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礼(英语:Groping),可指性骚扰[1],是指未经对方同意或意愿、同性或异性之间的身体接触,含性意识。所接触的部位可能但不限于是敏感部位,接触手、脚或其他部位同样有可能视为非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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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源
法律
在法律上,非礼正式名称为猥亵侵犯,属刑事罪行。在香港,非礼罪成可囚十年。
英国案例 Regina v. Court [1988] 2 WLR 1071 列明,非礼需符合三点:
- 被告刻意对受害人作身体接触
- 客观猥亵:该行为对一般人来说,属猥亵
- 主观猥亵:被告刻意作出如此猥亵之行
某种行为属不属非礼依照地域、风俗和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例如男性向女性献吻,只是西方社交礼仪。不过,在其他地方或其他情况,未得他人同意而强吻有可能触犯非礼罪。例如,在2006年10月,中秋节前夕,香港一位所谓“超级影迷”罗衍发,在商场的舞台上,当众强吻女艺人官恩娜,结果被判入监两个月,兼留案底。
香港却也有案例 R v Fong Chi Wai [1996] 2 HKC 300,被告强吻他人被判非礼不成立。因为和抚摸别人的下体或乳房、强迫他人口交等不同,吻属不属猥亵仍视乎情况而定,而案中的吻不属猥亵。虽然非礼不成立,但被告普通袭击罪名成立。
在香港,非礼案被告一旦被判罪名成立,受害人是有权以民事方式向被告追讨赔偿[2],受害人可以透过法律援助署申请法援、向平等机会委员会求助或自费聘请律师,向干犯非礼罪行的人士索偿,一般而言干犯非礼罪行的人士需承担双方的民事讼费。受害人一旦获判胜诉,可得到多达六位数字的赔偿,所得足以弥补女性受非礼带来的伤害。[3]
通常非礼罪,乃普通法地区针对触摸私密部位等性骚扰行为,但民事法系亦有相关条文针对这些非礼行为,例如台湾地区有《性骚扰防治法》条纹针对非礼行为。
- 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意图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处之行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前项之罪,须告诉乃论。”
中国大陆亦有相关条文保障相关人士不受性骚扰,例如猥亵罪等。
参见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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