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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典型物品、情景或個人的性衝動和性喚起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性偏离,又称性欲倒错,是指对非典型对象、情境、幻想、行为产生持续而又强烈的性兴奋的体验[1]。亦有定义把之定义为任何对合意的人类伴侣以外的性兴趣[2][3]。性偏离不符社会对性的主流规范[4][5],但性“偏离”和“规范”的定义尚有争议。
研究者尚未就性偏离的分类和在人群中的实际比例达成共识;安尼尔·阿加瓦尔曾列出多达549种性偏离[6][7]。部分研究者提出了可几种性偏离的子分类,但其他研究者则认为性偏离应以维度、光谱、主诉为导向的方法来分类,以更好地反映人类在性方面的多元性[8][9]。
科学家对“非典型的性兴趣、特殊性行为、恋物、性偏离”的定义并没有共识[11][12]。因此,人们经常在没有精确定义的情况下使用该些用语,有时亦会互相代替。
不少用词可用于代指非典型的性兴趣,不过它们的准确性和所带来的社会污名仍有争议。性学家约翰·曼尼推广了性偏离(paraphilia)一词,尝试以没有带贬义的方式去形容非典型的性兴趣[13][14][15][16]。曼尼形容性偏离是“正统性意识形态规范的修饰或替代”[17]。精神病学家葛林·嘉宝在2007年写道,尽管曼尼等人尝试去除社会对非典型性兴趣的负面印象,但“性偏离在多数情况下仍被负面看待”[18]。
19世纪后期,西方的心理学家和心理学家因为想要更准确描述各种各样的性偏离,而非简单地按宗教和法律一概描述成“㚻奸”或“性变态”,开始把它们分门别类[19][20]。
阿尔伯特·伊伦堡在1914年以当时的用语提道,性偏离事实上有着一些共通点:“所有性变态都扎根于自然和正常的性生活之上:它们有一部分为‘正常’的情欲,或至少在健康的性感觉范围之内,但在其他部分则出现夸张、扭曲、畸形[21]。
在《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来到第三版之前,它一直把性偏离称为“性反常”[22]。1981年,《美国精神病学杂志》上的一篇文章形容性偏离是“反复而又强烈地引起性兴奋的幻想、性欲望及行为,针对的对象包括”:[23]
即使文献纪录了不同种类的性偏离,但当中只有部分为《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DSM)和《国际疾病分类》(ICD)所特别关注[24][25]。精神病学家迪内什·布格拉等人认为在探讨性偏离时应考虑文化相对性,因为不同文化对性兴趣的接受程度各异[26]。
DSM-5对性偏离的定义在传统上是根据西方文化观念制定,也因此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把人们刺激性器官的行为换在其他身体部位上,而且该等行为能获得当事人足够而又持续的性兴趣,那么就可界定为性偏离。同样,即使它和ICD-11的标准是针对非典型性偏好,但该些兴趣在一般人口当中不一定属于非典型。[27]
同性恋在过往心理学界常被视为一种性越轨,但到了现今则广泛承认为人类性多元的一种形式[28]。西格蒙德·弗洛伊德等精神分析学家认为,同性恋及其他性偏离皆是性心理的异常所引起,并跟恋母情结有关[29][30],但在《性学三论》的前身版本当中,弗洛伊德认为性偏离源于更为多样的反常[31]。因此,历史上人们曾以“性变态”来形容男同性恋者等非异性恋者[28][29][32][33]。
在20世纪中期,心里学家曾把“性越轨”纳入《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当中包含同性恋,之后它在1973年从手册中移出[32]。根据较寛松的定义,同性恋及某些性偏离同属性取向,不过两者可能在成因及潜在后果上有不同,而排除在较严格的定义之外[34][注 1]。
性偏离一般在青少年期或成人早期期间出现。性偏离者大多是自我协调的,而且会有一种自己生来如此的感受。但同时他们会知道自己的兴趣偏离社会规范,并可能会选择隐瞒之[13]。相对较少的性偏离者只能以跟该兴趣有关的行为得到满足[36],其中一些可能有多种性偏离兴趣[37]:417。
有些性偏离者可能会从事跟其性兴趣有关的职业和嗜好,以制造更多机会接触他们爱恋的人或行为,但有关行为不一定只为满足性欲。例如有的恋童者可能会从事教育业,以取悦儿童及接近他们,不过不跟他们有任何性接触[38]。也有恋尸者会从事殡仪业,不过大多从业者都不具有恋尸爱好[37]:438-439。
研究发现像窥淫癖和虐恋般的性偏离跟一生遇上的性伴侣较多有关,这与性偏离跟求爱障碍及社交发展受阻有关的观点有所冲突[36]。
目前,研究者就性偏离的成因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理论。针对恋童性犯罪者的研究显示,它跟脑部结构和功能差异有关[37]:442。这些发现在过去一段长时间被解释为跟恋童有关,但研究者之后认为该些发现可能只跟冲动控制障碍等疾病或性犯罪有关[41]。
就行为主义的角度来看,人们会因为早年与目标的良好互动而产生性偏离[42]。之后人们会以自慰进一步强化及拓宽该一兴趣[42]。不过,此一说法只得到少数研究支持,而且都是以成年人为研究对象,因此无法得知他们在此前的性经历会不会影响结果。但研究未成年人会不会透过制约发展出性偏离会违背研究伦理[37]:442[43]:153。
截至2022年,有关一般人群当中各种性偏离兴趣的盛行率研究仍然很少[44]。在过往,研究者相信任何形式的性偏离在一般人群当中仍属罕见,但之后有研究发现跟窥淫癖、性虐恋、露体癖有关的幻想和行为在统计上不为罕见[36]。根据一项有1,040名成人参与的研究显示,接近一半人对任何一种的性偏离行为有兴趣[45]。
与男性相比,较少女性出现性偏离兴趣[46][47],除了受虐癖[44]。
男女之间的性幻想存有差异,前者较常出现跟恋物、露体、施虐有关的性幻想,后者则较多出现受虐成分[48]。
多份古典文献提及过跟性偏离有关的幻想与行为。圣经提及过多种性偏离,包括窥淫、兽交、露体、恋尸。石洞壁画亦有刻画人与人类以外的动物之间的性行为[49]。
《欲经》 (450年)、《科卡·萨斯特拉》(1150年)、《Ananga Ranga》(1500年)等古代性手册探讨了性行为期间的啃咬和拍打之后所留下的痕迹。即使现存证据表明早在文艺复兴时期人们便进行各种各样的性偏离行为,但难以确定当时有多少人对此表露出持续的兴趣[5]。
古希腊神话有多则故事提到兽交,不过它们大多都以神话人物化身成动物后再与之性交的故事为展开。比如宙斯在故事中分别诱奸化身成公牛、天鹅、蛇的欧罗巴、勒达、珀耳塞福涅。宙斯亦以雕的模样绑架伽倪墨得斯,此一情节同时包含兽交和娈童恋的成分在内。《赫梯法》上的一些内容提到为该法接受及不可接受的兽交行为[50]。
哈维洛克·艾利斯找出了一项于15世纪出现的性受虐癖个案。当中乔瓦尼·皮科·德拉·米兰多拉纪录了一名只能透过鞭打产生性兴奋的男子[5]。威廉·施特克尔(Wilhelm Stekel)写道,让-雅克·卢梭在《忏悔录》当中提到自身的性受虐癖[51]。
在DSM-I中,性偏离者是指“拥有病态性欲的心理病态者”。DSM-I把性偏见视为人格障碍,属于反社会人格障碍的一种。唯一的诊断指引就是性偏见应“保留给不正常的性欲,若其他综合征(比如精神分裂、强迫性反应)出现有关症状,则不应使用之”。临床医师会在诊断时使用“补充用语”去把疾病具体化,DSM-I并没有限制“补充用语”的范围[52]。阿尼尔·阿格格拉瓦尔这位研究者写道,残缺不全的DSM-I举出了一系列的病态行为例子:“同性恋、异装癖、恋童、恋物、性施虐,包括强奸、性侵犯、肢解”[53]。
DSM-II继续采用“性偏见”一词,但其不再分类于人格障碍之下,反归类为“人格障碍与非思觉失调性精神障碍”。DSM-II列出了以下性偏见:性取向混乱(同性恋)、恋物、恋童、异装癖、露体癖、窥视症、施虐人格障碍、受虐人格障碍“等性偏见”,不过大体分类主要针对以“异性以外者、不跟性交有关的性行为、怪异性交(比如恋尸、恋童、性施虐、恋物)”为兴奋对象的性偏好[54] 。除了从DSM-III起剔除了同性恋之外,往后的DSM版本皆采用此一定义,直到DSM-IV-TR[55]。
DSM-III把它们归作“性心理障碍”之下。
DSM-III-R把性偏离归于性障碍之下;把非一般性性偏离重新命名为“其他未特指的性偏离”;把异装癖重命名为恋物性异装症;加入摩擦癖;把动物恋移至“其他未特指的性偏离”之下、它还就“其他未特指的性偏离”简要地举出了7个例子。除了动物恋之外,还有露体癖、恋尸癖、恋体癖、嗜粪癖、灌肠癖、尿色情[56]。
DSM-IV继续把性偏离归于性障碍之下,但在其之上又加入了一个分类——“性与性别不安”。DSM-IV把上一版的性偏离全都给保留下来,不过修改了部分性偏离的定义[55]。
DSM-IV-TR定义性偏离为“在至少6个月的时间内,就人类以外的客体、自身或伴侣的痛苦和耻辱、儿童等不能或无法给予同意者产生频繁而强烈的性幻想、性欲望;发生性行为”(条件A),并因此“引发了显而易见的痛苦,或者人际/职业上的困难”(条件B)。DSM-IV-TR具体地列出了8种性偏离障碍(露体、恋物、摩擦癖、恋童、性受虐失调、性施虐失调、窥视症、恋物性异装症),然后把余下的都纳入至“其他未特指的性偏离”当中[57]。就露体、恋童、摩擦癖的情况而言,条件B包含了就其欲望采取行动此一字句。性施虐失调则包含了就其欲望对没有给予同意者采取行动此一条件[58]。此外诊断并不适用于对为了性目的而设计出来的物件产生性兴奋的情况[58]。
一些性偏离可能会影响跟自愿的成年人进行性活动的能力[58]。
DSM-5把“性偏离”跟“性偏离障碍”加以区分,表示性偏离本身并不需要精神治疗。它把“性偏离障碍”定义为“引发个人痛苦/伤害;需要依靠伤害他人来得到满足/对他人具有潜在伤害的性偏离”[60]。
DSM-5的性偏离工作组达成了共识,表示“性偏离本身不能够视为一种精神障碍看待”,故此提议在“DSM-V中把‘性偏离’跟‘性偏离障碍’加以区分……人们将会‘确定’某人是性偏离者(建基于性幻想、性欲望或性行为),‘诊断’某人为性偏离障碍者(建基于痛苦和伤害)。在这种概念下,确定某人为性偏离者将会是确诊性偏离障碍的必要不充分条件。”DSM-5的电子版草案则这样解释:“这种方法完整地保留了常态性行为与非常态性行为之间的区别——这对研究者来说可能是有价值的,但同时又不会给非常态性行为自动贴上精神病理的标签。它还消除了DSM-IV-TR的荒谬之处。例如在前述版本中,一个男子不论多么热爱异装,多么从中感受到刺激,也不能够称其为异装者,除非他对这种活动不满意或从中受到伤害。这种观点将反映在诊断标准中,即所有的性偏离都会于后方加上‘障碍’两字。故此,性施虐会变成性施虐障碍;性受虐会变成性受虐障碍,如此类推”[61]。
生物伦理学教授爱丽丝·德雷格表示此一改变是在“隐晦地说拥有不常见的性趣基本是没问题的,工作组连其定义也不想管太多。不过却定义了何谓性偏离障碍:引发个人痛苦/伤害,或伤害他人的非一般性趣”。工作小组主席雷·布兰查德在接受访问时表示:“我们尽量将轻度和无害的性偏离去病化。同时也认识到,引发个人痛苦/伤害,或伤害他人的严重性偏离应视为疾病看待”[62]。
查尔斯·艾伦·莫泽称,这种改变并非实质性的,因为DSM-IV已经承认性偏离跟非病态非典型性兴趣之间的区别,这种区别跟DSM-5几乎一模一样,不过在现实应用上,这种区别常常为人忽略[63]。语言学家安德鲁·克林顿·辛德利特(Andrew Clinton Hinderliter)认为“只将某些性兴趣纳入DSM中,会造成基本的不对等,并传达出一种针对某些性兴趣的负面价值判断。这会导致跟自我矛盾的性取向差不多的情况。而其之所以从DSM中剔除,也是因为人们意识到它不是一种精神障碍。”[64]
DSM-5承认性偏离数量繁多,但其只具体列出了8种特定的性偏离障碍,因为它们相对较普遍,且对于司法过程十分重要。它列出了窥视障碍、露体障碍、摩擦障碍、性受虐障碍、性施虐障碍、恋童障碍、恋物障碍、恋物性异装障碍[60]。若其他类型的性偏离者因其引发个人痛苦/伤害,便可以“其他特定的性偏离障碍”或“其他未特指的性偏离”之名诊断[65]。
在《国际疾病分类》第6版(ICD-6,1948年)和第7版(ICD-7,1955年)当中,“性反常”与“其他病理性人格障碍”并列。到了ICD-8(1965年),“性反常”之下细分为多项性偏好,包括同性恋、恋物、异装癖、恋童、露体癖、窥淫癖、施虐癖、受虐癖[35]。
到了ICD-9(1975年),世界卫生组织把性反常与障碍的范围扩展,令它包含变性欲、性功能障碍、心性认同障碍。当中包含同性恋、兽交、恋童、异装癖、露体癖、变性欲、心性认同障碍、性冷感、阳萎、其他性反常和障碍(包含恋物、受虐癖、施虐癖)[66]。
到了ICD-10(1990年),“性反常和障碍”拆分成几个类别。性偏离列在“性偏好症”之下。该一列表包含恋物、异装癖、露体癖、窥淫癖、恋童、虐恋、其他性偏好障碍(包含性磨擦癖、恋尸、动物恋)。同性恋不包含在清单当中,但自我矛盾的性取向仍列于“与性发展和取向相关的心理行为障碍”底下[67]。
在ICD-11(2022年)当中,性偏离障碍取代了性偏离本身。任何类型的性偏离本身皆不被视为一种障碍。 要在ICD-11当中获诊断为性偏离障碍,除了需拥有该些偏好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68]
1) 引起个体的显著痛苦(不是由于遭到或害怕遭到他人拒绝而引起)
2) 涉及对不愿或不能同意的对象的行动
3) 显著增加伤害或死亡的风险。
当中列出的性偏离障碍有露阴障碍、窥视障碍、恋童障碍、强制性性施虐障碍、磨擦障碍、涉及非意愿个体的其他性欲倒错障碍、涉及单独行为或意愿个体的性欲倒错障碍。世界卫生组织在ICD-11删除了与性取向有关的障碍,而性别问题则从心理建康分类移至“性健康相关情况”[69]。
大多临床医师和研究者相信性偏离爱好是不能够改变的[70],不过此一结论仍待更多证据支持[70]。故此,治疗的目标就是让当事人能够跟性偏离共存,和让其不去从事任何犯罪行为[70]。不论心理治疗还是药物治疗,都有助于当事人达至此一目标[70]。
认知行为疗法能帮助性偏离障碍者制定策略,避免他们就自身的欲望采取任何行动[70]。教导患者识别和应对诱使他们采取行动的因素,比如压力[70]。此一种疗法是目前唯一经过随机双盲实验证明有效的疗法[71]。
药物治疗能帮助人们控制自身的性行为,但这并不能使性偏离者的性偏好改变[71]。此一疗法一般会在配合认知行为疗法的基础下进行,以达至更佳效果[72]、
治疗过程中可能会用到选择性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SSRIs),对于露体癖者、没有进行过性侵犯的恋童者、强迫性自慰者的情况更是如此。它们能减少性欲、强迫行为、抑郁症状[72],故此在性偏离障碍的药物治疗上,SSRIs是一种广为医师接受的重要药物[73]。
对于较为严重的个案而言,则可用到抗雄激素[72]。其效果如同手术阉割般,一样能降低体内雄激素水平,故此一般统称作化学阉割[72]。醋酸环丙孕酮这种抗雄激素能大幅减少人的性幻想和侵犯行为[72]。醋酸甲羟孕酮和像亮丙瑞林般的促性腺素激素类似物同样能够降低性欲[72]。由于上述药物具有不少重大副作用,故世界生物精神医学会(World Federation of Societies of Biological Psychiatry)建议只应在其他手段失效/当事人易对他人实施性暴力时采用激素疗法[71]。手术阉割在很大程度上已显得过时,因为化学阉割具有跟手术阉割同样的效果,且侵害性较小[74]。
自1990年代起,美国各个州份陆续通过了《性侵犯者法》[75]。在美国最高法院为一系列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地任何性偏离确诊者一旦有反社会行为和相关的犯罪史,便可以无限期地对其进行预防性拘留(因各州法律而异)。对于恋童(1997年堪萨斯诉亨德里克斯案)和露体(2002年堪萨斯诉克兰案)确诊者而言更是如此[76][77] 。在《联邦亚当·沃尔什法案》(2010年美国诉康斯托克案)通过后,美国全国划一实施此类法律[7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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