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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制度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欧洲中央银行体系(法语:Le Système européen de banques centrales,SEBC;德语:Das Europäische System der Zentralbanken, ESZB;英语:The European System of Central Banks, ESCB)是由欧洲中央银行和20个欧元区成员国和7个欧盟非欧元区成员国的中央银行所组成(共27国)。
由于并非所有欧盟成员国都使用欧元,因此欧洲中央银行体系,不能作为欧元区的货币管理单位。因此,欧元体系(不包含未使用欧元国家的中央银行)成为实际负责监督管理权责的单位。根据欧洲共同体合约,以及欧洲中央银行体系和欧洲中央银行的章程,欧元体系的首要目标是维持物价稳定。在不影响此目标的情况下,欧元体系应支持共同体的经济政策,并根据开放市场经济的原则执行。
欧元体系应执行的基本任务有:
此外,欧元体系有助于主管当局顺利执行谨慎监督信贷机构及稳定金融体系的政策。欧洲中央银行在其权限范围内,可作为欧共体和各国当局的咨询角色,特别是立法问题。最后,为了执行欧洲中央银行体系,欧洲中央银行在各国央行的协助之下,需向国家当局或直接向经济行为人(Economic agent)收集必要的统计资讯。
欧元体系的决策过程由欧洲央行的决策单位(管理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实行。但因并非所有成员国都采用欧元,因此设有第三决策单位总理事会。未参加欧元区的欧洲央行体系成员国享有特殊地位-这些国家的央行可各自制定货币政策,但无法参与欧元区货币政策的决策及执行。
管理委员会由执行委员会全体成员及采用欧元的各成员国央行总裁所组成,其主要职责有:
执行委员会由欧洲央行总裁、副总裁和四位在货币或银行事务有一定地位和专业经历的人士所组成。这四位人士是由欧洲议会与欧洲央行管理委员会共同协商后,由欧盟理事会推荐,再由各成员国的国家或政府首脑一致通过后产生。执行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总理事会由总裁、副总裁和27个成员国央行总裁所组成。总理事会执行欧洲央行自欧洲货币管理局所接收的任务。由于仍有成员国未加入欧元区,因此总理事会也有执行欧盟经济暨货币联盟第三阶段的任务。总理事会也提供:
欧元体系是独立的。当在执行与欧元体系相关的任务时,欧洲央行、各国央行或决策单位的成员不得听取任何外部机构的任何指示。欧共体所属机构、单位和各会员国 政府不能试图影响欧洲央行或各国央行的决策单位去执行任务。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章程对于执行委员会和各国央行总裁任期作出以下规定:
欧洲央行的资本额约50亿欧元。各国央行为欧洲央行资产唯一的认购人及持有人。资本认购是依照欧共体成员的国内生产总值与人口比例分摊。到目前为止,已付清的金额只有40亿欧元。欧元区的各国央行已付清各自的认购部分。非欧元区的央行只支付了5%,作为欧洲央行的营运费用。因此,欧洲央行最初资本只有40亿欧元。当希腊在2001年1月1日进入了经济与货币联盟(EMU)的第三阶段时,希腊银行付清了它剩余的95%认购资金。
此外,欧元区各成员国央行捐赠给欧洲央行的外汇存底资产约400亿欧元。捐赠金额依照各国央行认购欧洲央行资本的比例来分配。而欧洲央行则将各国央行的捐赠视为等值欧元的融资。捐赠的15%是黄金,其余是美元和日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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