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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脱维亚银行(拉脱维亚语:Latvijas Banka)是拉脱维亚的中央银行。它是国家的主要公共机构之一,履行法律规定的经济职能。它成立于1922年。[3]
拉脱维亚银行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实施货币政策来调节流通中的货币,以维持拉脱维亚的价格稳定。在2013年12月31日之前,该银行负责发行前拉脱维亚货币拉特。拉脱维亚银行行政当局位于里加。银行的财政年度从1月1日开始,到12月31日结束。[4]
1922年9月7日,制宪会议通过了《拉脱维亚银行成立法》。[3]拉脱维亚银行被授予排放权。1922年9月19日,经内阁决定,世行的临时章程获得批准,其初始资本为1000万拉特。 1923年4月24日,Saeima批准了由总统Jānis Čakste于7月2日签署的拉脱维亚银行章程。该银行由理事会和董事会领导。理事会由一名主席、一名副手和11名成员组成,但理事会包括一名总干事、他的副手和三名董事。[5]
1940年6月17日,拉脱维亚被占领并并入苏联,8月5日。7月25日,通过了《银行和大型工业企业国有化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货币排放和财政部的职能由苏联国家银行履行,但拉脱维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货币系统完全处于其控制之下。
1990年3月2日,拉脱维亚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最高委员会通过了“银行法”和“拉脱维亚银行”决定。它确定拉脱维亚银行,一个地方中央银行,被重建为一个独立的国家银行,一个货币发行中心,一个与商业银行有关的中央银行,一个执行国家预算的召集人,以及一个货币政策监管机构。
然而,只有随着1990年5月4日关于恢复拉脱维亚共和国独立的声明和苏联解体,拉脱维亚共和国最高委员会1991年9月3日的决定“关于重组拉脱维亚共和国境内的银行机构”,拉脱维亚银行成为唯一的中央银行。它接管了苏联银行,拉脱维亚银行和其他国家信贷机构的拥有权和结构。
1992年3月4日,拉脱维亚共和国最高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收购1922年成立的拉脱维亚银行”的法律。拉脱维亚银行作为国家中央银行和发行银行的地位由1992年5月19日通过的拉脱维亚共和国“关于银行”和“关于拉脱维亚银行”的法律最终巩固。在拉脱维亚,国家中央银行首次通过立法确保了独立于政府政策。"关于拉脱维亚银行"的法律没有设想其商务工作,因此,就拉脱维亚银行49个分行的改组和私有化作出了决定。
像世界上大多数中央银行一样,拉脱维亚银行的主要目标是在一定水准上提供通货膨胀。
加入欧盟,直到其成为欧洲联盟经济暨货币联盟(EMU)的成员之一,拉脱维亚银行能够追求其货币政策,前提是它符合欧盟的共同利益,不损害其他欧盟成员国的发展,并有助于经济稳定。
欧盟成员国还设想加入欧洲货币联盟和欧元。加入欧盟后,拉脱维亚必须证明其有能力满足欧洲货币联盟的加入标准。其中一个标准是欧洲汇率机制的两年成员资格(ERM II)。拉脱维亚于2005年5月2日加入该工作组。ERM II意味着,在欧元转换之前至少两年,拉特已经与欧元挂钩,拉特兑欧元的汇率相对于拉特的欧元挂钩汇率的波动可能不超过+/- 15%。
为了实现其主要目标,并成功进入欧洲货币联盟,拉脱维亚银行实施了固定汇率策略(1欧元=0.702804拉特)。[6] 固定耦合速率的波动可能在+/- 1%以内。拉脱维亚银行自1994年2月以来一直在实施拉特吸引政策,当时拉特与特别提款权一篮子货币挂钩。拉特于2005年1月1日与欧元挂钩。[7]
此外,在2006年和2007年初,拉脱维亚银行实施了一种再融资利率工具,即差旅费率。在银行不打算积极使用拉脱维亚银行提供的工具的情况下,再融资利率的提高具有更多的信号功能。
拉脱维亚银行由银行董事会和管理委员会管理。理事会由八人组成:银行的总裁,他的副手和理事会的六名成员。本行的监督委员会由拉脱维亚银行行长管理。拉脱维亚银行理事会代表拉脱维亚银行作出决定。[8]
为了拉脱维亚银行的实际工作和运营管理,银行理事会设立了一个由六人组成的常设董事会。银行行长批准拉脱维亚银行的结构,并招聘和解雇拉脱维亚银行的雇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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