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立法机构(1914-1916)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参政院是依据1914年5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设立的临时立法机构,自1914年至1916年间存在。
1914年5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约法》规定,立法机关采一院制,名“立法院”;另一方面,第四十九条规定:“参政院应大总统之咨询审议重要政务。参政院之组织由约法会议议决之。”第六十七条规定:“立法院未成立以前,以参政院代行其职权。”
1914年5月26日,参政院成立。6月20日,参政院在北京正式开幕[1]。该院全体参政均由大总统袁世凯任命。6月29日,袁世凯命令由参政院代行立法院职权。但直到袁世凯逝世,立法院始终未能成立。1916年6月29日,因恢复遵行临时约法,召集国会,参政院即被裁撤[2][3]。
参政院的组成人员如下:[4]
参政院设秘书厅,由秘书长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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