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LGBT权益
区域性少数者权益概述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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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LGBT权益讲述历代中国对于LGBT的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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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古就有记载同性恋。根据伦敦大学的一些研究,[1]在1840年受到西方的影响之前,同性恋在中国被视为生活的一个正常的层面。[2]据推测,中国早期的几位皇帝都有同性恋关系和同性伴侣。[3]根据同样的研究,反对同性恋的想法直到19世纪和20世纪通过清末民初的西化运动才在中国站稳脚跟。[4]
一些同性相关的故事一直保留到今天, 比如晋献公(公元前676-651年在位)在对手的宫廷里栽赃一个英俊的年轻人,目的是用这个年轻人的性魅力影响另一个统治者,并给他一些不好的建议。[5][6]一个典型的故事是弥子瑕和卫灵公的关系。弥子瑕与爱人分享一个特别美味的桃子,后来的作家将其称为“余桃”。另一个战国时期同性恋的例子是魏安釐王和他的情人龙阳君的故事。[7]
同性恋在汉朝(公元前202年-公元220年)被普遍接受。汉哀帝是中国最著名的从事同性性行为的皇帝之一。历史学家把汉哀帝和他的男情人董贤的关系描述为“断袖之癖”。有个故事说,一天下午,汉哀帝与董贤在同一张床上睡了一觉后,董贤压住了皇帝的袖子,皇帝不忍惊醒他,而是剪掉了自己的袖子。董贤以其相对朴素而闻名,与装饰华丽的宫廷形成鲜明对比,作为关系的一部分,董贤被赋予越来越高的职位,并最终在汉哀帝去世时成为军队的最高统帅。[8]也正是在这一时期,女性同性恋首先被提及。东汉史学家应邵观察了几名宫女彼此之间形成同性恋的关系,将这种关系称为“对食”。[9]
刘宋时代(公元420-479年)的著作声称同性恋与异性恋一样普遍。据说男人频繁地从事同性性行为,未婚的女人因此嫉妒。[2]
跨性别男性的行为最早在这一时期可见。南朝齐国东阳县的娄逞是最早被记录伪装为异性身份任职的人。他易装为男性,以此成功进入官场,但最终被遣返回乡。史官认为他是人妖。后来一名名为崔惠景的女子尝试模仿之,但没有成功。[10]
在中国,最早反对男性卖淫的法律可以追溯到宋朝(960-1279年)政和年间(1111-1118年),对男妓处以重打100下和罚款5万现金的处罚。[11]
据信,明朝皇帝朱厚照(1491-1521年)与来自哈密的穆斯林领袖萨伊德·侯赛因有同性恋关系。正德皇帝除了与男性有关系外,还与女性有许多关系。他也寻找了许多官员的女儿。据信,天启帝朱由校有两座私人宫殿,一座为他的女性情人,一座为他的男性情人。在这个时代,女同性恋的性行为随着约会有着迅速上升的趋势,这种现象全都是以寻欢为名而产生的。这包括但不限于性摩擦、舔阴和相互手淫的行为。[9]
中国的同性恋者没有经历过与中世纪欧洲基督教中的同性恋者相比的迫害,而且在某些地区,特别是在商人阶级中,同性爱情尤其受到赞赏。明末有一种刻板印象,福建省被认为是唯一一个同性恋著名的地方,[12]但谢肇哲(1567-1624)写道:“从江南、浙江到北京和山西,没有人不知道这种爱好。”利玛窦等欧洲耶稣会传教士注意到了他们认为的“非自然的偏差行为”,对其经常开放和公开的性质感到苦恼。[13]历史学家卜正民写道:对性形式的憎恶是双向的,因为“单身的耶稣会传教士是中国人性投机的丰盛食物”。中国作家通常取笑这些人,坚持认为他们谴责同性恋的唯一原因是因为他们在单身时被迫压抑性快感。[9][14]
中国第一部处罚同性性行为的判例是在1546年(嘉靖二十五年)颁布的,列在“斗殴”门之下。[11]明政府在《大明例附解·附录》中规定:“将肾茎放入人粪门内淫戏,比依秽物灌入人口律,杖一百。”,这一“拟律”(非法律条文)与其说是针对同性性行为,不如说是针对污辱、侵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从记载不多的案例来看,明朝的规定主要针对强行鸡奸,对和同鸡奸很少定罪处刑[15]。到万历十三年,重新修例后,这些未载入的比附律条就都废止。男风在当时是普遍接受和实行的,然而礼教要求男子必须和女人结婚和育有后代。
到1655年,清廷开始将“鸡奸”一词用于同性肛交。社会开始强调严格遵守社会秩序,这是指夫妻之间的关系。1740年,一项反同性恋法令颁布,《大清律例》提到和同鸡奸比照军民相奸例处置:“如和同鸡奸者,照军民相奸例,枷号一个月,杖一百。”。[9]
不过,就司法审判情况而言,明万历至清朝年间的此类案件,其实际案例多涉及发生性关系之后,与对方感情产生嫌隙,所引发的凶杀案。因此如果没发生会闹上官府的纠纷行为,和同鸡奸其实并不会为官府所关注。据 Matthew. H. Sommer 利用清廷档案的研究发现,和同鸡奸案是在伴随、牵扯到其他犯罪的情况下连带判刑,和同鸡奸不会单独成案。[16][17][18][19][15]
据《内阁题本刑科》,婚姻奸情类中的鸡奸案,在乾隆占55.5%,咸丰、同治、光绪只占了8.5%,可见自清朝中叶后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有趋缓的倾向。[20]
中国最早的有记载的跨性别女性可见于清朝的“熊尔圣案”。在当时,跨装行为不被认可,跨装者中有性别认知不同寻常的人寥寥无几。绝大多数男扮女装者,都被以犯罪者的身份记录下来,他们的男扮女装行为,带有明确的犯罪目的,不仅包括诈骗钱财,还包括奸淫妇女等等。 清中叶以后,一旦地方寻获男扮女装者,按惯例需究明是否有作奸犯科之事,并依照“左道惑众”之律,予以惩戒。
熊尔圣,原籍常德府武陵县,他“至二十六七岁,蓄发穿耳缠足,改妆为女”。其弟熊尔谅为其保守秘密,因其弟欲占其财产,他以“弟占姊产”控告于官府,而经其弟指证,他原是男身,乾隆九年被捕,年龄已至六十余岁,定居二十一年。熊氏男扮女装生活了近四十年的秘密告破。与上述男扮女装者不同的是,熊尔圣“邻里相安无事,并未作奸犯科,无奸污妇女、诈骗钱财情节,煽惑人心之举“。他成为了一名女性长者,有一定社会地位和房屋田地。另外,“男扮女装”案在当时律无明文。即使这样,他仍然被认作“奸民”,作有罪推定。最后乾隆皇帝定夺此事,熊尔圣被处以薙发,流放黑龙江。[21]
“男扮女装即为奸民”的牢固认知,决定了无论是否别有犯罪情节,认知上的“跨性别者”一旦败露同样要面临惩处。 与那些假借男扮女装而行不法之事之人相比,“跨性别者”并不会被区别对待。
1912年,辛亥革命推翻了清朝,在制定的新刑法中承续1903年《大清刑律草案》的意见“至鸡奸一项,自唐迄明均无明文”,不将同性性行为入奸罪,亦不科处刑罚。[24]民国初年在西方性学被翻译和传入的影响下,对于男女同性恋有着异质性和不容忍性的想法变得更加主流。[4][25][26]
2019年5月17日,《司法院释字第七四八号解释施行法》三读通过,5月22日经总统蔡英文公布,于5月24日生效,使中华民国成为亚洲第一个全国性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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