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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在二戰敗戰後由同盟國進駐軍事占領的時期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同盟国军事占领日本(日语:連合国軍占領下の日本/れんごうこくぐんせんりょうかのにほん Rengōkokugun senryōka no nihon */?,英语:Occupation of Japan),又称盟总时期[2],是指日本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战败并无条件投降后,由美国为首的部分同盟国实施军事占领的时期,自1945年(昭和20年)9月2日日本投降后正式开始,至1952年(昭和27年)4月28日《旧金山和约》生效后结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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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5年—1952年 | |||||||||||||||||||||
国歌:《君之代》 君が代 | |||||||||||||||||||||
地位 | 军事占领 | ||||||||||||||||||||
首都 | 东京都 | ||||||||||||||||||||
常用语言 | 日本语 | ||||||||||||||||||||
政府 | 军事政府 | ||||||||||||||||||||
驻日盟军总司令 | |||||||||||||||||||||
• 1945年-1951年 | 道格拉斯·麦克阿瑟 五星上将 | ||||||||||||||||||||
• 1951年-1952年 | 马修·李奇微 上将 | ||||||||||||||||||||
天皇 | |||||||||||||||||||||
• 1926年-1989年 | 裕仁 | ||||||||||||||||||||
内阁总理大臣 | |||||||||||||||||||||
• 1945年 | 东久迩宫稔彦 | ||||||||||||||||||||
• 1945年-1946年 | 币原喜重郎 | ||||||||||||||||||||
• 1946年-1947年 | 吉田茂 | ||||||||||||||||||||
• 1948年 | 片山哲 | ||||||||||||||||||||
• 1948年 | 芦田均 | ||||||||||||||||||||
• 1948年-1952年 | 吉田茂 | ||||||||||||||||||||
历史时期 | 昭和(冷战) | ||||||||||||||||||||
• 宣布投降 | 1945年8月15日 | ||||||||||||||||||||
• 军事占领开始 | 1945年8月28日 | ||||||||||||||||||||
• 降书签署 | 1945年9月2日 | ||||||||||||||||||||
• 新宪法生效 | 1947年5月3日 | ||||||||||||||||||||
• 和约签署 | 1951年9月8日 | ||||||||||||||||||||
• 和约生效 | 1952年4月28日 | ||||||||||||||||||||
面积 | |||||||||||||||||||||
1950年 | 678,867平方公里 | ||||||||||||||||||||
人口 | |||||||||||||||||||||
• 1950年 | 83,199,637 | ||||||||||||||||||||
ISO 3166码 | JP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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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上,同盟国对日本的军事占领是由战时与日本相关的国家共同负责,实际上均由美国主导。在这段时间内,日本政府仍然正常运作,但受同盟国的驻日盟军总司令部(GHQ)掌控。为消除战前日本军国主义的余绪,占领当局对于日本实施许多变革,而其中最大的影响是政治制度的改造,透过制定新宪法,使得日本从明治时代以来的帝国体制转型成为自由民主制国家,不允许在国际上使用武力,也放弃宣战权。
1945年8月14日,日本内阁向同盟国回复,接受《波茨坦公告》条件,将要无条件投降。15日昭和天皇发布《终战诏书》(玉音放送)向国民宣告日本二战投降。于1945年9月2日,日本与同盟国双方代表于停靠在东京湾的美国军舰密苏里号签署降书,象征日本正式进入同盟国的军事占领之下。
在日本签署降书前,以美军为首的同盟国军队于1945年8月28日在横滨登陆,盟军太平洋战区最高司令官道格拉斯·麦克阿瑟也在8月30日乘军机抵达东京,麦克阿瑟之后被任命为首任驻日盟军总司令。日本政府在日本本土(日本内地)仍保有治权,但由同盟国透过驻日盟军总司令部(GHQ)间接管治;小笠原群岛与琉球群岛则因日本投降前即被美军攻占,继续由美军管治。同盟国曾打算对于日本实施直接统治,并分为四个占领区,但时任日本外务大臣重光葵在1945年9月3日与麦克阿瑟会面时,直接要求撤回此提案[4][注 1]。占领地与台湾、朝鲜半岛等原为日本属地的日军,则是分别向英军、中国国民革命军、苏联红军等现地的同盟国军队投降,并被剥夺行政权。
至1945年底时,美国驻日人员数量已超越35万人。1946年初,轮调至日本的大批部队纳入麦克阿瑟的美国第八军团之下管理。九州由美国陆军第24步兵师占领,同时负责四国的部分占领任务:本州由第1骑兵师占领,北海道由第11空降师占领。从1950年6月起,这些的部队开始大范围裁员,严重削弱了他们的战斗力。当北朝鲜攻打韩国时(参见朝鲜战争),负责占领九州的美国陆军第24步兵师曾试图进入韩国以阻挡北朝鲜的攻势,但这些士兵们由于在半夜就被突然送往韩国显得措手不及,因此伤亡惨重、被迫撤退,这种状况持续到其他同盟国占领军前来增援时才能击退北朝鲜人民军。
1946年2月21日,一支含有英国、澳大利亚、英属印度、新西兰等国的英联邦占领军进占日本。而在当时,这些军队主要负责日本除军事以外的各种事务,包括处置日本的军工业[5]。英联邦占领军也负责驻守日本西部的几个地区,指挥部设在吴市。该部队最多时有四万人,但是在1947年,该部队在日本的活动逐渐减少,直至1951年重新进入人们的视线。
1951年9月8日,日本与同盟国签署《旧金山和约》,1952年4月28日生效。在《旧金山和约》生效后,参与签署的同盟国正式结束针对日本的军事占领,日本恢复原有的国家权力及主权独立地位。日本政府在2013年,正式订定约生效的4月28日为“主权恢复日”。
同盟国军事占领日本期间,设置由11个相关同盟国组成的远东委员会做为最高决策机构,主要的统治机关则为1945年10月2日成立的驻日盟军总司令部,简称“SCAP”(为英文“Supreme Commander of the Allied Powers General Headquarters”的缩写),日本人又习称为“GHQ”(英文“General Headquarters”的缩写,意为“总司令部”),并设有对日理事会做为总司令的咨询机构。在GHQ设置的期间,对日本政府有绝对的指导权。进驻日本的盟军以美军为主,加上少部分以英国为首的英联邦占领军组成,至于中华民国、苏联、荷兰等相关同盟国并没有军队进驻,仅派遣驻在武官。
二战后期,同盟国曾打算依循德国模式,由美、英、苏、中四国分区军事占领日本(即日本分治计划),并且制定了多个版本的计划。但同盟国最终接受重光葵“以透过身为国民的崇拜对象的天皇来统治较为容易”的主张,利用既有的日本政府机构实施间接统治,日本政府的主权则受到限制。
区域 | 军事占领者 | 军事占领时间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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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本土 | 驻日盟军总司令部 | 1945年8月28日开始 1952年4月28日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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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笠原诸岛 | 美国 | 1946年1月26日开始 1952年4月28日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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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豆群岛 | 1946年1月29日开始 1946年3月22日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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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群岛 | 1945年4月5日开始 1952年4月28日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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桦太厅(库页岛南部) | 苏联 | 现今存在领土争议 | ||
千岛群岛 |
区域 | 军事占领者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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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及附属岛屿 | 中华民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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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群岛(南沙群岛之一部) | |||
朝鲜 | 北纬38度线以北 | 苏联 | |
北纬38度线以南 | 美国 | ||
南洋厅(南洋群岛) | |||
※注1:本列表仅收入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的属地(即日本法律所称的“外地”),不包含战时的占领地与傀儡政权。 ※注2:《旧金山和约》签订后,日本放弃上述属地的所有主权。 |
1945年10月4日,在麦克阿瑟的指示下,日本开始进行修改宪法的工作。经由GHQ的草拟、与日本方面的修订后,新的《日本国宪法》(下列简称新宪法)自1946年11月3日公布、于1947年5月3日起施行,原有的《大日本帝国宪法》同时失效。新宪法公布之后,日本的政治体制从天皇职掌大权的二元制君主立宪制,改变为国民主权的君主立宪制。
在同盟国的主导下,日本天皇与皇室的地位受到很大结构的改变。在新宪法实行后,天皇被除去原有的统治权力,仅存象征地位与有限的职权,而且没有明文给予其国家元首的地位,即所谓的“象征天皇制”。与天皇地位相关的日本宪法第一章,将天皇定位为日本国家与国民整体的象征,只能执行任命内阁总理大臣(首相)、召集国会等国家礼仪相关的事务(在宪法之中称作为“国事行为”)。日本皇室财产大多被转移给予国家与地方政府,直系血亲以外的皇室成员则失去皇族身份。虽然部分日本皇室成员在战时担任公职,但是大部分都没有受到战犯处置。而透过《人间宣言》的发表,天皇也否定自己作为“现人神”(现世人间的神)的身份。
虽然战后日本天皇与皇室的形象被大程度改变,日本民众对于象征天皇制与天皇放弃现人神身份大多能够接受。根据《每日新闻》在1946年所做的民意调查,象征天皇制有85%支持、13%反对、2%不明,显示战后的日本民众仍然支持皇室继续存续[20]。
新宪法第9条规定,日本永久放弃以国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武力行使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以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缘此,日本被认为放弃宣战的权利。
在同盟国的指挥下,日本实施全面性的解除武装,海外日军被全部遣送回国,但也发生苏联强行扣留日本军俘的西伯利亚滞留者情事。日军残存的武器被全部报废,部分原日军占领地的武器成为同盟国的战利品,部分日军先进的武器与技术资料(如飞机、火箭、潜艇等)则被美国与英国以研究为由接手。
在同盟国军事占领日本后,其中一个重要任务便是对战争发动者的惩罚。为此而设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成立后,便开始审判曾参与二战的日本军人(包括台籍日本兵),其中参与审判的除美国之外,还包括英国、苏联、加拿大、法国、荷兰、印度、澳大利亚、新西兰、中国、菲律宾这些胜利的同盟国共同任命法官审理。
原本各国代表(含美国舆论)商议必须审判“日本神圣统治者裕仁”并处以绞刑,但由于日本人民仍然听命于日本政府,而日方政府则用各种方法极力阻止麦克阿瑟将裕仁传召到法庭(他们认为天皇以任何身份被传召上法庭都是一种侮辱),所以麦克阿瑟认为裕仁对整个日本政府及人民中仍有强大的影响力,加上日本人民爱戴裕仁的程度更甚于战前德国人民爱戴希特勒的程度。要是将他处死,等于埋下第三次世界大战的火种,日本人民势必会展开报复。麦克阿瑟甚至一度报告杜鲁门总统,若是一定要用死刑来对待裕仁,那最少要再调派超过一百万部队到日本。最后经过麦克阿瑟的斡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不再讯问或提讯裕仁,于是安排他视察战后的日本全国各地。
审判结果共28个被告被定罪:7人因战争罪和违反人道罪判决绞刑,于1948年12月23日在东京巢鸭监狱执行死刑;16人被判决终身监禁,2个被告被判决有期徒刑,1人免予起诉,2人在审判前病死。
此外,有26名台籍日本兵因于拉包尔战俘营虐待战俘被盟军国际审判庭,判成战犯,判决死刑。台籍日本兵被审判有罪,判处监禁劳役者,亦达175人之多。而且他们得到的审判条件相当差。
由于二战结束后不久,世界进入冷战对峙的局面,加上朝鲜战争的爆发,美国与日本在1951年4月28日《旧金山和约》签署日同时签订《美日间安全保障条约》,正式建立军事同盟关系,原有代表同盟国的美国军队则在军事占领结束后转型成为驻日美军;1960年1月19日,美日两国签订新的安全保障条约,即现今的《美日安保条约》。
虽然战后日本在宪法中规定不得拥有军队,但是被迫于冷战情势的需要,日本政府在GHQ的许可下建立准军事组织,实行有限度的再军备化。日本先在1950年建立警察预备队(后改称保安队),又在1952年建立海上警备队(后改称警备队),这两个组织在1954年升格为陆上自卫队以及海上自卫队,与另外建立的航空自卫队共同组成自卫队,成为日本实质的国家武装部队,但是在各项高精尖装备、航空航天、远程战略投送方面受到美国的严格控制和管制。
为了彻底去除日本军国主义思想,GHQ下令全面施行教育改革,由国民教育深入的扎下民主化的基础。
在签署降伏文书后,GHQ突然提出包含占领期间的公用语为英语这一项目的三布告,并命令政府在次日上午10时前向国民公布。日本外务省以违反波茨坦宣言内容为由与美方交涉,最终撤回了三布告的全部内容。
GHQ意图推行“废除汉字”政策,不过这项改革未能受到民意认同,故没有实行,但日本政府也设法将汉字减少并简化字体,制定了当用汉字。
日本战败后,占领军强奸日本女性事件频发,仅美占琉球(现冲绳县)就有10,000女性被强奸[21][22][23]。1945年8月26日,日本政府成立了为占领军提供性服务的“特殊慰安设施协会”[24][25][26][27]:22:17。美军慰安妇的数量一度达到7万之多[28][29]。
历史学家霍华德·B·荀伯格(英文:Howard B. Schonberger)认为在战后日本的占领政策中,道格拉斯·麦克阿瑟、约瑟夫·格鲁、托马斯·亚瑟·比森、詹姆斯·S·凯伦、哈里·肯、小威廉·亨利·德雷珀、约瑟夫·道奇、约翰·福斯特·杜勒斯8人为关键人物[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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