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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紀主流政體之一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自由民主制(英语:Liberal democracy),也称为民主自由、自由民主主义、自由的民主,是民主在21世纪的主导形式,为政体之一。它采取了代议民主制,由人民选出的民意代表行使决策权力,其权力则受到法治的监督和限制,通常还会采纳保障个人及少数派权利和自由的宪法,同时也限制了多数派及其选出的领导人的权力。
自由民主制所保障的权利和自由是相当多样化的,但通常都会包含以下的成分:要求合法程序的权利、隐私权、私人财产权、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权利、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和宗教自由。在自由民主制中这些权利(也被称为“自由权利”)可能是直接经由宪法赋予,或是透过一般法规和判例法赋予。
自由民主制通常也有着宽容和多元的特色;多元的社会和政治观点—即使是极端或偏激的观点亦然,在遵守民主规范的情况下都会被允许存在。自由民主制定期举行选举,不同政治观点的团体都有机会借此角逐政治权力。
“自由民主制”中“自由”一词遵从自由主义的意识形态[1]。自由民主制最初是在启蒙时代由拥护自由的哲学家们所创立的现代自由民主制框架,强调透过宪法保障个人免受政府权力的侵犯[2]。
在今天,自由民主制通常都有普选权制度,授与所有成年的公民选举的权利,而不受种族、性别、或财产规模的限制。不过,特别是在历史上,一些被认为是自由民主制的国家通常都曾对此作出某些限制,选举权也可能必须经由某些登记手续才会赋予。严格来说,经由选举作出的决策是由那些参与了投票的人所达成的,而非所有的公民。
在自由民主制里,选举应该是自由和公平的。政治的程序也是竞争性的。自由民主制也有着政治上的多元性,各种立场的政党和团体并存。
自由民主制的宪法则用以保卫国家的民主本质,限制政府权力通常被视为是宪法的用途。美国的政治传统上强调三权分立、独立的司法机构、以及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权力制衡和监督。许多欧洲的民主国家则比较倾向于强调“法治国”的概念,亦即国家必须遵守法治的原则。政府权力只有在依照书面的、公开的法规以及既定的程序行使时才是正当的。许多民主国家也使用联邦制(也被称为垂直的权力分立)将政府权力切割为县市、省州、和国家等不同的层面,以避免中央集权和滥用的危险。
自由主义和民主间的关系可以由温斯顿·丘吉尔的一句名言来形容:“……民主是政府的最坏形式,但例外的情况是,在尝试过其他形式皆行不通的时候……”[3]简而言之,民主就其本身而言除了是对个人自由的保证外,无异是群众的暴政罢了。新的自由民主制一词则主张了两者间较现实上和谐的关系[4]。自由主义者在专制政府被推翻后,又开始与新的由多数同意组成的政府奋斗。多数同意的概念成就了民主制度,在同时自由民主主义者又担心暴民政治的产生,也因此在自由民主制的宪法里建立了监督与制衡的系统,借由划分权力至几个不同的部门以限制政府的权利。对自由主义者而言,民主并非是他们本身的目标,而只是一种保障自由、个人、和多样性的手段。
最常用以衡量自由民主制国家的标准是特定的权利和自由。它们原先被认为是自由民主制的必要成分,但由于它们的定义已经被广泛的采纳,现在许多人们都误以为它们是“民主”的必要成分。由于没有国家肯承认自己“不自由”、而且其宣传机器也通常将敌国描绘为“专政”,因此这些定义往往是有争议性的。
在实际上,民主制度的确对某些特定的自由有所限制。对于著作权通常有着各种限制,而对于毁谤、中伤的言论也有法律限制。可能会有法律禁止反民主的言论、或者是试图侵蚀人权的言论、以及试图提倡或正当化恐怖主义的言论。现在这些限制也用于禁止那些被认为是宣传恐怖主义或是挑起团体仇恨的行为。例子包括了近几年来的各种反恐法案、关闭真主党的卫星广播、以及禁止仇恨言论的法令。批评者认为这些限制可能会逐渐走火入魔,因为这当中缺乏公平的和司法的程序。
而替这些限制辩护的说法则认为这是为了保障民主的永续或是自由本身的必要措施。举例而言,允许那些提倡种族灭绝的人拥有自由言论会造成人们的生存和安全权力侵蚀。意见的分歧通常来自于民主究竟可以施行至何种程度、是否要包含那些反民主的人士在内。如果极少数的人们因为这些理由而被限制自由,一个国家仍可能被视为是自由民主制。一些人认为这与独裁政治迫害反对者并无两样,而只是数量上的差异罢了,因为只有极少数的人被影响到、而且限制并没有如此严重。一些人则主张民主制度是不同的,至少在理论上,反民主人士也拥有在合法程序下进行反民主活动的权利。在原则上,民主制度是允许反民主人士的,而且也允许他们透过合法程序改变国家的领导人以及政治和经济体制;但运用暴力手段来破坏民主则是被禁止的。
虽然这些成分并非政府制度的一部分,但一定规模的中产阶级的存在、以及广泛而兴盛的公民社会往往被视为是自由民主制的先决条件。
对于民主多数决传统并不盛行的国家而言,单独实行自由选举的制度通常不能彻底达成民主化的转型;一场在政治文化上的广泛转型以及过渡至民主政府体制的转型都是必要的。这样的例子相当多,例如在拉丁美洲国家的民主制度通常都相当短暂而不稳定,一直要到他们在文化上改变为接受多数决基础为止。
民主文化的关键成分之一是“永远的反对党”的概念。这在那些传统上政治权力是经由暴力获得的国家尤其困难达成。在本质上,这一词代表了民主制度里的每种立场都拥有一个共同的基础观念,亦即在政治上的竞争或许会有不同立场,但他们都必须容忍与他们不同的立场,并承认他们的合法性和重要性。社会的基本规则是必须鼓励在公众辩论上的容忍和礼貌。在这样一个社会里,选举结束后失败者必须接受选举的结果,并允许权力和平的转移。失败者也不会因此而失去他们的生命和自由,并且会继续参与公众生活。人们并非对政府里的特定政策效忠,而是必须尊重国家的基本合法性以及民主程序的本身。
知名的机构自由之家每年都会提出世界各国的民主自由度的重要年度调查和报告,自由之家的报告确认为民主自由的国家包括美国、台湾、韩国、印度、冰岛、瑞士、挪威、以色列、南非、阿根廷、巴西、智利、乌拉圭、哥斯达黎加、英国、加拿大、日本、欧洲联盟、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家[5][6]。
有些国家虽然在名义上并非民主制度—例如大英帝国的前殖民地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但在实际上仍被视为是自由民主制的形式,因为这些国家都是由民主选出的议会所统治的。在英国,名义上的主权是由世袭的君王所继承,但在实际上主权则归于人民,经由人民的选出的国会统治,也因此属于民主制度。
许多人则反对包括君主在内任何形式的世袭特权,并主张加以废除之。而君主主义者的回应则是这些国家的君王往往属于纯粹的仪式了,而非在政治上的形式。
多数制是依据地区的多数决分配议席。获得最多票的政党或候选人便能获得代表那一选区的议席。但民主的选举制度还有其他许多形式,例如比例代表制便是以一个政党所取得的全国性选票数量的比率分配议席。
两种制度的最大争议之一,是在于应该将选区划分各自计票分配议席、还是将全国的选票统一计算分配才能有效的代表人民的民意。
一些国家如德国和新西兰则混合了这两种形式的选举制度,将立法机构的选举划分为两个类别。第一个类别的议席是依据地区性的多数决投票决定的,而其余的议席则依据各政党在全国获得的总票数公平的划分(尽可能的作到)。这种制度又被称为混合比例代表制。
总统制是一种行政部门与立法机构分开选出的共和制政体。而在议会制里,政府的行政部门元首则依赖于议会的直接或间接支持,通常是根基于国会的信任投票选出(而失去国会支持时则透过不信任投票罢免)。
总统制的民主制度在拉丁美洲、非洲、和前苏联相当盛行,通常是仿效美国而来。而君主立宪制(由民选的议会所统治)则在北欧国家和从其和平脱离的许多前殖民地国家盛行,例如澳大利亚和加拿大。另外议会制度也在西班牙、日本、和其他许多小国家盛行。前大英帝国的殖民地如南非、印度、爱尔兰、和美国则依据其独立的时间而有不同的制度。议会制度也在欧洲联盟和邻近国家相当盛行。
一些人主张“自由民主制”并不尊重绝对的多数统治(除了选举民意代表时例外)。而多数的“自由”则被之前世代立定的宪法或惯例所限制了。除此之外,实际的政治权力被少数的民意代表所掌控,也因此他们主张“自由民主制”只不过是寡头政治的美化版本罢了。
其他人则反驳道:只有自由民主制能够保障个人的自由并避免国家沦为独裁的统治。无限制的多数决统治将会造成少数派遭受压迫。另一种看法则是被选出的领导人会比一般的选民更有能力和兴趣管理国家。第三种看法则认为若要单独对每个议题进行投票,将会花费极大的资源和努力才能使每个人都能获取资讯、参与讨论、乃至于投下选票。
一些自由民主制拥有类似直接民主制的公民投票制度。瑞士和乌拉圭都是这类例子;美国的加州和其他某些州也备有公民投票制度。许多其他国家也在其政治制度里备有层面较低的公民投票制度。
由于历史上的原因,许多国家在国内的种族和文化上并非完全相同的,可能存在着强烈的种族、语言、宗教、和文化分裂。事实上,不同群体之间可能会互相抱持敌意、甚至公然对抗。而一个民主制度,由于在定义上允许群众参与决策,因此在理论上也允许群体利用民主政治程序来对付其他“敌对”的群体。在民主化过程中这些现象可能特别常见,尤其是在之前的非民主政府意图压制某些群体的情况下。这在既有的民主制度里也可能见到,例如民粹主义的反移民运动。不过,人类史上绝大多数的压迫都发生在没有选举制度的国家,例如南非的种族隔离制度和纳粹德国。
自由意志主义和君主主义对于民主制度的一贯批评是:民主制度会怂恿人民选出的民意代表随意改变法律,尤其是推行一大堆毫无必要的新法案。这在很多方面是极其有害的,新法律可能会限制了之前属于个人自由的范畴。法律的迅速改变会造成人们不再愿意守法,这又可能造成执法机关开始滥用权力。他们主张混乱的法律可能会与简单而永存的自然法相矛盾—虽然对于自然法为何并没有一定共识。而民主制度的支持者则指出复杂的官僚制度和管制只会在独裁统治下产生,例如许多前苏联的国家。
现代的自由民主制如同其定义的,会定期举行选举以改变政府。这使得许多人批评它们会造成政府的短视现象。在四至五年内政府便必须面临新的选举,而执政者和政党便必须思考要如何赢得选举。这会怂恿候选人提出能在短期内得利选民的政策(或者其他政治家),而不是那些眼光远大能带来长期利益、需要多年时间方能看出效果、故较不受人民重视或欢迎的政策。
除了一般对于政府实体的批评之外,在民主制度内的短视现象也有可能是集体的短视思考造成的。这种风险并不仅限于民主制度,在其他的政治制度里也有可能发生。
公共选择理论(Public choice theory)是由一群研究选民决策行为、政治家、和政府官员的经济学家在经济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的。他们提出的问题之一便是,在民主制度里每一个选民的单独影响都极其有限,也因此造成他们在政治议题上的无知。这会使得特殊的利益集团得以获取补贴和政府控制的利益,但却会对社会造成伤害。不过,特殊利益集团在其他政治体制里也有可能占有同样的甚至是更多的影响力。
在卡尔·马克思所生活的时代,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有财产方面的限制,工人没有普选权,被马克思认为是“资产阶级专政”。到了20世纪以后,虽然普选权在各国逐渐实现,但激进的马克思主义者、社会主义者仍然主张自由民主制只是资本主义制度的一部分,亦即以阶级为根基、没有彻底民主或参与度的制度。他们主张自由民主制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只允许在金融上有权势的人们进行统治。他们认为这种民主在根本上是不平等的,并且会允许资本家在经济上的剥削。
在民主制度的代议政制中,参与选战的高昂花费可能代表了民主制度偏袒有钱人,产生只偏袒少数有钱人的财阀政治产生。在雅典民主里,一些公共官员职位是随机的分配给公民们,以避免财阀政治的影响。这些批评者认为现代民主只不过是统治阶层用以欺骗群众安于现状的谎言、或者是使他们忽略某些政治议题的手段。他们认为民主制度会造成候选人与有钱的支持者勾结,提供对其有利的政策方案,保持其对某些领域的共谋和垄断能永久存在。
不过,美国的经济学家Steven Levitt指出,选战中的大量资金并不能保证选举结果的胜利。他比较了一次又一次的选举中的候选人、尤其是在美国的国会选举,以及他们的竞选经费和结果。他对此总结道:
对于媒体的占有可能导致公众对选举过程的误判,因为媒体本身便是选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一些批评者认为对于现状或特定议题的批评往往被媒体集团压制,以保卫其自身的利益。而民主的拥护者则认为由于宪法保护了言论自由,无论利益取向或非利益取向的团体都可以对某些议题进行辩论或宣传。他们主张民主社会里的媒体只不过是代表了公众的喜好,而且并不受到政府审查制度的影响。
所谓的“多数的暴政”便是对于民主政府的恐惧,因为多数派的观点可能会压迫了特定的少数派。在理论上,多数派代表的是那些投票者之中的多数,而非全体公民中的多数。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个少数派也有机会透过操弄选举获得权力,以多数派为名压迫其他少数派。这种情况在直接民主制和代议民主制下都有可能发生。
可能的例子包括了:
民主的拥护者针对所谓的“多数的暴政”作出许多辩护。其中之一是主张宪法的存在能保护所有公民的权利,改变这些宪法需要超过五分之三国会议员的共识,或要求必须获得法官和陪审团认可政府提出的证据和手续、或经由另外选举产生的民意代表投票、或是直接进行公民投票。这些门槛通常都是相加的。而对于行政部门、司法部门、立法部门的权力分隔和制衡,也使得仅稍微超过半数的多数派很难随意行动。这表示了多数派仍然能正当的强迫某些少数派(而这种在道德上仍是大有问题的),但这样的少数派为数不会很多,而且在实践上这样做将很难获得大多数人民的同意。
另一种理论则认为多数派和少数派在不同的议题上都会有不同的姿态。人们通常在某些议题上同意多数派的观点,但却可能在其他议题上同意少数派的观点。一个人的观点可能会改变,也因此,多数派的成员对于少数派的压迫也会有一定限制,因为他们了解到他们在未来也有可能成为少数派。
另一种常见的理论则是,尽管有许多风险,比较起其他制度,多数决依然是最理想的体制,而多数派的暴政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为了改善少数派的暴政而产生的。以上述级的所有问题在非民主的制度里也都可能产生,而且还必须加上由少数派压迫多数的问题。民主的拥护者主张,统计上的证据指出更多的民主会带来更少的内部冲突和政府屠杀。美国历史学家鲁道夫·拉梅尔对此提出了一个公式:一个国家的民主自由越少,他们的统治者便越可能屠杀他们。
替民主辩护的主张之一是,在民主制度里人们可以在不改变政府法律根基的情况下改变政府的首脑,也因此民主能够减低政治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并且给了那些不满意现行政策的公民透过定期选举掌权或改变政策的机会,使他们能安于当前的现状。因此对于那些政治权力往往经由暴力转移的国家而言,民主更能增进政治的稳定性。一些人认为由某些群体掌权过久的长期政治稳定也是不适当的。不过,这通常是在非民主制度里比较可能发生。
一个自由民主制如同字面上的定义,政治权力并非中央集权的。常见的一种批评是这种制度在战时会成为国家的不利条件,因为战争动员需要国家内部快速而一致的行动。虽然有时候行政者可以在不违反立法程序的情况下进行准备,但通常都还是需要立法机关在敌国的攻击行动发起前同意在国内发起备战行动,在同意与否和时间花费上都可能制造额外的风险。一般而言如果民主国家遭受攻击,政府通常不需要任何同意就能展开防卫性的反击。人们有可能投票反对军队征兵。在理论上,君主制度和独裁者的确可能有较高的效率和魄力。
然而,研究显示民主国家反而会比非民主的国家更可能赢得战争。对此的解释主要是“政治的透明度、以及人民民意的稳定度,只要这一被确立,民主制度便能更有力的引导战争”。其他的研究则指出这是因为民主国家有更强大的动员能力或资源,所以有更大的机会赢得战争。[7]
Stam和Reiter(2002, p. 64-70)也注意到在民主社会里强调个人的重要性,代表了他们的士兵会有更高的战斗积极性和更好的领导。在独裁制度里的军官往往是基于政治效忠度而非能力加以跃升的。他们很有可能只限定于一小群支持现行独裁政权的阶级或宗教/种族团体所出身。这也会排除许多有能力的军官。在非民主制度军队里的领导人往往会激烈的镇压任何内部的反对声浪和批评,这可能会造成士兵和军官们不敢提出任何反对意见。缺乏积极性的军队和士兵在现代战场里是尤其不利的。独裁国家的士兵也比较有可能向民主国家投降,因为他们可以期盼在投降后受到相对而言较好的待遇。
一个民主制度可能可以对政治决策提供更好的情报。不受欢迎的情报在独裁制度里更有可能被忽略,而这些情报很可能便象征着某些问题的早期征兆。民主制度无法保证胜选者管理国家的能力,但提供了替换无能领导者和政策的管道。也因此,问题和危机在独裁制度里可能较为常见、拖延的时间也可能更为漫长。[8]
世界银行的研究指出政治制度对于一国的腐败现象泛滥度有极大影响:民主制度、议会制度、政治稳定、以及媒体自由都可以降低腐败程度。[9]
研究指出恐怖主义在政治自由中等的国家最为常见,而恐怖主义最少的国家则是大多数的民主国家。[10]原因在于政治自由低等的国家其政府倾向掌控国内的一切,对难以确认目的的恐怖组织及行动,抱有不安全感,深恐这些恐怖组织最终会推翻本身的领导权而取而代之,所以会压制恐怖行动,但恐怖组织如不在本国内活动则仍有政治自由低等国家领袖会支持,如利比亚强人格达费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作为。民主国家则因为有适当管道解决人民的各种安全、经济需求,而且国内主流价值观也难以接受极端的想法或行为,故恐怖主义活动在此类国家较少。
然而就除俄罗斯以外的欧洲国家而言,造成惨重人员伤亡的欧洲恐怖袭击案件(如洛克比空难、马德里311连环爆炸案、2015年巴黎暴恐)均发生在英国、法国、西班牙等自由民主体制高度完善的欧洲国家,1990年以后才走上民主转轨之路的波兰、罗马尼亚、保加利亚等东欧国家没有发生过一起导致巨大人员伤亡的恐怖袭击。
在统计上,民主程度是与国内生产总值(GDP)互相关联的。
不过,对于民主制度在这方面的贡献程度则有不同的意见。其中一种看法是民主制度只有在工业革命和资本主义的普及后才会广泛发展。在另一方面,工业革命的发源地英国便是当时欧洲最为民主的国家。
一些研究,例如著名的经济自由度指数,则指出随着资本主义的普及和经济的增长,便会增加社会的繁荣、减少贫穷,并且进一步产生民主化。其他许多研究也指出更多的民主能产生更多的经济自由,虽然也有一些调查得出相反的结果[11][12][13][14][15][16]。其中一种反对意见主张瑞典和加拿大在经济自由度指数上的分数还要低于智利和爱沙尼亚,但瑞典和加拿大却有着更高的人均生产总额。不过这种说法也有问题,研究只是指出了经济自由对经济成长的影响,因此更高经济自由的国家在未来也将能有更高的GDP。同时应该注意的是依据指数,瑞典和加拿大是属于世界上最资本主义的国家之一,因为他们都有稳固的法治、注重所有权、而且对自由贸易极少有限制。批评者则认为经济自由度指数并不能准确测量资本主义的指数,主张应该选择其他的测量方式。
一些人主张经济成长将能自动的促成民主化的转型,比如在中国这样的国家。不过其他人则对此提出异议,中国的高度中央集权历史导致了在中国不可能实行西式民主,既不符合当代国情,也不符合历史发展轨迹[17]。
大量的石油或矿物开采产业也与非民主的统治相连结。这种影响可以套用于全世界而不仅限于中东。拥有这样庞大财富的独裁者可以投入更多资金以维持他们的政权,并且提供更多利益来安抚群众的不满。同样的,这样的财富也不会产生一般经济成长能带来的社会和文化改变[18]。
一次最近的综合分析则认为民主制度对于经济成长没有直接的影响。不过,民主制度的确对经济的成长有强大的间接影响。民主制度有着更高的人均资本累积、更低的通货膨胀、更低的政治不稳定性、以及更高的经济自由。不过,也有一些调查认为民主制度会造成更大规模的政府以及对于国际贸易的更多限制[19]。
如果撇开东亚不谈,在过去45年里贫穷的民主国家的经济成长比那些不民主的国家快了50%。贫穷的民主国家如波罗的海国家、博茨瓦纳、哥斯达黎加、加纳、和塞内加尔的经济成长都比不民主的国家如安哥拉、叙利亚、乌兹别克和津巴布韦要来的高[8]。
在过去40年里最遭的80场经济危机中,只有5场是在民主国家发生(但影响更为深远)。同样的,贫穷的民主国家也比较少出现人均生产总额在短期间暴跌的现象[8]。
知名的经济学家阿马蒂亚·库马尔·森指出,民主国家从来没有受过大规模的饥荒[20]。这包括了那些并没有很繁荣的民主国家如印度在内,印度最后一场严重的饥荒发生在1943年,另外在19世纪后期也有多次大规模的饥荒,这些都发生在民主化之前的英国统治时期。独立后的印度的政府也随着时间而越来越民主。然而如今的印度虽然也是世界主要粮食出口国之一,国民的营养程度却明显低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民主程度较低的粮食出口国。日本、韩国、台湾在民主程度不亚于美国、加拿大的情况下食品价格仍然比美加两国高出许多。
难民现象几乎都只有在非民主国家发生过,如果研究过去20年里的难民流动,绝大部分的案例都是在独裁国家发生[8]。
民主制度也与更高的人类发展指数相连结,也有着更低的人类贫穷指数。
相较起贫穷的独裁国家,贫穷的民主国家有着更好的教育、更长的平均寿命、更低的婴儿死亡率、更多的饮用水资源、以及更好的医疗照顾。这并不是因为获得更高层次的外国支援、或是投注更多开支在这些事业上而产生的,而是因为在民主制度里资源能被更有效的管理[8]。
一些健康的调查(平均寿命和婴儿、母亲必死率)则显示这些因素与民主有极大关联,甚至高过它们与人均生产总额、公营事业规模、或收入不平等度的关联[21]。
各式各样运用不同定义、不同资料、不同数据分析的研究都显示出了支持民主和平论的证据。最初的发现是在历史上从来没有真正自由民主制的国家互相战争过,最近的调查则显示在历史上所有民主国家彼此间的各种军事冲突(亦即尚未严重到战争者)所造成的伤亡加起来还不到1000人,而且民主国家也很少发生内战[22]。
需要强调的是,此处的“战争”仅指狭义的军事战争,而不包括贸易壁垒、间谍行为、排外骚乱等非军事层面的国家间敌对行为。叛逃国外的美国中情局前雇员斯诺登披露的信息显示,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五个自由民主制国家组成的名为“五只眼”的情报联盟对全球大量国家的电子邮件、通话记录和短信实施了监控和窃听,被监控对象既有俄罗斯、中国等民主程度较低的国家也有西班牙、巴西等公认的自由民主制国家。[23][24]
研究显示更民主的国家也较少出现由政府发动的大屠杀[25],同样的,种族灭绝和政治屠杀也更为少见[26]。多数民主国家通常也不认为发生在他国的系统性国家迫害与屠杀纯属内政事务,因而有了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 虽然资本主义国家被指控在扩张过程中曾经对殖民地人民进行过多次种族清洗,但是资本主义与民主主义之间没有必然关系。
依据调查,现代民主国家普遍也有着较高的人民幸福[27]。
然而北欧各国、加拿大、印度等自由民主制国家的抑郁症发病率远较民主体制尚不完善的泰国、菲律宾等东南亚国家严重,日本、韩国、南非等自由民主制国家的人口自杀率也名列世界前茅,而幸福因素也与政治稳定有关,社会撕裂及分化也决定幸福的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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