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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由公正的選舉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选举操控或称选举舞弊(英语:Electoral fraud),台湾政坛称选举沤步(沤步:台语,烂招数)泛指以各种非法或不公正的手段妨碍自由选举,致使选举结果受到干预或操控。普遍选举(Universal suffrage)是民主政体重要的组成部分,选举舞弊严重破坏民主精神及自由原则,而其法律下的具体规限与罚则因不同国家而异。
在地区性的选举,借由户籍的迁移,将保证能够获得的大量选票集中到特定选区之内。但是这些人往往不是真正居住在该户籍地,只是为了取得投票资格的虚假行为。
例如宗教操控信徒,或是传统型的社区,进行组织动员,将选票集中到特定的候选人。为了避免目标选民不去投票,操控者会以交通工具,团进团出的方式,载往投票的场所。
在投开票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使特定候选人之得票增加或减少,进而改变投票结果的行为;如果仅改变少数选票、或在铁票区执行,做票仍是很容易执行的。 有时候边开票边投票(没有限定投票截止时间),或是利用通信投票,能够满足作票的需求条件,一旦发现己方选情不利,便动员支持者灌票,以及施压他人做出错误结果。
投票者于投票时,选票不用写下自己的名字及身份识别,避免非自愿让人知道自己的投票意向。由于这种投票方法不能追查投票者的投票意向,可确保投票者所投的票出于个人意愿,而非受人指使或强迫,所以是一个世界普遍公认的选举方法。
为维护投票日之选举秩序,确保选举之公正与公平,任何人不得于投票当日从事竞选或助选活动。不得有拉票、散发传单、张贴悬挂或竖立标语旗帜、使用宣传车辆或扩音器、穿着候选人竞选背心于投票所附近徘徊等。
行政首长竞选连任,或是执政党所提名的候选人,在其竞选时常挟其背后的行政资源为其政见背书,进而影响选民的投票意向。为了避免造成对于其他候选人不公平的现象,因此必需以行政中立的原则。政务官虽可参与竞选活动、但仍须遵守规则,例如不得威胁利诱公务员参与特定候选人的竞选活动。
司法必须遵循司法中立原则,而且不是依法办理或司法独立就叫中立。这是因为法律条文大多留给司法系统解释弹性、也经常有不周延处、许多法条也是违法情节严重才法办,况且司法人员与一般人一样很可能有政党偏好,因此只满足依法办理及司法独立无法达到司法中立。
在选举投票前,禁止候选人向选民游说。拉票是候选人之间的竞争表现,有利于选民获知候选人更多信息,以帮助做出投票决定。禁止拉票对于非‘酝酿提名’的自荐候选人极为不利。
在续任选举前默认候选人为当选者进行工作安排和计划,例如2008年3月12日,中国外交部长杨洁篪在国家主席选举三天之前即宣布国家主席胡锦涛两个月后访问日本[9]。
中国首次影响较大的选举作弊是1913年中华民国大总统选举。在这次选举中,时任临时总统的袁世凯为了确保当选,派出军警包围国会,并以恐吓手段胁迫议员[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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