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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英语:lawsuit)是现代国家解决纷争手段,其方法为由专业的司法人员担任纷争解决的评议者,基于证据裁判主义,透过两造双方的陈词与客观的证据呈现,依法作出妥适的裁判。诉讼的种类大致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两种,前者用于解决私人间的纷争,后者则是国家刑罚权的实现。而在大陆法系国家,针对政府高权与人民之间的纷争,则另外设有行政诉讼制度来处理公权力行使的有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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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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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中国历史上类似诉讼的制度为官司。古代中国的政治制度并未有司法独立的概念,司法权隶属于行政权之下,故官司的裁判者即为县官,而进行的地点即是衙门。官司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至春秋时期,该制度主要用于解决乡里纷争,以及重大刑案的审判。官司进行采取的模式为纠问式诉讼,判官同时也负责追诉犯罪,并且允许对被告用刑中华文化自古崇尚“以和为贵”的精神,因此打官司并不是官方所乐见之事,甚至还会处罚兴讼或是包揽诉讼的行为,而现代律师前身的职业“讼师”也经常受到官方的打压[1]

官司制度一直持续至清末新政才进行彻底改革,确立司法权独立的审判制度,并设立大理院最高法院,形成现代的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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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

英国的司法体系发迹于金雀花王朝,当时多由地方贵族组织地方法院以解决财产纷争。查理二世在位时设立了“国王法庭英语Court of King's Bench (England)”,并派出巡回法官至全国各地听讼审理,这些巡回法官会挑选好的地方习惯裁判并于其他地方使用,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普通法法院君主有着密切关系,除了国王法院之外,之后陆续又增设衡平法院星室法院海事法院英语Admiralty court财政法院英语Court of Exchequer Chamber等等,国王并借此享有监督管辖的特权。也因此,当王权逐渐式微后,代表君主和贵族势力的上议院同时身兼终审法院之责,直至2009年才成立最高法院取代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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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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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各方

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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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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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的开启是自原告法院起诉伊始,一旦法院受理诉讼,在法律上称作“诉讼系属”,表示案件处于法院审理中的状态。在进入正式审判之前,法院会先对两造双方争执的主张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整理,称作“争点整理程序”;再来才是正式进入审判程序,由双方各自提出诉讼主张并行言词辩论日语口頭弁論。待法院认为辩论告一段落后,即会择日宣布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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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

由于刑事诉讼的目的不在于解决纷争,而是国家刑罚权的实现,因此刑事程序的开端并非待检察官法院提起公诉时起算,而系自侦查机关开始侦查犯罪之时即已开启。因此,刑事诉讼程序在侦查阶段并非由法院主导,也不存在两造双方分庭抗礼的情形,而是由国家单方面的对犯罪行为行为进行侦查;直到检察官决定起诉,案件才会进到法院。与民事诉讼相同,刑事诉讼也有争点整理程序与言词辩论,不同的是多了“交互诘问”的程序,这是为了发现真实,同时也是基于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待审理结束后,法院亦将择日宣判。

上诉程序

无论是民事诉讼或是刑事诉讼,对于诉讼的结果都会至少有一次救济的机会,也就是对于不服的裁判结果进行上诉[a]。通常民事及刑事诉讼皆有三个审级,即第一审、第二审与最终审,并包含了法律审事实审;而最终审的判决结果,则对当事人具有既判力,也就是受到裁判效力的羁束。

参见

注释

参考文献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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