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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不当手段, 窃取他人的观点、 数据、 图像、 研究方法、 文字表述等并以自己名义发表的行为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抄袭(英语:Plagiarism),亦称作剽窃,根据教育部国语辞典定义[1],为复制他人作品以为己作,对于原著未经或基本未经修改,并掩藏其来源。
有时抄袭的认定较难以做出客观判断,必须经过主观判断,例如模仿一个故事的情节是否属抄袭就有很大争议,一些人认为故事情节属于思想范围,而“抄袭思想”并不是侵权的行为,因为法律只保护思想的表现方式,而不是思想本身。有些抄袭行为虽未达到客观上的侵犯权利,但是在学术界或相关领域,则是严重的违背道德良知行为[2]。不当的抄袭行为,可能导致学位、褒是认证的撤销,严重者恐面临法律诉讼及求偿。
在电脑程式设计或网络版权领域,商业用途或经合法权利申告之著作权无庸置疑。因自由软件运动日盛而衍生出之各种授权方式(如GPL授权),则允许作家(如程序员、网页设计师或是文字提供者)复制、修改或具商业性质的使用程式码、函式库、文字描述或是通用规范。这些公共使用的资源,因为权利主体较为模糊、复杂,因而时常面临较大的剽窃争议。例如中国百度百科对维基百科的侵权行为,百度百科享受了网络上自由作家的创作成果并且重制、散布、播送及重混。根据维基百科:百度百科对维基百科的侵权,至少有2153个条目(实际上可能数倍于此)遭到百度百科抄袭,且从未在其页面表彰授权人姓名或以相同方式分享,却要求其使用者应标注出处“百度百科”并在侵权页面打上“©2024 Baidu”。
学校对于保持学术诚信有不同的要求。简单一点的,会要求学生在提交报告时,要附有至少5个至10个参考书目。亦有学校会要求学生在递交功课时连同一份有法律效力的声明一同递交。严格一点的,会禁止学生把同一份作业同时交给二个以上的科目。而对于违反学术诚信的学生,轻则会发警告信,重则会开除学籍。而对于违反学术诚信的教师,则有面临撤职的风险。
在学术界,除了抄袭别人的论文或著作外,抄袭及修改自身著作重新出版,亦被视为自我抄袭(Self-plagiarism)。可是一般而言,大学均不会对相关教职员作纪律处分,又或谨施以内部警告作结。
教育部“专科以上学校学术伦理案件处理原则”第3点第1项第3款“抄袭:援用他人之申请资料、研究资料或研究成果未注明出处。注明出处不当,情节重大者,以抄袭论。”[3]
香港中文大学副教授关誉纲、中大教育学院前院长(现为香港教育大学校长)李子建所合写的三篇文章,被指简介、文献回顾及讨论等大部分段落及词句高度重复。虽然资深学者均认为该些著作“踩钢线踩得好夸张”及“玩紧火”,犹如“用电脑copy and paste咁”,然而香港中文大学仍以事件不涉抄袭为由,不予处分。[4][5]
香港教育大学数学与资讯科技学系前教授(现为香港教育大学教学科技中心总裁)江绍祥[6]及助理教授宋燕捷被期刊出版社揭发利用相似度超过六成的论文,自我抄袭重复在学术期刊发表,期刊出版社发现自我抄袭后即时将论文抽起不予发表[7]。期刊出版社指两篇论文都是相同角度的文章,题目相同,内容多处一样[8],就连所用图表都相同[7]。经抄袭检测软件“维诚”检查后确定相似度达百分之63。两篇论文均属香港教育大学的资助研究项目。江绍祥在回应时只承认“做漏咗”及收到学术期刊指其涉嫌违反操守,但否认自我抄袭[7]。由于论文发表量影响大学排名,教大学者的抄袭行为被指是违反学术诚信,教大则不评论其高层及学者的抄袭行为[8],亦无任何处分或警告。
抄袭(plagiarism)与类似原文的重述(close paraphrase)往往只有一线之隔。学术界有关抄袭的其中一个争议,就是有一份习作,假设本应是个人习作,但若有一组学生共同撰写,而各人同时递交这一份习作时,这一份习作是否应该被当作抄袭处理。现时,不同学院有不同的处理方法,而各自的尺度亦有不同的宽紧。
此条目可参照英语维基百科相应条目来扩充。 (2020年4月5日) |
“接触与实质性相似法”是美国法院在认定作品抄袭中使用的一个重要标准,也在多国被广泛应用。其中,接触原则是指模仿者有机会和途径接触并了解著作权人的作品,但在互联网时代,接触别人已发表的作品非常容易,因此这一原则较难运用。[9]实质性相似的判定分为两步。第一步是针对权利人作品和被指侵权人作品的相似部分,确定相似部分是否具有独创性(主要表现在旋律上)。第二步,即是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通常认为当被指侵权作品与权利人作品有8个小节雷同或者整首音乐伴奏中主和弦部分基本相同、属和弦有60%的相似,则构成实质性相似,即构成侵权。但是有些情况下,即使相似部分没有达到8个小节,或者在被诉侵权人的作品中所占比例不大,但是足以使听者感知来源于特定作品时,也可以被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这取决于鉴定者的主观判断[10]。2008年11月20日,发电厂乐团说服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确认哪怕“最小的声音片段”(德语:Tonfetzen)也是“可以被版权保护的”(英语:copyrightable),所以几个小节的鼓点节奏使用也属侵权[11][12]。
有一种音乐抄袭被称为“潜忆抄袭”(无意识抄袭),即作曲者在潜意识里记住了曾经听到过的旋律,并在创作时用到了自己的歌曲中[10]。这在美国法院可以成为豁免的理由。此理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英国、加拿大等国的法院不受认可。[13]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中没有对“抄袭”的定义,也没有相关法律对音乐抄袭方式加以界定。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往往需要依赖具有专业知识的个人或单位,如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等具备一定官方背景的民间组织,但不同的鉴定机构适用的认定标准也各不相同,所以鉴定结果也不同。现存的法律规范不完善、缺乏统一的鉴定机构等问题导致司法实践中难以明确认定音乐抄袭。[9]
由于网络歌曲的急剧增长,发生的侵权事件也相对较多。歌曲抄袭的话题在网络上引发很大讨论,但大众往往以自己的主观听感来指认歌曲抄袭,而这并不能作为判定抄袭的标准。[14]
小说故事情节相同,是不是就属于著作权的侵害,必须个案认定,其中涉及“实质相同”及“接触可能”等之认定。即后创作者之著作与前创作者之著作在内容上是否“实质相同”,后创作者有无接触前创作者著作之可能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则指出:
一、著作权法所称抄袭、剽窃,是同一概念(为简略起见,以下统称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抄袭侵权与其他侵权行为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第一,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有损害的客观事实存在;第三,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第四,行为人有过错。由于抄袭物需发表才产生侵权后果,即有损害的客观事实,所以通常在认定抄袭时都指经发表的抄袭物。因此,更准确的说法应是,抄袭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二、从抄袭的形式看,有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分窃为己有的行为,前者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后者被称为高级抄袭。低级抄袭的认定比较容易。高级抄袭需经过认真辨别,甚至需经过专家鉴定后方能认定。在著作权执法方面常遇到的高级抄袭有:改变作品的类型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将小说改成电影;不改变作品的类型,但是利用作品中受著作权保护的成分并改变作品的具体表现形式,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作品,例如利用他人创作的电视剧本原创的情节、内容,经过改头换面后当作自己独立创作的电视剧本。
三、如上所述,著作权侵权同其他民事权利一样,需具备四个要件,其中,行为人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这一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对抄袭侵权的认定,而不论主观上是否有将他人之作当作自己之作的故意。
四、对抄袭的认定,也不以是否使用他人作品的全部还是部分、是否得到外界的好评、是否构成抄袭物的主要或者实质部分为转移。凡构成上述要件的,均应认为属于抄袭。
要判断一套作品是否抄袭,判断的基本条件是:
一、证明被告有合理机会接触原告著作;
二、两者的相似程度,尤其是内容的实质部分相同之处的比率。其中尤以后者最为重要。若相同的部分愈多,抄袭的嫌疑便愈高。
而实质内容相似可分质与量之观点,其中又以“质”重于“量”。固然相似的内容数量愈多,愈能证明被告抄袭,惟著作权法并不要求百分百的量的抄袭。只要内容整体相似,甚至只是原著中的精粹部分被抄袭,即使那部分仅占原作极小的比率,亦足以构成抄袭罪行。而实质相似亦不限于文字成分,还包括原著作的人物、故事布局、事件次序、剧情细节等非文字性部分,相似的部分愈多,抄袭的嫌疑相对亦愈高。
在推理文学、影视、漫画等作品中,同一个诡计、手法往往可以以不同的形式呈现(如密室)。因此通常要界定一个作品是否有抄袭是要比普通文学作品还要困难(如一个作品抄袭多部作品的“拼接式”高级抄袭)。一般来说,一个情节或一个手法相同都能被硬叫成借典或雷同。在基于文学作品中抄袭的定义的基础上还可进一步通过以下几点可以用来判断是否有抄袭:
上面2点其中又以“质”重于“量”。固然相似的内容数量愈多,愈能证明被告抄袭。
无法判断的例子,可能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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