幸的是2003年实施的《尼斯条约》并没有为此预留空间。《欧宪条约》失败后,欧盟各国领袖态度就变得更为务实。在2007年6月的峰会上,欧盟各国领袖成功消除了已批准《欧宪条约》国家和未批准《欧宪条约》国家之间的意见争端,决定剔除新《条约》中的“宪法”字眼,并且放弃了容易让国民联想到“超国家”(Superstate)性质的“盟旗”,“盟歌”等等,为《里斯本条约》的诞生,奠定了基本的草案。
此后,政府间会议架构下举行的谈判当中,各成员国均采取了妥协的态度,尽量满足英国、爱尔兰、丹麦、波兰、奥地利及意大利等国的特别要求。这一系列的妥协最终使《里斯本条约》在2007年10月份正式获得欧盟各国领袖一致批准。《里斯本条约》保留了《欧宪条约》的基本内容,但不一定要经过欧盟各国全民投票表决,从而有效地降低该《条约》被否决的机会。
2007年10月19日凌晨,欧盟非正式首脑会议在葡萄牙首都里斯本通过了欧盟新条约《里斯本条约》,从而结束了欧盟长达6年的制宪进程以及取代2005年中遭法国与荷兰公民投票否决的“欧盟宪法”草案。新《条约》于同年12月13日由欧盟各国首脑在里斯本签署。[2]在欧盟各成员国批准后,《条约》原定将于2009年1月欧盟选举前生效。[3]
原定之时间表
然而,2008年爱尔兰选民否决了《里斯本条约》。因此爱尔兰再度举行第二次投票。2009年10月2日,欧盟27个成员国之中唯一就《条约》举行全民公决的爱尔兰以超过89%的赞成票,通过了《里斯本条约》。捷克是最后一个签署该《条约》的欧盟国家[4]。
欧盟轮值主席弗雷德里克·赖因费尔特表示《里斯本条约》于2009年12月1日生效[5]。比利时首相赫尔曼·范龙佩当选为第一任欧盟总统[6]。来自英国的凯瑟琳·阿什顿于2009年11月19日,委任为首位“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她成为历史上第一个“欧盟外长”[7]。至于“欧盟理事会总秘书长”(Secrétaire général du Conseil de l'Union européenne; Generalsekretär des Rates der Europäischen Union;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则由皮埃尔·布瓦西厄出任[8]。
欧洲理事会常任主席“欧盟总统”赫尔曼·范龙佩,会于2010年元旦正式上任,任期两年半,可连任1次。至于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欧盟外长”凯瑟琳·阿什顿任期为5年,日后她会将主持欧盟国家日常的外长会议,协调欧盟外交政策。从政治角度观点来看,英国与欧盟之间的关系较为疏离,凯瑟琳·阿什顿出任此一重要职位可以让英国更贴近欧盟运作以及积极参与欧洲其他地区性事务。
国家元首同意代表完成《条约》批准程序,而存放批准书则指的是批准程序的最后一步。国家元首签署同意书以后才能交存到意大利政府手上。下表显示欧盟成员国批准之进展:
签署之欧盟成员国 | 结束日期 | 各国议会 | 缺席 | 存放于罗马的日期 | 参考 | ||
---|---|---|---|---|---|---|---|
奥地利 | 2008年4月9日 | 奥地利国民议会 | 151 | 27 | 5 | 2008年5月13日 | [9] |
2008年4月24日 | 奥地利联邦议会 | 58 | 4 | 0 | [10] | ||
2008年4月28日 | 总统同意书 | 已签署授予 | [11] | ||||
比利时 | 2008年3月6日 | 比利时参议院 | 48 | 8 | 1 | 2008年10月15日 | [12] |
2008年4月10日 | 比利时议会代表 | 116 | 11 | 7 | [13] | ||
2008年6月19日 | 比利时皇室御准 | 已签署授予 | [14] | ||||
2008年5月14日 | 华隆区议会(区域) (社区事务) |
56 | 2 | 4 | [15] | ||
2008年5月14日 | 53 | 3 | 2 | [16] | |||
2008年5月19日 | 德语社区议会 | 22 | 2 | 1 | [17] | ||
2008年5月20日 | 法语社区议会 | 67 | 0 | 3 | [18] | ||
2008年6月27日 | 布鲁塞尔地方议会 | 65 | 10 | 1 | [19] | ||
2008年6月27日 | 布鲁塞尔联合议会 | 66 | 10 | 0 | [20] | ||
2008年7月10日 | 佛兰芒议会(区域) (社区事务) |
76 | 21 | 2 | [21] | ||
78 | 22 | 3 | [21] | ||||
2008年7月11日 | 法语区委员会议会 | 52 | 5 | 0 | [22] | ||
保加利亚 | 2008年3月21日 | 保加利亚国民议会 | 195 | 15 | 30 | 2008年4月28日 | [23] |
塞浦路斯 | 2008年7月3日 | 塞浦路斯众议院 | 31 | 17 | 1 | 2008年8月26日 | [24] |
2008年7月19日 | 总统同意书 | 已签署授予 | [25] | ||||
捷克 | 2009年2月18日 | 捷克众议院 | 125 | 61 | 11 | 2009年11月13日 | [26][27] |
2009年5月6日 | 捷克参议院 | 54 | 20 | 5 | [28] | ||
2009年11月3日 | 总统同意书 | 已签署授予 | [29][30] | ||||
丹麦 | 2008年4月24日 | 丹麦议会 | 90 | 25 | 0 | 2008年5月29日 | [31] |
2008年4月30日 | 丹麦皇室御准 | 已签署授予 | [32] | ||||
爱沙尼亚 | 2008年6月11日 | 爱沙尼亚国会 | 91 | 1 | 9 | 2008年9月23日 | [33] |
2008年6月19日 | 总统同意书 | 已签署授予 | [34] | ||||
芬兰 | 2008年6月11日 | 芬兰国会 | 151 | 27 | 21 | 2008年9月30日 | [35] |
2008年9月12日 | 总统同意书 | 已签署授予 | [36] | ||||
法国 | 2008年2月7日 | 法国国民议会 | 336 | 52 | 22 | 2008年2月14日 | [37] |
2008年2月7日 | 法国参议院 | 265 | 42 | 13 | [38] | ||
2008年2月13日 | 总统同意书 | 已签署授予 | [39] | ||||
德国 | 2008年4月24日 | 德国联邦议院 | 515 | 58 | 1 | 2009年9月25日 | [40][41] |
2008年5月23日 | 德国联邦参议院 | 65 | 0 | 4 | [42][43] | ||
2008年10月8日 | 总统同意书 | 已签署授予 | [44][45] | ||||
希腊 | 2008年6月11日 | 希腊国会 | 250 | 42 | 8 | 2008年8月12日 | [46] |
匈牙利 | 2007年12月17日 | 匈牙利国民议会 | 325 | 5 | 14 | 2008年2月6日 | |
2007年12月20日 | 总统同意书 | 已签署授予 | [47] | ||||
爱尔兰 | 2008年4月29日 | 爱尔兰国会(第1次全民投票草案) | 通过 | 2009年10月23日 | [48] | ||
2008年5月9日 | 爱尔兰参议院(第1次全民投票草案) | 通过 | [48] | ||||
2008年6月12日 | 第28次爱尔兰宪法修订草案第1次全民投票* | 47% | 53% | N/A | [48] | ||
2009年7月8日 | 爱尔兰国会(第2次全民投票草案) | 通过 | [49] | ||||
2009年7月8日 | 爱尔兰参议院(第2次全民投票草案) | 通过 | [49] | ||||
2009年10月2日 | 第28次爱尔兰宪法修订草案第2次全民投票** | 67% | 33% | N/A | [50] | ||
2009年10月16日 | 总统同意书 | 已签署授予 | [51] | ||||
2009年10月21日 | 爱尔兰国会(章程法案) | 通过 | [52] | ||||
2009年10月22日 | 爱尔兰参议院(章程法案) | 通过 | [52] | ||||
2009年10月23日 | 总统同意书 | 已签署授予 | [53] | ||||
意大利 | 2008年7月23日 | 意大利共和国参议院 | 286 | 0 | 0 | 2008年8月8日 | [54] |
2008年7月31日 | 意大利众议院 | 551 | 0 | 0 | [55] | ||
2008年7月2日 | 总统同意书 | 已签署授予 | [56] | ||||
拉脱维亚 | 2008年5月8日 | 拉脱维亚国会 | 70 | 3 | 1 | 2008年6月16日 | [57] |
2008年5月28日 | 总统同意书 | 已签署授予 | |||||
立陶宛 | 2008年5月8日 | 立陶宛国会 | 83 | 5 | 23 | 2008年8月26日 | [58] |
2008年5月14日 | 总统同意书 | 已签署授予 | [59] | ||||
卢森堡 | 2008年5月29日 | 卢森堡议院 | 47 | 1 | 3 | 2008年7月21日 | [60] |
2008年7月3日 | 公爵御准 | 已签署授予 | [61] | ||||
马耳他 | 2008年1月29日 | 马耳他众议院 | 65 | 0 | 0 | 2008年2月6日 | [62] |
2008年2月5日 | 总统同意书 | 已签署授予 | [63] | ||||
荷兰 | 2008年6月5日 | 荷兰下议院 | 111 | 39 | 0 | 2008年9月11日 | [64] |
2008年7月8日 | 荷兰上议院 | 60 | 15 | 0 | [65] | ||
2008年7月10日 | 荷兰皇室御准 | 已签署授予 | [66] | ||||
波兰 | 2008年4月1日 | 波兰众议院 | 384 | 56 | 12 | 2009年10月12日 | [67] |
2008年4月2日 | 波兰参议院 | 74 | 17 | 6 | [68] | ||
2009年10月10日 | 总统同意书 | 已签署授予 | [69][70] | ||||
葡萄牙 | 2008年4月23日 | 葡萄牙共和国议会 | 208 | 21 | 0 | 2008年7月17日 | [71] |
2008年5月9日 | 总统同意书 | 已签署授予 | [72] | ||||
罗马尼亚 | 2008年2月4日 | 罗马尼亚国会 | 387 | 1 | 1 | 2008年3月11日 | [73][74] |
2008年2月7日 | 总统同意书 | 已签署授予 | [75] | ||||
斯洛伐克 | 2008年4月10日 | 斯洛伐克共和国国民议会 | 103 | 5 | 1 | 2008年6月24日 | [76][77] |
2008年5月12日 | 总统同意书 | 已签署授予 | [78] | ||||
斯洛文尼亚 | 2008年1月29日 | 斯洛文尼亚国民议会 | 74 | 6 | 0 | 2008年4月24日 | [79] |
2008年2月7日 | 总统同意书 | 已签署授予 | |||||
西班牙 | 2008年6月26日 | 西班牙国民代表大会 | 322 | 6 | 2 | 2008年10月8日 | [80] |
2008年7月15日 | 西班牙上议院 | 232 | 6 | 2 | [81] | ||
2008年7月30日 | 西班牙皇室御准 | 已签署授予 | [82] | ||||
瑞典 | 2008年11月20日 | 瑞典国会 | 243 | 39 | 13 | 2008年12月10日 | [83][84] |
英国 | 2008年3月11日 | 英国下议院 | 346 | 206 | 81 | 2008年7月16日 | [85] |
2008年6月18日 | 英国上议院 | 通过 | [86][87] | ||||
2008年6月19日 | 英国皇室御准 | 已签署授予 | [88][89] | ||||
*选民出席总数:1,621,037人(占53.13%); 6,171张(占0.4%)废票; 752,451人;(占46.4%)投赞成票, 862,415人(占53.2%)投反对票。 | |||||||
**选民出席总数:1,816,098人(占59.0%); 7,224张(占0.4%)废票; 1,214,268人(占67.1 %)投赞成票, 594,606(32.9 %)投反对票。 |
欧洲议会以及欧盟成员国特别属地亦会对该《条约》进行表决。鉴于该特别属地,可以根据其本地法律来考虑该《条约》是否能够采纳。即使该特别属地对《里斯本条约》投下反对票,表决结果亦不会影响到欧盟整体《条约》批准进程及《条约》之落实。
会员国 | 2007年 | 2009年 | 里斯本条约 |
---|---|---|---|
德国 | 99席 | 99席 | 96席 |
法国 | 78席 | 72席 | 74席 |
意大利 | 78席 | 72席 | 73席 |
英国 | 78席 | 72席 | 73席 |
西班牙 | 54席 | 50席 | 54席 |
波兰 | 54席 | 50席 | 51席 |
罗马尼亚 | 35席 | 33席 | 33席 |
荷兰 | 27席 | 25席 | 26席 |
比利时 | 24席 | 22席 | 22席 |
捷克 | 24席 | 22席 | 22席 |
希腊 | 24席 | 22席 | 22席 |
匈牙利 | 24席 | 22席 | 22席 |
葡萄牙 | 24席 | 22席 | 22席 |
瑞典 | 19席 | 18席 | 20席 |
奥地利 | 18席 | 17席 | 19席 |
保加利亚 | 18席 | 17席 | 18席 |
芬兰 | 14席 | 13席 | 13席 |
丹麦 | 14席 | 13席 | 13席 |
斯洛伐克 | 14席 | 13席 | 13席 |
爱尔兰 | 13席 | 12席 | 12席 |
立陶宛 | 13席 | 12席 | 12席 |
拉脱维亚 | 9席 | 8席 | 9席 |
斯洛文尼亚 | 7席 | 7席 | 8席 |
塞浦路斯 | 6席 | 6席 | 6席 |
爱沙尼亚 | 6席 | 6席 | 6席 |
卢森堡 | 6席 | 6席 | 6席 |
马耳他 | 5席 | 5席 | 6席 |
总计: | 785席 | 736席 | 751席 |
为了进一步提升欧盟内部决策过程效率及促使组织架构更符合民主,欧盟理事会于2001年12月决议召集“制宪会议”。2004年6月欧盟领袖高峰会同意“欧洲宪法”草案内容,继而交由会员国完成其立法程序。但草案却在2005年先后遭法国与荷兰公投中否决,从此欧盟不得不进入近3年的反省期。
《条约》之中新设的“欧洲理事会主席”与“欧盟委员会主席”、“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的职责分工并不完全清楚明确,三人之间能否配合则有待观察。除此之外,“欧盟委员会专员”人数减少之后,各成员国之间怎样分配委员名额也没有最后定断。由于新的“双重多数表决制”牵涉到每国国家人口数量,故各成员国如何界定各自人口总数也将成为新的问题。
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是欧盟唯一的一个直选议会机构。但是与一般意义上的议会相比,欧洲议会拥有的职能却少了很多。它主要是考察欧盟成员国的人权状况、监狱虐待与酷刑事件等。欧洲议会的主要任务是讨论人权问题和派遣人权观察委员会,如对被揭露的警署或监狱虐待和酷刑事件进行调查,或者提醒一个国家和公众舆论对种族主义或排外思潮提高警惕。虽然欧盟的两个行政机关欧盟委员会和欧洲理事会都设在比利时布鲁塞尔,《阿姆斯特丹条约》却规定欧洲议会每月必须在法国斯特拉斯堡召开一次会议。但实际上,几乎所有的立法准备工作和议会委员会会议都在布鲁塞尔举行。议会每月只在斯特拉斯堡开4日会,举行常规会议和最终的投票工作,其他所有会议都在布鲁塞尔举行。
在《里斯本条约》之下,基于欧洲议会要和欧盟理事会,以“共同决定”(codecision)程序的方法,扩大到新领域等政策的问题上,欧洲议会将会增加其一般立法权(ordinary legislative procedure)的权力。“特殊立法程序”(special legislative procedures)即是;欧盟理事会以及欧洲议会双方都要“互相同意”之下,才可以通过其整个立法。
不过,在少数情况之下,旧的“协商程序”(consultation procedure)还是适用;即是欧盟理事会可以随便咨询一下欧洲议会的意见,就可以对欧盟委员会所提出的立法建议以及其他各种提议,马上进行表决。这个做法,欧盟理事会的确是不受欧洲议会的约束,其咨询议会的动作,只不过是例行公事,不是必要的。不过,如果欧盟理事会要表决一些法案,但这些提案却是偏离欧盟委员会的初步建议得太过离谱的话,欧洲议会还是可以要求例行检查一下。
欧盟委员会提出每一个“欧盟预算案”(Budget of the European Union),都要必须直接提交至欧洲议会进行表决。
《里斯本条约》将会改变对各成员国在议会议席的分配。该《条约》赋予欧盟理事会权力,就议会的初步建议及其同意之下,采取一致行动,来确定议会当中各成员国的议席数目。此外,该《条约》亦有规定,欧洲议会议员的人数比例跟各成员国的公民人数进行“表面相关性”的比例(digressive proportion)分配。就决定怎样分配议会议席有关的草案,其实已经附于《条约》之内,《里斯本条约》是沿用了当时2009年欧洲议会选举的分配形式[注 1]。
除议会主席之外,欧洲议会将会限制其议席数目,为750席。该《条约》将减少最多的欧洲议会议员代表数目;即是从99个减少至96个议席(影响到大国,例如德国)。另外,又提高最低议员代表数目;从5个增加至6个议席(影响到一些小国例如:爱沙尼亚,塞浦路斯,卢森堡和马耳他)。
会员国 | 尼斯条约 | 里斯本条约 | ||
---|---|---|---|---|
票数 | 占(%) | 人口 | 占(%) | |
德国 | 29 | 8.4% | 8.2千万 | 16.5% |
法国 | 29 | 8.4% | 6.4千万 | 12.9% |
英国 | 29 | 8.4% | 6.2千万 | 12.4% |
意大利 | 29 | 8.4% | 6.0千万 | 12.0% |
西班牙 | 27 | 7.8% | 4.5千万 | 9.0% |
波兰 | 27 | 7.8% | 3.8千万 | 7.6% |
罗马尼亚 | 14 | 4.1% | 2.1千万 | 4.3% |
荷兰 | 13 | 3.8% | 1.7千万 | 3.3% |
希腊 | 12 | 3.5% | 1.1千万 | 2.2% |
葡萄牙 | 12 | 3.5% | 1.1千万 | 2.1% |
比利时 | 12 | 3.5% | 1.1千万 | 2.1% |
捷克 | 12 | 3.5% | 1.0千万 | 2.1% |
匈牙利 | 12 | 3.5% | 1.0千万 | 2.0% |
瑞典 | 10 | 2.9% | 9.2百万 | 1.9% |
奥地利 | 10 | 2.9% | 8.3百万 | 1.7% |
保加利亚 | 10 | 2.9% | 7.6百万 | 1.5% |
丹麦 | 7 | 2.0% | 5.5百万 | 1.1% |
斯洛伐克 | 7 | 2.0% | 5.4百万 | 1.1% |
芬兰 | 7 | 2.0% | 5.3百万 | 1.1% |
爱尔兰 | 7 | 2.0% | 4.5百万 | 0.9% |
立陶宛 | 7 | 2.0% | 3.3百万 | 0.7% |
拉脱维亚 | 4 | 1.2% | 2.2百万 | 0.5% |
斯洛文尼亚 | 4 | 1.2% | 2.0百万 | 0.4% |
爱沙尼亚 | 4 | 1.2% | 1.3百万 | 0.3% |
塞浦路斯 | 4 | 1.2% | 87万 | 0.2% |
卢森堡 | 4 | 1.2% | 49万 | 0.1% |
马耳他 | 3 | 0.9% | 41万 | 0.1% |
总数 | 345 | 100% | 4.98亿 | 100% |
所需多数 | 255 | 74% | 3.24亿 | 65% |
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别称“欧盟首脑会议”、“欧洲理事会”或“欧洲高峰会”,是由欧盟27个成员国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与欧盟委员会主席共同参加的首脑会议。它是欧盟事实上的最高决策机构、却不列入欧盟机构序列当中。在《里斯本条约》之下,欧洲理事会将正式获得欧盟机构的地位,跟欧盟理事会分开。欧洲理事会将继续由国家元首或联盟中的成员国政府以及欧盟委员会主席一起主持。欧洲理事会主席将会在该会议当中的多数票支持出任,任期为两年半。主席任期可以连任一次,亦同样可以利用多数票表决程序,要求该主席离任。跟欧盟委员会主席不同,委任欧洲理事会主席跟欧洲议会的组成结构本身无关[95]。欧洲理事会主席的工作主要将是行政,这基于主席将负责协调理事会的工作,举办会议,为每次欧洲议会会议报告其活动。欧洲理事会主席亦将派遣欧盟的对外代表。
根据《里斯本条约》,欧洲理事会将对警察和司法的规划,外交政策和宪法问题,拥有更大的发言权,其中包括:欧盟委员会及欧洲议会的组成;有关轮值主席的事项,中止成员权利;改变《条约》内的衔接条款表决系统,以及对有关提名欧盟委员会主席以及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的事情上。在紧急情况下,一个国家可利用“打破常规程序”,把欧盟部长理事会通过一些有争议性的法律,直接递交至欧洲理事会决定[95][96][97]。
欧盟理事会(Council of the European Union)俗称“欧盟部长理事会”,在欧盟官方内部也简称“理事会”。欧盟理事会在没有特殊情况下,通常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召开。《里斯本条约》让欧盟理事会部长会议(Council of Ministers)内的每一个政策范畴,扩大其使用“资格多数表决制”(qualified majority voting QMV),以代替其“一致表决制”(unanimity)程序。达成多数表决的要求,是要有至少百份之五十五的成员国;而当中有代表百份之六十的欧盟公民,才可以投赞成票提案。当部长会议不能就有关的委员会提案采取行动的时候,则会员国须要增加到至少有百份之七十二才能满足多数表决程序要求,不过人口的规定却可以保持不变。若要阻止立法,至少要有4个国家(占35%以上的欧盟人口)反对该提案。衡量每一个国家的投票权是基于人口,而不是基于选票。(例如好像以往根据《尼斯条约》的一般做法)“见右表”
目前《尼斯条约》的投票规则;即包括大多数国家(50%/ 67%),投票权比例(74%)和人口(62%),将继续有效至2014年。2014年至2017年的过渡阶段将采取新的做法,即是采用新的多数表决规则。成员国中若果仍然愿意的话,则可以继续使用原来的《尼斯条约》的投票权比例方法。此外,从2014年起,1994年“约阿尼纳妥协法”(Ioannina Compromise)新版本,将会生效。这使一些欧盟国家内部分的少数人士,得以要求重新审查他们不满意的欧盟决定[98]。
该《条约》指令,部长理事会的立法会议程序;包括辩论和表决在内,将或透过电视,公开举行。
理事会部长会议内,将有3个会员国,担任34个月的轮值主席。其宗旨是提供更多的连续性。3个逐次形式担任的主席位置,形成了“三主席”格局,他们之间将会用超过1年半时间共同工作。唯一的例外,就是理事会的外交事务配置上,将会由新设立的职位: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所担任。2009年《里斯本条约》生效之后,理事会主席由每半年一任,改为经由选举产生的职位,任期二年半,可连任一次。
欧洲共同体委员会(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易名为“欧洲联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99]。
欧盟委员会是欧盟政治体系的执行机构,负责贯彻执行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的决策。此外,欧盟委员会可以通过行使其主动权就法律规定、政策措施和项目提出建议。欧盟委员会是一个独立于成员国的超国家机构,其委员效力于整个欧盟而不是各自的成员国。
根据《里斯本条约》规定,从2014年起,欧盟委员会的规模,从原先的一个专员代表一个成员国(例如,假设欧盟有27个成员国,那么欧盟委员会由27个人组成),变成为由三分之二成员国数目的人数组成(例如,假设欧盟有27个成员国,那么欧盟委员会由18个人组成)。这将结束了自1957年以来,任何时候起码一个专员代表一个成员国的安排。不过,该《条约》是有规定,欧洲理事会可以利用全体会议成员一致决定方式,来改变这种安排[100]。爱尔兰第一次全民公决之后,欧洲理事会于2008年12月决定,从《条约》生效起,恢复原来的一个专员代表一个会员国的形式。担任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者一般为当时的欧盟委员会的副主席(Vice-President of the Commission)[101]。
欧洲央行作为欧盟机构,得到官方地位。欧元成为欧盟的法定货币,同时不会影响非欧元区以及退出该《条约》的国家。 欧盟还设有审计院、经济和社会委员会、欧洲投资银行等机构。
《里斯本条约》改组了欧盟的法院体系,设置负责初审的“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与负责终审的“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即《里斯本条约》之前的“欧洲共同体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此外也允许设立专门法庭,不过目前只有欧盟公务员法庭。这些法院体系总称为“欧洲联盟法院”。
如案件涉及羁押某一个人,新的“紧急”程序将会提交至预先的参考系统,以便尽可能以“最低限度的延期”就可以送该名人士到法院过堂聆讯[102]。
虽然欧洲法院将会有权对一些有关制裁措施的外交政策[103],采取司法复核,但基本上,外交政策问题将会继续在欧洲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外。不过,欧洲法院还是具有对自由,安全和司法范围(Area of Freedom, Security and Justice ASFJ)内但又不涉及到治安与刑事合作(Policing and Criminal Co-operation)的一切事项[104],拥有管辖权。
共有55条条款的《基本权利宪章》,罗列出作为欧盟公民所具有的政治,社会以及经济等权利。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欧洲联盟的条例和指示,不会违反经原有欧盟成员国批准过的欧洲人权公约(而欧盟作为一个整体,也签署了《欧洲人权公约》)。该《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原先为被法荷两国否决的欧盟宪法)被并入了《里斯本条约》,并且具有法律约束力。
作为一个在欧盟使用“普通法”制度(Common Law legal system)以及“不成文宪法”(uncodified Constitution)的国家 -- 英国;反对该《宪章》高于“国内法”(domestic law),或该《宪章》对英国国内法律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而选择退出(opt-out)该《宪章》。波兰,捷克(部分)亦都加入其附加协议(attached protocol)退出该《宪章》。
《欧洲联盟条约》第6条已提升了该《宪章》之法律地位,以便跟《欧洲联盟条约》和《欧洲联盟运作条约》拥有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作为“修正条约”,《里斯本条约》并不是为了被理解为一个独立的文本。它包括修正若干条约如《欧洲联盟》以及《建立欧洲共同体》等条约,而在这个修正过程中,后者更名为《欧洲联盟运作条约》。经《里斯本条约》改革以往欧盟条约之后,《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将会完全并入《里斯本条约》之内,并且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个《里斯本条约》典型的修正例子:
“ | 第七条应修正如下:
(一)在整个条款中,“赞成(assent)”应改为“允诺(consent)”。提到违背“第6条(1)原则(principle)”应改 为提到违背“第2条价值(value)”等字以及“条约(Treaty -- 单数)”应改为“条约(Treaties -- 众数)。[注 2] |
” |
委员会发表了一份综合文本[105],表明《里斯本条约》为修订以前欧盟若干条约的新《条约》。
为了确保欧盟外交政策具有更大的协调和一致性,《里斯本条约》创立了联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以取代共同外交及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及对外关系和欧洲邻国政策欧盟委员会专员两个职位。
联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有权主导国防和安全任务。《里斯本条约》也称呼此职为欧盟外交首席官。[106][107]欧盟外交和安全政策高级代表根据《里斯本条约》13a-III条款规定,负责欧盟对外行动服务(European External Action Service);实际即欧盟外交部或外交使团(Foreign Office or Diplomatic Corps for the Union)。
根据《里斯本条约》,如果任何会员国受到恐怖袭击,或受到自然或者人为等灾害,会员国应予以协助[108]。此外,一些《条约》之内的条款已被修订:包括在欧盟范围内的能源供应问题和修订能源政策等事务。
《条约》预见到,欧洲理事会能够强制形成共同防御协议[109]。
根据以往的条约,欧盟拥有一个八大法律系统支柱;而其中只有欧洲共同体支柱才有自己的法人地位。《里斯本条约》生效之后,该三大法律系统将会被取消,取而代之只有欧盟才具有法人资格。《里斯本条约》生效后,欧盟会根据《条约》规定,取代和继承“欧洲共同体”。因此,现有的欧盟机构,将移除共同体的名称。[110]
在《里斯本条约》之中,联盟与成员国之间的权限都有明确的不同分配范畴,大概分为以下三个类别:
专属权限 一切在联盟之内的任何立法行为,都赋予联盟的专属权限以便作出指示以及缔结国际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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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权限 成员国不能在联盟已经完成以下之项目内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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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支持之权限 联盟可以进行一切行动以支持协调或补充成员国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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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例: 事实上继承 框架: 事实上的内部框架 外部框架 |
欧洲联盟(欧盟) | ||||||||||||||||
欧洲各共同体 |
(欧盟三支柱) | ||||||||||||||||
欧洲原子能共同体 | 现今 | ||||||||||||||||
欧洲煤钢共同体 | |||||||||||||||||
欧洲经济共同体 | |||||||||||||||||
申根区 | 欧洲共同体 | ||||||||||||||||
TREVI | 司法与内政合作 | ||||||||||||||||
/ 北大西洋公约组织 |
现今 | 刑事领域警务与司法合作 | |||||||||||||||
英法协约 |
[西方联盟到北约] |
欧洲政治合作 | 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 | ||||||||||||||
西方联盟 | / 西欧联盟 |
[1984年罗马宣言重新激活了西欧联盟并转交至欧盟] | |||||||||||||||
[社会、文化移交欧洲理事会负责] |
现今 | ||||||||||||||||
欧洲理事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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