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AI tools
因婚姻而结成的亲属关系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华民国民法》第969条规定,包括配偶的血亲、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的配偶。此一规定,使姻亲的范围,较一般的立法例限于血亲之配偶、配偶之血亲更为广泛[2],故为避免姻亲的范围太过广泛,该规定并未将血亲之配偶之血亲纳入范围[3],但也因此曾招致批评将有违伦常之近亲可能得以结婚,例如父子分别与一对姊妹结婚将使父子成为连襟,或是兄弟与母女结婚,使母女成为妯娌,造成婚后相互间辈分有违伦常,但不属于禁止结婚的姻亲范围。
一旦成立姻亲关系,有时法律会规范一定范围内的姻亲关系具有特定的法律效果。例如可能会禁止结婚(中华民国民法第983条)、收养(中华民国民法第第1073-1条),法官的回避(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32条第2项)、证人拒绝证言(中华民国民事诉讼法第307条第1项)等,都以须成立法律上的姻亲关系并符合具体条文限定的范围有关。尤其在夫妻与其另一方的父母,在民法中甚至相互间还可主张扶养的权利与义务(中华民国民法第1114条第2款夫妻之一方与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间互负扶养义务)。
但依中华民国民法第971条规定,“姻亲关系,因离婚而消灭;结婚经撤销者亦同。”因此,若当事人间一方与其配偶离婚或结婚经撤销,姻亲关系即归消灭,不复存在。但须留意者为,死亡并非姻亲关系消灭之原因。[4]。
在古代氏族父系社会,已婚女性被视为夫家的成员,与姻亲(婆家)会有较为紧密的联系,有时甚至超过自己的原生家庭(娘家),例如与丈夫的父母(家翁、家姑)以及丈夫的兄弟(大伯、小叔)、未婚姊妹(大姑、小姑)以及丈夫兄弟的妻子(妯娌)同住,平时也要照顾翁姑和丈夫的未婚兄弟姊妹。即使与丈夫另外组织核心家庭,传统上媳妇也常要探望翁姑并帮忙做家事。男性与妻家的关系通常较自己的原生家庭疏离,虽然对妻子的父母(岳丈、岳母)、兄弟(大舅、小舅)、未婚姊妹(大姨、小姨)也要有一定的照顾(只限妻之父母兄弟姊妹,传统上妾之父母兄弟姊妹并非家主家之姻亲,两家没有亲属关系),但传统上只需要抽空探望,到妻子娘家通常也会被视为客人,这很大程度因为传统氏族社会聚族而居,妻子通常由村外迎娶回来,妻子娘家通常也有一定距离,不能时常探望,因此已婚妇人称为外嫁女。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
Every time you click a link to Wikipedia, Wiktionary or Wikiquote in your browser's search results, it will show the modern Wikiwand interface.
Wikiwand extension is a five stars, simple, with minimum permission required to keep your browsing private, safe and transpar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