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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英语:defender,日语:弁護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法庭人员之一,其职责在于为被告提供实质有效的辩护,以确保被告获得公平、公正的审判。辩护人一职主要是由律师出任,不过仍视各地规定而异,在未采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的地区,未持有律师资格者也可能在经过法官的允许后,充任辩护人的角色。
根据辩护人的出任原由,大致可以分成以下三类:
选任辩护人是由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自行选定、委任的辩护人,也是最常见的一种类型,一般也多是寻求具有律师资格者担任。
这类辩护人并非由被告自行选任,而是由法院指派。指定辩护人的案件多为“强制辩护”案件,包括面临重罪指控、被告本身为身心障碍者或其他特殊情形等,此时法院有义务提供被告辩护人以协助其进行诉讼。在实务上,也多半是由律师公会或法律援助机构协助指派律师担任。
与指定辩护人相似,公设辩护人的设置也是为了强制辩护或类似性质案件,但不同之处在于,指定辩护人是法院向外寻求符合资格者接受委任为辩护人,公设辩护人则是法院内的公职人员,法院可以直接指派其辩护。
辩护人属于辅助被告的诉讼主体之一,在诉讼过程中负有为被告提供实质、有效的辩护义务,亦即辩护人必需确保被告于整个刑事程序中受到公平、符合程序正义的待遇,否则可能将违反职业伦理,而面临被惩处的后果。因此,辩护人在刑事程序中享有相当权利,作为协助被告进行防御必要的特权:
接见交通权,又称接见权、交通权,指辩护人对于受到羁押、拘留、逮捕或关押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接见沟通的权利,目的在于保障被告寻求辩护的权利。因此,即便法院下令将被告“收押禁见”,辩护人也并不在“禁见”的范围内,而得以继续提供其法律服务。
当刑事被告或是犯罪嫌疑人遭受到侦查机关盘查、询问/讯问或搜索时,辩护人有权要求在场陪同,并随时提供被告法律服务,称为辩护人的“在场权”。如果辩护人无法即时在场,则被告就可能面临违法、不当侦查的危险,因此赋予辩护人在场的权利,是被告在整个刑事程序中相当重要的权利之一。
检察官所指控被告的证据、调查报告等诉讼资料,辩护人有权要求阅览,以拟定其辩护攻防。在采行起诉状一本主义的国家(如美国、日本),这项程序不称作“阅卷”,而是“证据开示”,且辩护方同样也有开示己方证据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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