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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标准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亦简称国家发改委或发改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是综合研究拟订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宏观调控部门[1][2]。
主要领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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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 郑栅洁 |
副主任 5 | 相里斌、 刘苏社、 赵辰昕、 李春临、 郑备 |
纪检监察组组长 | 孙怀新 |
其他党组成员 4 | 刘焕鑫(兼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 刘烈宏(兼国家数据局局长) 章建华(兼国家能源局局长) 郭兰峰(副部长级) |
秘书长 | 伍浩 |
副秘书长 5 | 张世昕、 袁达、 肖渭明、 陈亚军、 吴亚峰 |
机构概况 | |
上级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机构类型 | 国务院组成部门 |
行政级别 | 正部级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100000000013039Y |
本级中共组织 | 中国共产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 |
本级纪检监察机构 |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 |
联络方式 | |
总部 | |
实际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 |
对外官网 | www |
机构沿革 | |
被接替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
成立时间 | 2003年3月 |
影像资料 | |
国家发改委所在地(原国家计委大楼) | |
国家发展改革委职责范围较广,在国家部委中,作为宏观规划和综合性经济管理部门,其位置重要,一定程度上扮演了“经济内阁”的角色,故被称为“小国务院”[3]。
1952年11月1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增设独立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中央人民政府国家计划委员会(简称“国家计委”)。中央人民政府国家计划委员会成立后,原由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领导的中央人民政府重工业部、中央人民政府第一机械工业部等13个部划归其领导。1954年,在时任国家计委主任高岗因高饶事件倒台并自杀后,中央人民政府国家计划委员会改为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计委长期承担着国务院对综合经济管理的职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最重要的宏观调控部门之一[4]。但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国家计委的功能不断发生变化。
1998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国家计划委员会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简称“国家发计委”,但有时仍沿用“国家计委”简称[5][6][7]),并把该部门的主要的职责放在管理有关国民经济全局的事务上,着力制定发展战略,进行宏观经济管理;并减少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减少了繁多的行政审批手续[4][8]。
2003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拟定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监测和调节国民经济运行,搞好经济总量平衡,优化重大经济结构,安排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指导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4][9]同时将国务院体改办的职能以及国家经贸委的行业规划、产业政策、经济运行调节、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多种所有制企业的宏观指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以及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等职能并入国家发展改革委[10]。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责划归商务部。同时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强化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11]。
2008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国务院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入该部,并将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国家烟草专卖局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12]。同时,设立高层次议事协调机构国家能源委员会,并组建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管理。将国家发展改革委的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及机构,与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的核电管理职责进行整合,划入该局。国家能源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由国家能源局承担。不再保留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及其办事机构[13]。将原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原国务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14]。
2013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决定》,将卫生部的职责、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职责整合,组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入国家发展改革委[15][16]。同年,中央编办印发《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44号),根据机构改革决定对国家发改委机构设置进行若干调整[17]。
2015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18]。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在此次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原属国家发改委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整合到新组建的自然资源部;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整合到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农业投资项目整合到新组建的农业农村部;重大项目稽察职责划入审计署;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整合到新组建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整合到新组建的国家医疗保障局[19][20][21]。改革后,国家发改委发展规划司调整为发展战略和规划司;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司调整为体制综合改革司;西部开发司调整为区域开放司;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司调整为地区振兴司;高技术产业司调整为创新和高技术产业发展司;就业和收入分配司调整为就业收入分配和消费司;财政金融司调整为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基础产业司调整为基础设施发展司;产业协调司调整为产业发展司。国家发改委同时新组建评估督导司,重新组建经济与国防协调发展司[22]。
2020年8月31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推开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063号)、《关于做好全面推开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工作的通知》(联组办〔2019〕2号),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主管的中国价格协会、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中国产业海外发展协会等13家行业协会(商会)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分离,依法直接登记、独立运行,剥离行政职能,不再设置业务主管单位。取消对其的直接财政拨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其发展[23][24]。
2023年3月1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批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规定:“将科学技术部的组织拟订科技促进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职责分别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25]
2023年9月,国家发改委宣布增设民营经济发展局[26]。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承担下列职责[1][17]: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设置下列机构[27][28][29]:
国家发展改革委所属事业单位名单如下(其中国家信息中心预算单列,不纳入部门预算编报范围)[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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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纪检监察组,简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是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设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副部级派驻机构。
2003年,国家发改委成立后,设中央纪委驻国家发展改革委纪检组(监察部驻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局)。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履行监督职责。”2014年12月,中共中央制定出台《关于加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建设的意见》。改革后,组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纪检组,作为中央纪委派驻机构,实行单独派驻[113][114][115]。2018年,中央纪委驻国家发改委纪检组改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驻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纪检监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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