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制又称为总统共和制,是共和制政体的一种,由行政首长领导一个独立于立法部门的行政部门。 在大多数情况下,政府首脑兼任国家元首,称为总统。总统制既有可能是民主制度,也有可能是独裁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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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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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制政体:
半总统制[注 2]:既有行政总统,又有独立的政府首脑领导其他行政部门,但政府首脑由总统任命并对立法机关负责
实权总统的议会共和制[注 3]: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由立法机关提名或选举,可以接受或不受立法机关信任
虚位总统的议会共和制:有虚位总统(仪典性且不具行政权),由独立且受立法机关信任的政府首脑领导行政部门
君主制政体:
议会制君主立宪制:有虚位君主(仪典性且不具行政权),由独立且受立法机关信任的政府首脑领导行政部门
二元制君主立宪制:有作为仪典代表的君主,由政府首脑领导行政部门,但君主拥有重要的行政权或立法权
特殊政体:
一党制:名义上为共和制政体,但国家的政权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只由一个政党所把握,领导人和执政党的地位相对稳定
不符合上述任何体制:如临时政府和政治局势不明朗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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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总统制国家,行政机构是选举产生的,不对立法机构负责,立法机关在正常情况下不能予以驳回。 但是可以通过弹劾,使行政官员解职。
总统制国家起源于美国。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完整共和政体下的总统制国家。
- 总统为人民直选产生,或由选举中的获胜党间接选举产生,向人民负责。
- 总统领导政府,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揽行政权力,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不需副署。除了个别重要任命需要通过议会外,行政官员由总统任命,向总统负责。
- 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相互独立。做为立法机关的议会,其议员不能兼任行政职务;而做为行政机关的政府官员,也不能兼任议员。
- 总统的选举与国会的选举分开进行,国会中的多数党不一定是执政党。
- 总统与议会的任期相对内阁制固定。总统无权解散国会,国会不能对总统投不信任票,但是总统违宪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话,国会可以对总统提出弹劾案,并交由宪法法院审理。
如果能采用一种保证支持当选总统之执政党或联合势力在立法机关之民选代表中占多数(不必是绝对多数)之选举制度,那就大有好处。[1]:12
- 总统在任职期间,没有因政见不同,失去议会多数支持而倒台的风险,可以积极推行政策,在行政与立法相互制约的情况下,行政权力高度集中,运作效率充分发挥,适应形势的变化。
- 在议会中反对党占多数时,反对党在可有效的制衡总统的同时,减少发生宪政危机的可能。
- 在议会中执政党占多数时,反对党同样可以有效的制衡总统,并且总统制的反对党不会像半总统制和议会制的反对党那样容易被边缘化。
- 有限的任期可以有效的防止总统任期过长而走向独裁的局面。(只适用于有限制连任次数的国家,但不少国家并没有限制连任次数,进而造成该国总统成为长期执政的独裁者)
- 行政上可以最大限度的趋向专业化。
- 技术官僚不会因为政党轮替而受到过大的影响,对政策的连贯性有益。
- 清晰的三权分立制度可有效避免任何一个部门形成独裁。
拉丁美洲之经验证据表明,在采用总统制之国家中,如果政党发展呈高度分化;总统选举采用两轮选举制、立法机关则采用竞选名单制且两个选举不同时举行时,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就会分裂,关系紧张,国家稳定很成问题。[1]:12
- 总统拥有相当大的行政权,可凌驾国会执行职权,缺乏议会制衡,总统亦可否决议会通过的法案,容易形成僵局及政治危机。
- 总统在拥有行政权同时,可对立法和司法进行支配,通过控制国会及任命大法官,继而同时掌握立法和司法。
- 在议会中,即使执政党掌握国会,执政党不一定完全听命于总统。一旦反对党占多数,行政与立法常在个别问题上陷于僵局。
- 如总统执行错误政策,选民、议会也不能在其任期届满之前使其下台,除非总统被议会弹劾及罢免,但弹劾的门槛相当高,且操作上通常涉及政治斗争,甚少使用,有别于不信任动议。
- 在任期制下,即使是受欢迎称职的总统,最多也只能连任一次,必须离任;或不能连选连任,须隔一届才能再次参选。(只适用于美国等宪法明文限制总统连任次数的国家。部分总统制国家不容许总统连任,如墨西哥;秘鲁和智利容许隔届参选。)
- 对于没有连任限制的国家,容易形成独裁统治。许多采取总统制的国家往往都是总统专制的局面,总统皆权力独大,长期执政。
- 总统权力非常大,需要完善的弹劾机制和强而有力国会监督,否则容易形成独裁统治。如非洲、中美洲及南美洲许多采取总统制的国家过去长期出现军事强人专制的局面。
- 总统依靠技术官僚治国,强化官僚主义。
- 议员不能兼任行政职务,因此会加强监督及批评政府,即使是执政党的议员亦然,行政及立法容易出现紧张局面。
- 定期举行的总统选举消耗庞大经费,金权政治现象相对议会制国家严重。
- 除了美国以外,所有一开始实行总统制的国家,它们的首次民主尝试以失败告终。相反议会制的成功率反而较高。[2]
- 总统不一定代表多数民意,例如美国选举人团选出的美国总统并不一定获得最多普选票;多数制选出的总统并不一定获得过半数的普选票,在一定程度上缺乏认受性,例如2000年中华民国总统选举选出的陈水扁得票率只有39.30%。
- 行政权介入司法的批评,并体现在司法判决中。三权分立最成功的美国,三权经常出现矛盾,常出现强行政,弱立法。因宪法保障总统的行政权,总统可以通过行政命令绕过国会推行政策。1933年大萧条后,罗斯福颁布一系列法令,并通过国会授权取得美国总统史上前所未有的巨大权力。但保守派占多数的美国最高法院却经常驳回一些法令。结果1935年1月最高法院以8比1的票数,宣布罗斯福的《全国工业复兴法》违宪。同年一名失业工人试图利用《最低工资法》来取得工资补偿时,被控方律师则直接指出该法案违反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此后罗斯福为加快推行新政,于1936年3月6日进行“炉边谈话”,将矛头直指司法部门,要求国会让他无限制增加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数目,企图将司法部门置于行政部门管辖下。这就引起全国范围的激烈讨论。后来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认为《最低工资法》大部分并无违宪。当时大法官是为了保证三权分立的政治格局而退让。及后因部分大法官退休及死亡,使罗斯福得以提名及任命大法官。[3][需要较佳来源]此后,历任总统均会在任内通过提名与其意识形态相近的大法官,以发挥政治影响力。
实行总统制的政权,多集中在拉丁美洲、非洲及中亚,总统制以美国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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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主和选举协助研究所(International IDEA) (编). 《選舉制度設計手冊》. 商务印书馆(香港)有限公司. 2013.
豆丁网. 美国三权分立政体浅析. 2012-10-22 [2018-04-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