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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一部有关立法的法律,共6章120条。该法律于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作出第一次修正。[1]2023年3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作出第二次修正。[2]

事实速览 简称, 起草机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简称立法法
起草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受委员长会议委托)
提请审议机关不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全国人大)
公布日期2000年3月15日
施行日期2000年7月1日
最新修正2023年3月13日(第2次修正)
法律效力位阶基本法律
立法历程
  • 一审:1999年10月25日-31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
  • 二审:1999年12月17日-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
  • 三审:2000年3月5日-15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
  • 人大会议通过: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 国家主席公布:第三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0年3月15日,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公布)
修正案
列表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23年3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现状:施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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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原因

中国宪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尽管对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程序、法律解释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但由于宪法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不够具体、不够明确,导致有些法规、规章与法律相抵触或者法规、规章之间相互矛盾、冲突;有些法规、规章的质量不高,存在着起草和制定过程中片面强化、扩大部门的权力,为本部门、本系统带来不应当有的审批权、发证权、收费权、处罚权;有的还超越职权,擅自解释法律、法规,或者各搞各的规章。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也严重地影响了正确执法。

为了提高立法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做出统一的规定,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决定制定《立法法》。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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