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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扮成异性的行为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异性装扮(英语:Cross-dressing,缩写:CD),简称:异装,是指任何人为任何理由、动机穿着异性的服装,有时也会搭配化妆。成语“易弁而钗”就是男扮女装的意思。而实际是男性的伪娘虽不一定要异性装扮,但也常透过这样的装扮来表现自己或更突显女性美。如果连容貌也改变成特定的异性,则进入到易容的范畴。
有异性装扮行为的人,可概称为较中性用语的异性装扮者(变装者、异装者、易装者、易服者);而喜欢异性装扮或有此癖好者,则被称为异性装扮癖(变装癖、异装癖、易装癖、易服癖)或恋异性装癖。许多行为虽然看似相同,但因人而异而常会有不同的成因理解和行为解释,因此这些称呼其明确的定义颇为模糊。常见的状况为工作于特定职业的反串行为(尤其是演员),或是对异性服装的恋物情节所产生的异性装扮。跨性别者是基于性别认同而做出认同性别的打扮,并不属于异性装扮的范畴。
尽管“transvestism”一词最早是在1910年代提出的,但是这种现象并不是新奇的,而且也曾在希伯来圣经中被提及。[1]今天,“transvestism”一词通常被认为是过时的和贬义的,“cross-dressing”一词被当作更合适的替代品。[2][3][4]这是因为“transvestism”曾被视为一种精神疾病,但术语“cross-dressing”是由跨性别群体所提出的。[2][5]然而,在某些情况下,“transvestism”一词被认为更适合跨性别群体成员而非适合跨性别群体以外的人,但有些人已经收回了这段话。[6][7]
在1970年中“transvestism”一词引发讨论,一大群人一言了断地形容自己为:“穿着传统意义为女性服装的异性恋男人”。这个群体对“transvestism”一词并不是特别满意,因此采用了“cross-dressing”一词。[8]这些异性装扮者穿着女性服装,往往既钦佩和模仿女性,但自我认同与男同性恋和跨性别不同,并且通常否认有恋物癖的意图。
当异性装扮在至少六个月的时间内出现色情的目的并且还引起显着的痛苦或认知损伤时,该行为被认为是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中的精神障碍,精神诊断为“恋物性异装”。[9]
在《国际疾病分类手册第十一版》(ICD-11)中区分了与公共卫生和临床精神病理学相关的病症和仅反映私人行为的病症,因此,ICD-10中的恋物性异装症类别已经被取消,在ICD-11中,如果伴有明显的痛苦,而这种痛苦并不完全是由于其他人(如伴侣、家庭、社会)拒绝或担心拒绝这种兴奋模式,或有重大的伤害或死亡风险,才可以被诊断为涉及自身或自愿对象的性欲倒错障碍。[10][11][12][13]
由于人、理由、性别、衣物都相当的复杂多变,因此异性装扮也是相当复杂多变。很多人异性装扮并不是为了性或是恋物癖的理由。同样的,尽管异性装扮也是一种跨性别的行为,不是每一个异性装扮的人都有跨性别的感觉或认同。同时,为达到男女平等目的而进行异性装扮以表达对男女不平等的不满。甚至一种行为是否是异性装扮也很复杂,例如某些人认为男性穿耳洞戴耳环是异性装扮(他们所处环境之风气只有女士才戴耳环而又默认之故引申出此念),某些人却认为不是,这两类人对异性装扮的定义就不同,或保持性别中立或者性别酷儿。这很视乎于社会与民俗对于衣着所造就的风气与潮流。
异性装扮一词的意义未必与理由无关。像是某些跨性别者就把异性装扮当作一种身份、认同。[14]
研究异性装扮的理由、动机有不少问题。历史上的异性装扮案例,除非是明显与一个特定事件有关,或由异性装扮者刻意强调其异性装扮动机,通常都很难确定异性装扮者之动机。而且现在作出的性别分类,像是同性恋、跨性别,在过去的异性装扮案例上未必有意义。而且即使在现在,异性装扮的人的动机也很难确定,常出现说法反复的情形。
某些人是为自身的性别认同认同另一个性别而穿着与性别指定不同的衣物。像是某些跨性别者就觉得在日常生活中与人交流时,为表达自己正确的心理性别,而穿着心理认同性别的衣物,继而在自己与他人交流时希望他人适度按照“男女社群话题之异”来相应调整话题。
跨性别包括了许多次分类,比如变性者(transsexual)、变装者(cross-dresser)、变装症者(transvestites)、变装国王(drag kings)与变装皇后(drag queen),或者性别酷儿。
通常恋异性装癖者或是变装癖(transvestic fetishist)不包含在这里面,因为在大部分的情况下这并不是一个性别议题(gender issue)(不过在实践上很难分)。
在本文中为行文方便起见,异性装扮是指行为而与理由动机无关。但是异性装扮一词的意义未必与理由无关。某些跨性别者就以“异性装扮”或是意义相关的CD(cross-dressing)、TV(transvestic)来称呼相关的行为或人物。在此,异性装扮可说就是一种身份认同。
有些人的自我认同为中性,不论男女,亦有身边的人士承认,基于穿着自由为理由,故不承认(或者不应该承认)自己是异性穿着或打扮。
人类异性装扮的动机,有因为性别认同障碍而异性装扮,也有因为纯粹恋异性装癖而异性装扮。恋异性装癖不能划到跨性别类别里来,原因如下:
很多恋异性装癖者跟人间既有的刻板印象不同,不是跨性别也不是同性恋。而许多人就只是单纯把自己定义为跨性别者,尽管他们也可能符合以上所述的其中一个分类。
职业有时会使工作者作出异性装扮行为。
男演员演出女性角色在中国传统戏曲中有悠久的历史。京剧大师梅兰芳就以此闻名。民国初年开始有女演员演出男性角色,粤剧名伶任剑辉就是经常扮演男角的女演员。传统戏曲中的反串原本是指演出与自身本工的行当不同的戏,但传统戏曲以外的演员若扮演异性角色也可称为反串。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任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在就读天津市南开中学的时期,曾参与“南开新剧”(南开中学的话剧团队),并多次反串饰演女性角色。[15]
而较知名的男扮女演员则计有香港已故艺人张国荣,其异性装扮动机乃基于在“社会普遍习惯把男女衣着风格作鲜明区分”的风气下务求以衣着风格取得大众对其心理性别和恋爱倾向的认知与认同。在长江七号电影中,周星驰的干女儿徐娇、黄蕾和姚文雪反串演出男性角色[16][17][18];而韩永华则反串演出女性角色[19]。
在台湾综艺界也有很多例子以中国传统戏曲中的“反串”一语来指异性装扮。在电视界中像是艺人阳帆扮的“杨婆婆”,澎恰恰与许效舜主持的“铁狮玉玲珑”,还有艺人大炳的表演都是很有名的反串。在某些餐厅秀中,第三性是一吸引人的主题。杨丽花女士在歌仔戏中常以男性装扮出场。
在泰国,以“泰国变性女人”为主题的表演早已是国际驰名。
在日本,1914年成立的宝冢歌剧团则以女演员演出男性角色闻名。日本组合“昭和时代”模仿韩国青春洋溢的组合“少女时代”,全都是由男生反串。
在韩国,组合“Boy's Day”模仿“Girl's Day”,全都是由男生反串。[20]
在香港,著名DJ葛民辉于电台节目上不时化身“娟姨”与听众谈天。母亲的抉择角色转换系列宣传片中,男生反串扮演未婚妈妈,以体现女生所受的伤害。在《全民造星IV》表演项目劳斯莱斯中,林𬀩翘及苏雅琳反串扮演男生。艺人马米高以“Michelle”女装,拍摄了一条在纽约逛超市教英文的影片,称要教育批评“她”的网民 [21]。
在西方戏剧历史上也有类似反串的传统,例如仲夏夜之梦。
在台湾“特种行业”,有所谓的“第三性公关”,是由男士穿着典型女装,再作坐台的“小姐”。
中国古代民间传奇人物花木兰女扮男装代父从军的故事家喻户晓,文学作品中亦有不少女扮男装的女性形象,例如祝英台女扮男装读书。
有些女性认为男性易服后难以辨认其性别,造成她们防范男性非礼有困难,然而并没有证据显示异性装扮者有较高比例为性骚扰加害者。大多数加害者往往外表上都符合于主流社会认知,将服装穿扮视为增加性骚扰防范困扰的说法显得牵强。
有些地方的法律禁止人民作异性打扮,如新加坡(但现况可能放宽)以及某些伊斯兰教国家等。如果异性装扮行为对别人构成不安,例如跨性别女生进入女洗手间/更衣室等,可能遭到职场或社会的排斥。另外执法机关也有可能以游荡罪或类似罪名向异性装扮者起诉。[22] [23]
但有些地方亦有立法禁止有关与性别认同的歧视,例如大部分欧美国家,以保障异性装扮者。
1960到1990年代间,新加坡法律曾经以当时社会两性着装习惯为规范订立法律,并强制所有于其境内外出现或驻留的人士遵守,把“社会普遍习惯把男女衣着打扮风格作鲜明区分”的风气贯彻硬性执行。例子有:
此法令主要针对嬉皮。当时,新加坡境内任何民众仪容一旦未符合上述所有规定者即属违法。
著名日本音乐大师喜多郎曾因为在新加坡机场办理入境手续时留长发,与新加坡政府对男士的仪容规范不符,就被拒绝入境,而其专场音乐会也因此被迫取消。[25][26]
现时,因应保障跨性别人士,而将部分废除。
伊朗政府当局在2010年7月也颁布了男性人员的发型指引,把留马尾等长发、 朋克发型等男性人员予以法办着令剪短。[27][28]
阿联酋属于一个伊斯兰教并行使伊斯兰教法的国家,对男女有一定的打扮要求,同时,并禁止相关的同性恋行为,而跨性别同样被取缔,包括异性装扮在内。
在2005年,警察在发现一间阿布扎比旅馆的26名年轻男性从事穿着反串服装与同性恋行为后,他们都被逮捕。在讨论此次突袭时,司法及伊斯兰事务及宗教基金部长穆罕默德·本·努克海拉·阿尔·达西里(Mohammed bin Nukhaira Al Dhahiri)说:“UAE不会容忍任何同性恋或同性性行为。我们的社会不允许同性恋行为的存在,无论是言语上或实际行为上。”初期的报告显示这些人被强制给予实验性的激素治疗,但政府随后收回了这些声明。这些人最后被全部判处5年徒刑。
此外,对LGBT人士的法律及社会制裁导致在迪拜不存在任何正式的LGBT组织或夜店。一个叫做“钻石俱乐部(Diamond Club)”的夜店为LGBT社群主办了一场特别的夜晚活动,请来英国的异性[需要解释]装扮DJ,但被政府强制关闭。
在1799年至2013年间,在“雾月政变”的第八天,巴黎警察局长签署一项法令:所有想要穿男性衣服的女性,必须在警察局取得合法许可。自从法国大革命时间,女性亦有参与有关男女平权运动,并于1789年通过的著名的《人权宣言》,强调“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但在1799拿破仑联合其他势力发动“雾月政变”后,便开始抵制女权主义。
在1892年和1909年,法国下发了两个警长通知,允许女性在骑自行车和骑马时穿裤子。随之,出现了一种灯笼裤,裤子很宽大,在膝盖处收紧。即便如此,这种灯笼裤也曾让保守人士勃然大怒。
到1946年,法国已实施新宪法,法律的内容是“法律保证女性在各方面享有跟男性同样权利”,使该女性禁穿长裤的法律则没有再次执行,使法国在1968年的“五月风暴”后,使女性能够高兴地穿着从美国传入的牛仔裤。
时至2013年1月31日,实施200多年的法律终于被废除,在2012年7月,参议员兼人民运动联盟保守党成员艾伦·胡佩特在一项递给娜雅·瓦洛·贝尔卡桑的公开申请中表示,这项法律的“象征意义”可能会“削弱我们的现代意识”,并请求部长撤销此项法律。娜雅·瓦洛·贝尔卡桑同意了他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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