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操控或称选举舞弊(英语:Electoral fraud),台湾政坛称选举沤步(沤步:台语,烂招数)泛指以各种非法或不公正的手段妨碍自由选举,致使选举结果受到干预或操控。普遍选举(Universal suffrage)是民主政体重要的组成部分,选举舞弊严重破坏民主精神及自由原则,而其法律下的具体规限与罚则因不同国家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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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操纵虚假的户口迁移
在地区性的选举,借由户籍的迁移,将保证能够获得的大量选票集中到特定选区之内。但是这些人往往不是真正居住在该户籍地,只是为了取得投票资格的虚假行为。
- 剥夺投票权
- 在选举前,变更选区范围(通常是缩小选区),或是修改投票资格,将不利于己的选票族群排除掉。
- 更改选举日期也可能改变各族群的投票率,例如在大学的期中考或期末考时举办选举会降低大学生的投票率,而如果各大学校方与大学生平均政治立场相背、剥夺投票权效应可能更加严重。
- 组织动员的非自愿投票行为
例如宗教操控信徒,或是传统型的社区,进行组织动员,将选票集中到特定的候选人。为了避免目标选民不去投票,操控者会以交通工具,团进团出的方式,载往投票的场所。
- 诱导选民的投票意向
- 利用耳语操纵弃保,使选民误以为特定候选人没有当选机会,而自动将选票集中到其他更有机会胜出的候选人。
- 公布其他候选人的不公开行程,或揭露其他候选人的个人隐私(财产、病历)
- 以虚假的政见,永远不会实现的承诺进行诓骗。
- 操作造假的民调。(捏造民调数据,或是诱导式民调)
- 制造暴力事件,产生同情票。
- 伪装或蓄意误导成所支持者(含自己)之对手之意释放攻击所支持者(含自己)或其他候选人的可轻易证伪之假消息,直/间接使选民质疑 被伪装者 或 蓄意误导之目标对象 的品格或情报能力。
- 以暴力胁迫,或是暗示特定候选人如果当选,将导致战争或经济恶化增加失业率。
- 企业主告知员工,若选举结果不合企业主之意,则会少发薪水、奖金。
- 贿选,又称买票。指在选举前,候选人以组织动员的方式,交付现金、提供免费的旅游、或赠予高价礼品,藉以诱导大批选民的投票意向。
- 期约贿选与候选人的政见,有时候很难区别,例如在选举时提出大兴土木工程或交通建设的政见,就有可能是在暗示选举桩角,将在当选后大包工程给他们赚。不过在选举后,仍可以用是否涉及图利特定厂商、利益输送,与是否有对价关系来区分。
- 另一种期约贿选是以赌盘的方式进行,在选举前不交付任何的买票钱,欲买票者为人头出赌盘的投注金,并声明当投注对象的候选人当选时,人头们可得投注彩金的方式进行,藉以诱导人头们帮忙拉票。
- 以不实的消息散布,或黑函攻击,意图使特定候选人不当选。但如果为事实陈述,不涉及候选人的个人隐私,悠关公众利益……等的话,则不属于造谣与毁谤。
在投开票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使特定候选人之得票增加或减少,进而改变投票结果的行为;如果仅改变少数选票、或在铁票区执行,做票仍是很容易执行的。
有时候边开票边投票(没有限定投票截止时间),或是利用通信投票,能够满足作票的需求条件,一旦发现己方选情不利,便动员支持者灌票,以及施压他人做出错误结果。
- 更改用电子投票的人的投票内容或使其投票无效
- 窜改票数纪录
- 重复点算有利特定候选人之选票
- 将假票混入真票中,并点算之
- 投票所人员协助残疾人士时不按选民意愿而拣选特定候选人
- 涂污或损坏有利特定候选人之选票,并使其成为废票
- 不点算有利特定候选人之选票
- 同一位选民于不同选区同时登记为选民
- 没有资格登记为选民的人(及动物)登记为选民并投票或代其登记并投票
- 代未登记为选民的人登记并投票
- 利用未在选民名册中除名的死者或不活跃选民身份投票
- 施压他人做出错误结果如川普致电拉芬斯伯格事件。
- 劝退(使用退选补偿金等金钱或职务等利益攻势,或暴力威胁,或是策动候选人的亲属进行劝退)
- 要求转选区
- 政治犯或递夺公权(藉以剥夺竞争对手的参选资格)
- 谋杀(有些选举会规定候选人重伤或死亡时,必须暂停选举,也可能是谋杀的原因)
- 1954年2月,台中县长陈水潭于任内逝世,台中县县长一职因而在1956年举行补选。当时丰原镇的青年党籍医生议员王地在得知道陈水潭因病过世后欲领表登记参选,准备与大甲名医郭秋汉及国民党推派的廖五湖等一同竞选县长。[1]然而在3月16日,王地却接获临时征召令,被台中团管区要求必须在4月2日下午二时前报到,入伍担任军医。即若征召属实,他将失去参选资格。3月20日台湾省县市选举监察委员会更表示,王地因属预备军官,且已接到征集令,应视同现役军人,依规定将丧失被选举权。[2]最终只有廖五湖一人完成登记并具备候选人资格,最后当然顺利当选县长。此事曾引起《自由中国》杂志在社论谴责,与1956年当选桃园镇长就收到“入伍令”的无党籍的许新枝相提并论。[3]王地的例子被视为是国民党政府从1954年历经尴尬承认高玉树当选台北市长后,改从提名制度来下手,直接使王地丧失被选举的资格,避免二度面临美国向国民党官方“祝贺”的突发情况。[4]
- 1968年彰化县长选举,国民党提名现任县议会议长陈时英,党外则有医师石锡勋获青年党提名为县长候选人。然而2月16日午后,石锡勋诊所却出现身穿黑色中山装的中年人,宣称“自己的母亲患有严重的老人病,特来请石先生往诊”。石锡勋不疑有诈,带着往诊用手提包,结果石锡勋随他坐来接的一部小包车出门后,一去不回。[5]:419据调查局特务李世杰的回忆,当时逮捕石锡勋是由调查局所主导。在蒋经国决定全力支持陈时英后,除了党部,各特务机关如调查局、情报局、宪兵、警备总部或警察系统都希望能在蒋经国跟前抢得首功。[6]:190石锡勋遂以69岁之龄遭当局以出门医治罹患急症的名义骗出诊所,随后押送台北调查局秘密监狱里。[6]:192最终陈时英在一人竞选下当选彰化县长。而石锡勋于1968年底获保外就医后,远离彰化前往高雄。[5]:423
- 中国政府在反送中运动后,挠过政改的正常程序(政改五部曲),擅自将香港的政制改动,并称之为“完善”选举制度。在2021年香港立法会选举和2023年香港区议会选举开始,候选人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参选资格审查”,唯反对派入闸机会极低。[7]另外立法会和区议会均设立新的提名门槛:立法会方面,每个参选人都需要得到选举委员会五个界别至少各2人提名;区议会方面就要得到政府委任的“三会”成员至少各3人提名,由于选举委员会在“完善”过后选民基础、选举委员比例等都被大幅削减,政府对选委会的可控度大增;“三会”更加全由政府委任,换言之政府已经完全掌握提名门槛,进一步将反对派参选的机会是完全不可能的。
- 不同阵营的支持者,使用与投票意愿时不同的民调表态,去影响政党提名候选人前的民调,藉使当选率较低的候选人排挤掉原本当选率较高的候选人。其原理与初选条目中的“掠夺”行为相近。
- 关于电话民调,不肖的候选人常在电话民调前,申请大量的市内电话装机,藉以提高可操纵的电话民调数量。
- 改变民调条件,就可以得到不一样的结果:例如不一样的问题、民调的时间(白天或夜间调查)、使用移动电话或市内电话的不同都会造成不一样的民调结果。
- 例如非政党提名的候选人,在选票上的政党栏位注明政党名称。或是同名同姓的候选人出现在同一张选票上。或是选前刻意更改姓名,使用当时流行文化里被人们所熟悉的姓名。
- 司法系统借由不公正的起诉及判决混淆选民观感。若执政党或司法检调系统因为品质不佳、或有太多恶搞记录,让司法检调系统被选民认为有政治倾向;因此为了避免造成司法介入选举的负面观感,而使得选举的竞选期间成为法律假期。或是选后,当选无事(缓起诉),落选被关。另一个手段则是司法系统在涉案人转向后尽量将案件大事化小。
- 将擅长抓贿选的检察官调职,可以借此警告其他检察官不要认真抓贿、至少让检察官只在铁票区抓贿选(铁票区一般不需要买票,就算优势政党买票被抓到,该政党还是不会被下次选举的选票制裁)。
- 由于商人给各政治势力的金钱到底是行贿还是政治献金,有很大的空间可以解释;司法检调系统可以利用起诉及判决明确告知商人,捐钱给特定政治势力很容易被找麻烦。
- 拖延陈年旧案,在选举前才起诉,俗称“养案”;另一种则是在尚未确认为弊案时就赶在选举前起诉。检察官找出一些可以起诉、但很可能被法院判决无罪的事件,在选举前才拿出来起诉(这经常要有执政者或司法系统纵容才敢这么做);最后经常罪证不足,甚至被证明为诬告,但已经影响选举结果。
- 司法检调系统经常大规模的监听,不肖者会借此恶整政敌。
投票者于投票时,选票不用写下自己的名字及身份识别,避免非自愿让人知道自己的投票意向。由于这种投票方法不能追查投票者的投票意向,可确保投票者所投的票出于个人意愿,而非受人指使或强迫,所以是一个世界普遍公认的选举方法。
- 选举前的选举人名册造册,按户籍与人数发放记载选举人姓名之选举通知单。
- 选举时,凭选举通知单、身份证、私章,领取选票,并以其私章在选举人名册注记,作为已领选票之证明。并回收选举通知单。
- 选举后,总投票数等于有效票与废票的总合,也等于选举人名册上实领选票的总合,也等于实际回收的选举通知单的总合。
为维护投票日之选举秩序,确保选举之公正与公平,任何人不得于投票当日从事竞选或助选活动。不得有拉票、散发传单、张贴悬挂或竖立标语旗帜、使用宣传车辆或扩音器、穿着候选人竞选背心于投票所附近徘徊等。
行政首长竞选连任,或是执政党所提名的候选人,在其竞选时常挟其背后的行政资源为其政见背书,进而影响选民的投票意向。为了避免造成对于其他候选人不公平的现象,因此必需以行政中立的原则。政务官虽可参与竞选活动、但仍须遵守规则,例如不得威胁利诱公务员参与特定候选人的竞选活动。
司法必须遵循司法中立原则,而且不是依法办理或司法独立就叫中立。这是因为法律条文大多留给司法系统解释弹性、也经常有不周延处、许多法条也是违法情节严重才法办,况且司法人员与一般人一样很可能有政党偏好,因此只满足依法办理及司法独立无法达到司法中立。
在选举投票前,禁止候选人向选民游说。拉票是候选人之间的竞争表现,有利于选民获知候选人更多信息,以帮助做出投票决定。禁止拉票对于非‘酝酿提名’的自荐候选人极为不利。
- 除了候选人提名只列被限定的人选外,还可以在选票上对表达弃权或者反对等进行障碍,如不设置反对表达等。除此之外也有其他的投票方式可以进行干涉,如影响投票的无记名性质,在08年中国大陆的全国政协主席、副主席和常委选举中,选票只印有反对或者弃权两个选项,赞成则为不需书写,因而候选人只要提笔书写,“就显示该委员对候选人投弃权票或反对票,构成了对‘无记名’的侵犯”。[8]
- 中华民国(台湾):
- 买票:台湾地方自治以来,两党时有耳闻买票情事。[来源请求]
- 期约贿选,也是买票的一种,但是金额在确定某人当选后才会发放。
- 公民投票法制订问题,曾经多数赞成案亦容易因总票数不及全部投票权人的二分之一而被否决,现已修法解决这一问题。
- 票箱选票数过少,让选民的投票行为容易被估计,失去秘密投票的权力。台湾团结联盟政治人物刘一德建议把票箱集中至一处,混合选票后再开票,以增加买票者验证买票结果的难度。[来源请求]
- 投票方法的问题:目前台湾的选票是选民将官方提供的卜字章用盖章的方式印在选票上,但是有可能盖在候选人的姓名、照片等区域;买票者会以“指定盖章区域”的方式胁迫选民,确保买票成果。这个问题可以透过投票机投票及集中开票来避免。
- 租借、保管选民身份证、使其无法投票,或用其他方法威胁利诱选民不投票;在对手优势的选区执行,可以降低对手的得票率,而且很容易确保成果。
- 做票:大规模做票很容易留下确凿证据,如中坜事件,小规模的做票(仅改变少数选票、争议票的认定不公)不太会留下证据、亦可用选务疏失脱罪。但若在大量开票所执行小规模做票,则可能影响选举结果,如1992年花莲县立法委员选举集体作票事件。
- 无行为能力选举人:目前许多无行为能力者(如中风者)仍拥有选举权,而法令规定有需要者投票可由亲友协助,这样的规定可以保护肢体障碍者的权益,但也可以让特定人士合法做票,其方法是以亲友或监护人名义代替中风等失去意识者投票。
- 调整投票时间,例如将就职时间差几个月的选举合并办理,这样造成的影响至少有“增加投票率”、“减少分裂投票”。而最大的危害是:降低买票成本(相同党派、不同选举的候选人可以联合买票);造成一些年轻人因此失去投票权(这是因为投票权的认定是选举日满二十岁,提前选举会让一些人失去投票权);造成特定阶级无法投票(例如刻意在连假前一两周投票,让非富裕阶级不愿意负担两倍的返家交通成本);及延长空窗期(连任失败者可以恶搞,变相恐吓选民)。[来源请求]
- 非业务需要但刻意安排部分特定对象于投票日“上班”、“考试”、“考前”,使其无法参与投票。
在续任选举前默认候选人为当选者进行工作安排和计划,例如2008年3月12日,中国外交部长杨洁篪在国家主席选举三天之前即宣布国家主席胡锦涛两个月后访问日本[9]。
中国首次影响较大的选举作弊是1913年中华民国大总统选举。在这次选举中,时任临时总统的袁世凯为了确保当选,派出军警包围国会,并以恐吓手段胁迫议员[10]。
〈中市明选区长 中区竞选激烈 中县长候选登记明截止 郭秋汉廖五湖领申请表〉,《联合报》五版,1956年3月10日。
〈中县县长候选人 王地应召军医是实 已被停止被选权〉,《联合报》五版,1956年3月21日。
〈如何纠正台湾选举弊端〉。《自由中国》杂志。第十五卷第十二期。1956年12月。
李世杰. 《特務打選戰》. 敦理出版社. 1989年10月.
新华社,2008年3月12日,外交部长杨洁篪记者招待会
袁世凯就任正式大总统_1913年10月6日 存档副本. [2009-03-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