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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住宅(英语:Public Housing),又称公营住宅公营房屋公营屋邨,简称公宅公屋,是指政府直接兴建或委托第三方建造的住宅。世界各地的形式有所不同,通常是公寓型态,由政府出资,以廉价金额出租(社会住宅)或贩售民众,尤其是低收入居民。

印度古尔冈的公共住宅
新加坡组屋
朝鲜开城的公屋

名词差异解释

公营住宅在各个使用中文的地区有不同称呼,中国大陆称为廉租房,香港称为公共屋邨(简称公屋,“邨”是“村”的本字[1],但后世更通行俗字,此二字在香港用法不同),澳门称为社会房屋台湾称为国民住宅(简称国宅)、公营住宅[2]合宜住宅社会住宅等,在新加坡马来西亚则称为组屋(flat)。

欧洲亦称之为“社会出租住宅”(Social Rented Housing),是指政府直接兴建、补助兴建或民间拥有之适合居住房屋,采“只租不卖”模式,以低于市场租金或免费出租给所得较低的家户或特殊的弱势对象的公营住宅。此一名词定义仅为概念指称,各国中央与地方政府实际运作所使用之名称不尽相同,例如美国称之为affordable housing日本称公营住宅。

原计划经济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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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彭浦新村的老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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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林一处东德时代遗留的 Plattenbau英语Plattenbau

中国大陆

1950年代中共在中国大陆实行计划经济后,建立了与其匹配的公有住房(公房)制度。这类住宅由国家统一从财政预算中拨款,并由国营企事业单位负责投资、施工管理、分配;房屋使用人通常为国营企事业的职工及家人,根据其职称分配不同规格的公房,并按月缴纳房租。但由于公房的租金极低,实际上对住户而言近乎于无偿使用。由于该类公房长期实行无偿分配和低租金的福利体制,严重影响国家财政及后续投资,导致1970年代末全国主要城市面临住房短缺的问题;同时奉行“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亦为腐败行为提供了温床[3]

改革开放后,中国政府对土地及房屋制度进行改革,将房屋商品化[3]。这种建于房屋制度改革前的公有住房因此也被称为老公房。原则上老公房无法自由买卖,但业主可在买下产权后出售(称为公房买卖),但出售需经过当地房屋管理部门乃至国资委同意[4]。但由于部分地方的公房管理制度不完善,信息化程度较低,形成了漏洞并滋生贪污腐败问题或家庭纠纷[5][6]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行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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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联

赫鲁晓夫楼:苏联在20世纪60年代的尼基塔·赫鲁晓夫执政时期大量兴建,并以他的名字命名,在南斯拉夫、中国、朝鲜等一些社会主义国家中也有效仿。中国大陆尤其是东北地区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一些工业区所兴建的职工住宅也属于此类,在中国被称为“筒子楼”。

 东德

其它地区

 香港

香港公共房屋由1948年成立的非牟利机构香港房屋协会开始,并于1952年建成了香港首批公共房屋上李屋邨模范邨。1953年12月发生石硖尾大火,政府建造了鲍宁平房,自此香港政府的公共房屋计划正式展开,此后就有大量公共房屋的落成。1953-1973年期间香港政府的公共房屋由香港屋宇建设委员会徙置事务处工务司署等三个建屋机构提供,1973年4月港督麦理浩为推行“十年建屋计划”遂将该3个建屋机构合并成为香港房屋委员会房屋署;所以香港公屋现由香港房屋委员会和香港房屋协会兴建,现该两家公营房屋兴建机构都有不同类型的公共房屋计划,其中最普遍及影响最为深远的为出租公共房屋,即公共屋邨(公屋),其次出售的资助房屋名称是居者有其屋计划(居屋)。

 澳门

澳门社会房屋始于1928年8月。澳门台山区一破旧的贫民屋发生大火,澳门政府后来便在原址重建了一系列小平房,澳门的社会房屋就始而来。澳门社会房屋现在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房屋局策划、兴建、销售/出租及管理。澳门社会房屋共分3类:社会房屋(出租)、经济房屋(出售)及临时收容中心。住宅单位主要为T1-T3户型(一房两厅至三房两厅);自2008年永宁广场大厦落成后,房屋局不再提供T4户型(四房两厅)的单位。现时全澳最大的社会房屋(社屋)屋邨是位于路环石排湾社屋乐群楼(Edificio Lok Kuan),共有4,672个单位。澳门出售的资助房屋名称是经济房屋,大致相当于香港的居者有其屋(居屋)计划

 马来西亚和 新加坡

新加坡建屋发展局(简称HDB)承担建筑的组屋,为大部分新加坡人的住所。

马来西亚的组屋大部分分布在大城市,如吉隆坡槟城新山等,大部分为二房式,多提供给中下阶层及贫穷家庭居住。马来西亚的组屋逐渐减少,政府兴建人民组屋代替组屋。人民组屋与组屋的不同点是人民组屋的住户不拥有房子的拥有权,房子拥有权是政府,政府以租借的方式给予那些在零度木屋计划下,被迫搬走的家庭居住。住户每个月必须缴交房租给政府。

台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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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万华青年公共住宅(2018年)
事实速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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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因应人口的激增、以及1980年代以来眷村住宅的老旧化,遂在各地兴建规模不一的国民住宅。民国65年(1976年)起兴建约39万余户,协助约158万人解决居住问题,多由地方政府成立专责单位(如国宅局)负责兴建,主要分为三种,一种是老旧眷村改建、多以“○○新村”命名的住宅社区,第二种是服务公教人员及其眷属的住宅社区,第三种是开放民间认购的国宅社区,第三种的数量极少。[来源请求]

1990年代后期以来,由于市场余屋量增加,为了避免“官商勾结的弊病横生”与“与民(民间建商)争利”的可能性,除了眷村改建案外,政府便不再大规模建设国宅。

2010年代起,由于建商及房地产业炒作造成都市房价过高,政府透过公办民营兴建合宜住宅(贩卖)、台湾社会住宅(出租)为导向的公共住宅,但又有官商勾结的现象产生。

 日本

同样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各地兴起建造公营住宅的风潮,其中的大多数皆透过日本政府出资的特殊法人日本住宅公团日语日本住宅公団”(今 都市再生机构)负责兴建,另有不少类型是地方政府公营事业机构的宿舍,由这些公营住宅构成的社区被统称为住宅团地,简称“团地”。

 美国

 英国

 德国

 法国

参见

文内注释与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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