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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九年国民义务教育指1968年(57学年度)中华民国义务教育由六年延长为九年的教育措施。此措施的实施,提高台湾人民教育水准,亦奠定1970年代台湾经济起飞时中级技术人才的人力资源基础。
台湾的西式教育首见于1895年台湾总督府于台北市芝山岩设置“芝山岩学堂”;随后虽发生六氏先生事件,台湾总督府仍于1896年设置国语传习所,设置更多义务小学。1898年国语传习所改为公学校,1941年再改为国民学校,1943年实施六年制强制义务教育。
至1943年,台湾小学共计1,099所,小学生已达932,525人。据1944年统计,台湾义务教育的小一入学率为71.2%,唯多数学生中途辍学,实际完成六年义务教育的比例仍低于五成。
日本总督府最早实施隔离教育,日人就读小学校,台湾人则于公学校就读。1922年的新教育令颁布实施后,强调“内台共学”,但其中仍有资源不公的情况存在。
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日本战败撤离台湾、澎湖,转由中华民国接管。根据《中华民国宪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接受国民教育(简称国教)为国民的权利与义务。第一百六十条也规定,六岁至十二岁之学龄儿童一律受基本教育,免纳学费。且早在1944年已公布《强迫入学条例》,所有学龄儿童家长均应主动让子女就读国民学校。因此自1945年起,台湾义务教育仍然维持六年。由政府设立国民学校(简称国校),以学区制的方式,提供学龄儿童就读。接受国民教育儿童,仅需缴交相关学杂费用或代办费用,低收入户由政府供应教科书籍,减免或免收学杂费用。而超过学龄(六岁至十二岁)没有接受基本教育之国民,应接受补习教育[1]进入国民学校附设补习学校(简称补校)[2],但事实上没有强迫此类国民接受补习教育,法律更没有明定罚则。[3]
国民学校毕业后则属于选择教育,学生可参加初级中学(简称初中)、初级职业学校(简称初职)及五年制职业学校的招生考试,继续就读;或直接至社会工作。随着1960年代台湾经济水准逐渐提升,家长纷纷希望子女学历也能提高,因此初中、初职的联合招生考试(简称联招)竞争逐渐加大;在国校五、六年级,学生的升学压力不比现今台湾各项升学考试为低。为此,1959年台湾省政府教育厅提出省办高中,县市办初中的教育政策,选择苗栗县、台北市、台南市、高雄市试办,希望减轻国小毕业生的升学压力。
有鉴于提升中华民国国民整体素质与学识能力以备国家经济、与各项建设发展之需,再加上与中国大陆内战渐缓而使军费较能得到控制之下,时任中华民国总统蒋中正在1963年5月到金门县巡视时,指示金门地区试办九年国民义务教育,为此创办“金门县立金城初级中学”(今金门县立金城国民中学),于1964年秋天招收全金门县应届小学毕业生[4],之后于1967年6月27日于总统府国父纪念月会发表言论,“要继耕者有其田政策推动成功之后,加速推行九年义务教育,以现阶段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来解决九年义务教育问题,定可乐观厥成。”
1967年6月30日,蒋中正召集教育部部长阎振兴、台湾省主席黄杰、台湾省政府教育厅厅长潘振球及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局长刘先云,指示筹画延长国民教育为九年事宜。
1967年8月17日,总统令“台统(一)义字第五零四零号”:“兹为提高国民智能,充实戡乱建国力量,特依照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第四项之规定,经交动员戡乱时期国家安全会议第三次会议决定:国民教育之年限应延长为九年,自五十七学年度起先在台湾及金门地区实施。关于实施九年国民教育之有关事项其需以法律定之者,应提案制定一特别法,以资适用。希遵照上项决定迅即办理。”[5]
在总统发表谈话与会谈后,行政院与教育部开始办理筹备工作,分别成立专案小组,进行研订法令,筹措经费,广设国民中学,同时新订国民中学课程暂行标准及修订国民小学课程标准。
行政院在1967年7月6日第一零二六次院会决议,成立九年义务教育专案小组,负责协调各部会分工,由政务委员陈雪屏负责召集。7月15日专案小组召开第一次会议,听取教育部报告有关法令、学制、课程、学区划分、能否于一年内完成筹备等问题加以研究,并决议请财政部等有关机关就本案经费筹措加以研究。7月30日举行第二次会议,对于教育部提出法案、实施纲领要点进行审查,在获得结论后,分别送请立法院立法或发布命令。
教育部则在中等教育司司长王亚权的领导下,成立九年义务教育策划小组,会同台湾省政府教育厅及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共同负责草拟与策划工作。首先于7月14日召开第一次会议,之后约为每周或每二周召开一次会议,根据省市教育厅局拟定五十七学年度至五十九学年度国民学校毕业生就学率及就学人数,推估各学年度应增班设校,从而审核所需经费预算、法令研订、学制、课程、学区划分、学生分发入学等具体措施,逐步拟定后,送行政院专案小组通过后实施。
教育部首先订定《九年国民教育实施纲要》草案,经行政院专案小组提请行院院会核定后,作为建立制度、草拟法规之依据。其主要内容大致如下:
前述实施纲领乃是在当时法令尚未规定前,先加以规定,让各县市有实施准则。但依据中华民国宪法规定,教育制度由中央立法,因此专案小组也确定制定适用于台湾与金门地区的特别法,作为延长义务教育之实施依据,即《九年国民教育实施条例》[8],由教育部会同财政部等拟定草案,送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审议。立法院于1968年1月27日三读通过,由总统于同年1月27日公布实施。此条例大部分条文,与前述实施纲领雷同,仅依据宪法提高其法律位阶。
由于当时各县市负担教育经费早已超过宪法规定比例,因此由财政部规划,开辟专案财源。根据专案小组提出《延长国民教育有关经费事项会商结论报告》,经行政院1967年8月3日第一零三次院会通过,由省县市政府筹措,不足处由中央支援,且经《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允许,不受《财政收支划分法》的限制。
五十七至五十九学年度三年总经费台湾省估计新台币2,855,510,700元,台北市估计新台币744,489,300元,省市经费合计约新台币三十六亿元,超额经费以预备金支应。
1967年12月,蒋决定实施九年国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极为庞大,为筹措财源,乃实施加税计划,以达成预算平衡。自1968年台湾开始实施九年国民义务教育,为学制之重大改革。[14]:187高等教育以研究高深学术,培养专门人材为宗旨。[14]:187提倡建教合作及技艺训练。[14]:187
此教育措施的实施,普遍认为在台湾1970年代经济起飞之时,奠定了人力资源的基础。而根据教育部统计处2010年年底统计资料,台湾十五岁以上人口不识字率降低至2.09%[15],境内国民小学校数由1968年2,244所增至2,661所,国民中学校数由487所增至740所。至于国小毕业生继续就读国(初)中比率[16],1966年为59.04%,1971年增至80.85%,而2009年则已达99.73%,扣除移民等因素,几乎达100%。不过因台湾人口少子化关系,国中小学生数逐年降低,各县市政府教育处(局)以降低班级人数或简并学校方式,维持各校班级规模。
不过,由于台湾进入先进工业发展国家后,家长对于子女的学历要求越来越高,而且希望进入较佳的高级中学、高级职业学校或五年制专科学校,因此虽然台湾人口逐渐少子化,但国中升学压力依旧不减。无论公私立国中,纷纷有能力分班、课后辅导、重视升学科目等教育偏轨的现象产生。此情况与1960年代国校毕业生升学初中(职)的升学教育偏轨现象雷同,因此逐渐有十二年国民教育措施的呼吁。2014年,正式实施十二年国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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