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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又称抱养,系指养子,将他人子女收为自己子女,中国古代又称为螟蛉子,这是由于古人误以为蜾蠃螟蛉幼虫收养作己子,[1]实际上它们是用作给自己幼虫的食物。小说《封神演义》中的雷震子是一个弃婴,被周文王收为螟蛉子,列为文王的百子之末。[2]

有研究指出,就如一般父母对子女的教养会对子女的将来和福祉造成影响一般,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教养,也一样会对养子女的将来和福祉造成影响,虽然不同状况的养子女,会因其先天因素之故,而出现不同的侵略性和心理健康状况,但养父母对养子女展现爱与关怀,会减少养子女的未来和福祉出现负面结果的可能。[3]养子女的身心状况会受收养前的因素影响,但养父母对养子女展现特别多的爱与温暖,对养子女的心理健康发展有正面帮助。[4]罗马尼亚后共产时代孤儿的研究也显示,尽管相对于未曾被送进孤儿院的儿童,被送交收养的儿童各方面的发展依旧较慢,但被送交收养的孤儿,其语言、智商与社会情绪方面都出现改进,他们能出现安全依附,且情绪表达能力也有所进步。[5]

法律上,收养是通过法定方式,赋予收养者与被收养者,发生与婚生子女具有相同权利义务的一种身份契约关系。因此,收养称为法定血亲拟制血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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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类型

收养之类型,依收养人与被收养者间之关系,约可分为三种:

  1. 继子女(称为继亲收养),亦即夫妻之一方结婚后,收养他方在前婚关系中之子女,即属之。
  2. 近亲收养,收养亲戚的小孩。
  3. 不具亲属或血缘关系之人,依法定方式,具备相关要件,而成立收养关系者而言。

被收养者之生父母称为本生父母,而对本生父母而言,将子女被他人收养之情况称为“出养”子女。一旦子女出养后,与其本生父母之亲属关系即处于暂时停止之状态,互不负义务,也无法律上之权利,故也互无继承之资格。

各地情况

罗马尼亚

罗马尼亚共产党时代,因为770法令之故,使得出生率上升,但这也导致大量婴儿被弃养至孤儿院。而对罗马尼亚孤儿院儿童的研究显示,这些儿童的大脑白质灰质都小于一般儿童。这些儿童也有许多诸如抽动暴怒偷窃和自我惩罚等异常行为,其智能与学业成就也较低;而被从孤儿院送交收养的儿童在语言、智商与社会情绪方面都出现改进,他们能出现安全依附,且情绪表达能力也有所进步;但相对于未曾被送进孤儿院的儿童,这些儿童各方面的发展依旧较慢。[5]

中国

先秦以来的中国传统社会重视祭祀,财富、职务、爵位等各类遗产继承权都以男子优先。缺少男性继承人的家庭会采用收养、过继方式解决问题,通常收养同一氏族(同姓)的子弟。传统观念中,姓氏父系血统互为表里,故收养异姓男子为继承人会导致血统紊乱,不符合礼法。自三国时代起,历代法律禁止收养、送养异姓男。唐律中,收养异姓男唯一途径是三岁以下的遗弃儿童。而面对灾荒和战乱的情况,唐宋两朝通过诏令放宽收养异姓的限制[6]:123—125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民法》第1072条规定,收养他人之子女为子女时,其收养者为养父或养母,被收养者为养子或养女。同法第1077条第1项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亲属间之关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与婚生子女同。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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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注释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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