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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謀惡意非法殺害人類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谋杀(英语:murder)是一项普通法罪行,是蓄意以任何方法结束生命,或使他人受严重伤害后死亡。屠杀是一种谋杀,不论是亲自实行或命令他人执行都一样。基于生命权是行使一切权利的基础、且一旦丧失无法回复,谋杀在所有普通法国家中都是最严重的刑事罪行之一,谋杀罪(或杀人罪)的法定刑通常即为该国刑事法所规定的最高刑罚(例如死刑、终身监禁或法定最高监禁年期)。禁止谋杀被认为是普世人性的一部分,也就是所有的人类文化都禁止谋杀。[1]另外,在不同文化中,对谋杀定义的争议性不大。[2]
构成谋杀罪的要素在不同法律体系中或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包括以下定义:
谋杀罪一旦罪名成立,犯下谋杀罪的罪犯多会被判该国的最高刑罚,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对谋杀的刑罚包括死刑,而部分国家和地区则没有死刑,在没有死刑的国家,对谋杀的最重处罚可能为无期徒刑,或者接近法定上限的有期徒刑。
在香港,法律制度沿用普通法、衡平法、习惯法[3]。根据《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18岁或以上人士被裁定犯谋杀罪,必须一律判处终身监禁;至于18岁以下人士,法庭可行使酌情权判处较短刑期。依香港法例第339章《杀人罪行条例》,以下情况下杀人不属于谋杀,需要其他罪名(如误杀)起诉:
若该犯人患有精神病,且病情不定时,虽然会以误杀罪起诉,但所判处的无限期医院令基本上等同终身监禁,而且一般不得假释,亦是18岁以下人士可被判囚终身的例外。
英文为first-degree murder,是指非法施行杀人行为且兼具“杀人之意图”及“事先预谋计划”者。以及杀害警察、法官、政府要员、证人和杀害多人、以残忍手段折磨被害者死亡的行为。
英文为Second-degree murder,是指
美国一些地区的法律将重复酒驾视同二级谋杀。
死刑是否有助减少谋杀,是一个具争议性的话题,这问题也是死刑存废问题的主要焦点。一般人在直观上常认为死刑有助控制谋杀案的数量、有助维持治安;但多数犯罪学者[4]及国际特赦组织等部分人权团体认为死刑无助治安[5],“死刑无助治安”这点,是多数犯罪学者的学术共识,而“死刑不能减少谋杀,甚至还可能会增加谋杀[6],因此死刑无助治安”的说法,也确实有量化数据研究的支持[7][8],但目前依旧有许多支持死刑有助治安的量化数据研究,这其中包括Naci Mocan等倾向废除死刑的人做的研究[9],因此死刑是否有更强的吓阻效果、死刑是否有助治安这点,不能算有真正的定论;另一方面,有研究显示,死刑确实有助抚慰受害者家属;此外一些人认为死刑是唯一能确保杀人犯不再犯罪的方法,或者说死刑是唯一能确保杀人犯不会再犯下杀人罪的方法。[10]以下内容乃是一些相关的解说。
尽管一些研究认为死刑对谋杀没有更强的吓阻效果,但也有相当多基于谋杀犯罪率数据的量化研究指出,死刑确实对谋杀有更强的吓阻效果,像例如一个综合1996年至2010年关于美国死刑吓阻效果的24篇研究的列表显示,在这24篇研究中,有17篇明确指出死刑有吓阻效果,有5篇明确指出死刑没有吓阻效果;而两篇则认为吓阻效果不明确;而那两篇认为死刑吓阻效果不明确的论文中,有其中一篇指出死刑吓阻效果存在,但证据薄弱;另外在这24篇研究中,其中一篇(Yang & Lester, 2008)为对死刑吓阻效果的后设分析,而该篇后设分析明确支持死刑有吓阻效果的说法,但该篇文章也说,死刑吓阻效果的呈现结果,和研究所用的方法相关[11][12];另外消息指出,韩国在1998年停止执行死刑后,谋杀率显著增加。[13]
另一方面,美国以外的研究常常指出死刑无助治安,像例如澳洲于 1960 年代中期执行了最后一个死刑,但杀人犯罪率长期而言无明显变化。英格兰于 1966 年废止死刑,废止后二十年内杀人犯罪率上升了 60%,但上升幅度远低于其他犯罪种类,例如暴力犯罪率上升了 160%。尼日利亚的研究亦未发现死刑减低命案犯罪率之效果。[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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