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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婴(英语:Infanticide)是指故意杀害婴儿的行为,这种行为普遍存在于人类历史中[1]。它常被解释为一种原始的节育方法,以及摆脱体弱和畸形后代的手段,但更多社会都积极渴望后代,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使其死亡。[2] 例如,在某些生活条件严峻(粮食明显不足)的情况下,不同文化的人群会将婴幼儿杀害,甚至将其身体作为食物。[3][4][5] 婴幼儿有时也可能被用于儿童献祭。[2]
此条目论述以部分区域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
此条目翻译品质不佳,原文在en:Infanticide。 |
在现代,借由避孕或堕胎来控制人口,往往会大幅减少杀婴的频率。[2] 父母杀婴有关研究显示,在现代,母亲更有可能杀婴。[6][7] 在杀害新生儿的特殊案例(出生后24小时内的谋杀)中,母亲几乎是全部案例的凶手,父亲杀害新生儿的案例则相对罕见。[8]
杀婴普遍出现在所有经过仔细研究的古文化中,包括古希腊、罗马、印度、中国、日本、阿兹特克。杀婴的实行有许多方式,有些是把婴儿献祭给超自然形象或力量,如在古迦太基,但是许多的社会只仅仅是单纯的杀害婴孩而不是献祭。这种行为从来没有彻底的根除并甚至延续至今在部分的极贫穷和过量人口的地区。如印度的某些地区,婴儿(尤其是女婴)特别容易受到伤害。
一种常用有久远历史的杀婴方式是单纯的遗弃,放着婴儿让他曝露野外而死。另一种常被用在婴儿上的方法是让他们营养不良造成因意外或疾病而死的风险极遽的提高。在一些文化,这被视为公开并被接受的行动,例如在民国及二战后中国的农村。但在其它的社会这可能私下进行,伴随着社会被动的认可。
标准的罗马社会可视为上述两种立场的一个例子。在某时期的罗马社会,传统上将新生儿带到一家之长面前,并由他来决定新生儿是留下养大或带去丢掉。罗马的十二铜表法要求家长将看得出来有畸形的婴儿处死。从公元374年开始,归信基督教的罗马帝国修改法例,使杀婴在罗马法变成是一种可被判死刑的行为,但犯法者几乎不会被起诉。一个杀婴的行为描述在罗马的文本上是在乳房上涂上鸦片膏于是被哺育婴儿就会在无外伤的情况下死亡。[来源请求]
旧式的中国社会常有溺婴之举,古代社会,生产力低下,没有人工节育手段,以致生育的子女太多,家庭养活不了,因此在刚出生时采取溺毙的办法,淘汰劳动力较低的女婴就成为家庭的主要选择。战国时代韩非子曾说:“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此俱出父母之怀妊,然男子受贺,女子杀之者,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9]可见战国时期有溺女婴之风气。南北朝时期,颜之推说:“吾有疏亲,家饶妓媵,诞育将及,便遣阍竖守之。体有不安,窥窗倚户。若生女者,辄持将去,母随号泣,莫敢救之,使人不忍闻也。”[10]
中国古代朝廷为了减少溺婴事件,通常透过立法禁止或生产补助方案来遏止溺婴之风。南宋绍兴年间“诏诸州县乡村五等坊郭七等以下户及无等第贫乏之家,生男女不能养赡者,于常平钱内人支四贯。”雍正二年 (1724年),雍正帝推行育婴堂,收养遭遗弃的婴儿。
宋朝苏轼称:“岳鄂间田野小人,例只养二男一女,过此辄杀之,尤讳养女”[11];“黄州小民,贫者生子多不举,初生便于水盆中浸杀之”[12]。朱熹之父朱松称江西和福建地区甚至有溺杀男婴事[13],朱松任政和县尉时,曾作《戒杀子文》。
史料记载着宋朝东南数州的杀婴风俗盛行[14][15]。其原因是赋税过重而不举子[16]。
明朝的万历《会稽县志》卷三《风俗》记载当时:“婚姻论财,率破家,乃至生女辄溺之。”万历《续修严州府志》卷二《风俗》说:“近因俗人偷薄,富用多媒,因贫反复,论财索奁,因嫁破产,遂有背盟之风,有溺女之俗,往往诘告,有玷醇风。”
这种风气朝廷屡禁不绝,成化年间有福建人周瑛知广德时,“为其州多溺女”,作《戒杀女歌》。广西提学佥事黄佐定订《泰泉乡礼》,说“凡生女多惧贫难嫁自行淹溺,访出将父母送官惩治如律。近闻有等村民自杀其女,以免费奁饰,此风渐不可长。教读及约正、约副宜早谕之。”
清朝顺治十六年,左都御史魏裔介上折称:“福建、江南、江西等处,甚多溺女之风,忍心灭伦,莫此为甚,请敕严行察禁,以广好生。”雍正六年云南总督朱纲在奏折中说:“臣前任湖南藩司时,闻湖南百姓有溺女之恶俗,随出示晓谕严禁,以为此风已经革除矣。不意昨年由湖南沅州至镇远,今复由镇远过武陵至长沙,每于旅店遇村庄老妪、臣家下人等,问及溺女风俗皆恬然不以为怪,询其忍心害理之由,则云贫苦者目前无力养赡,稍可度日者又虑及日后嫁奁需费,所以女多者于初生时即以勺水毙之,乡风如是。复据云,衡、永、宝、辰、郴、靖等处附近苖猺之区较之长、岳、常各府属溺女更甚。”甚至有知识分子汪士铎推广溺女之法,认为“治民须欲民富,而欲民富,首当行溺女之赏”[17]。
民国成立后溺婴事时有所闻[18],朱德在《回忆我的母亲》一文中仍提到溺婴风俗:“母亲一共生了十三个儿女。因为家境贫穷,无法全部养活,只留下了八个,以后再生下的被迫溺死了。这在母亲心里是多么惨痛悲哀和无可奈何的事情啊!”[19] 进入1980年代后,因医学技术进步,通常用B超在生产前鉴别胎儿性别,以堕胎的方式进行杀婴的情况至今时有所闻[20]。
许多历史学家相信原因主要在经济,多生的小孩超过家庭的准备的资源。但这不能解释为何杀婴在贫富中都同样的发生,还有为何这发生在罗马帝国的衰亡期和之前较不富裕的时期相比一样普遍。
有些地区的人民,认为特定的性别是好的。如在中国、印度等国家,在传统上是父系社会,认为男孩可以继承家业,又可从事农业生产,较女孩利于家族发展,因此当女婴过多时,有时会有杀害婴儿等情形发生。
基于优生考量,有些父母亲,生出患有先天疾病的婴儿后,将其遗弃,甚至杀害,其中在产前医疗不普遍的国家,此种现象最为明显。但目前多数的国家,已经立法保障身心障碍者了,这举动是违反多数国家法律,等同杀害成人,因此现今人类社会,因优生目的而杀害婴儿的情况已不多见。较多是产前检查,检查出胎儿有异常,给予人工堕胎。
虽然安乐死在现时世上部分国家或地区被获准执行,但并不包括对患有重病或出生时就已有严重缺陷的儿童施行安乐死。直到现在,儿童安乐死依然是一项有争议的题目,批评者一直都把支持儿童安乐死的行为比照杀婴。
除了人类之外,其它物种亦有杀婴行为。如雄狮、河马及某些灵长类动物在夺得群体的控制权后,为促使雌性动物再次发情或更好地保留自己的基因,会在族群内进行杀婴。另外许多物种在环境不适合育幼时也会杀婴。令人惊讶的据报告指出瓶鼻海豚会借由击伤来杀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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