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联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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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日语:日本国政府と中華人民共和国政府の共同声明)简称《中日联合声明》(日语:日中共同声明),又称《中日建交公报》,是1972年9月29日签署的一份联合声明,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日本建交。
背景
1960年代后,原来关系密切的中苏交恶,于1969年更爆发中苏边界战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安全受到苏联严重威胁,急需寻找新的国际战略伙伴。1971年10月联合国大会2758号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取得联合国之中国代表权前后,加拿大等西方国家开始纷纷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1972年2月,美国总统理查德·尼克松访华,联合发表《上海公报》,震惊世界。


日本在1949年后没有立即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政经分离”的政策,但经济、贸易和文化交往越来越密切。
1972年日本自由民主党总裁选举中,日中关系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议题,田中角荣在竞选时承诺上台后要实现日本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邦交正常化,得到其他候选人三木武夫和中曾根康弘的支持。最后,田中大比数击败最大的竞争对手,当时属于亲中华民国派的福田赳夫。7月,田中角荣出任日本首相后,表示充分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复交三原则”(即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理解和尊重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一主张以及废除《中日和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也对此做出积极回应。[1]同年9月25日,日本内阁总理大臣田中角荣、外务大臣大平正芳和内阁官房长官二阶堂进访华,会见中共中央主席毛泽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和外交部长姬鹏飞等人,商讨建立邦交、发表联合声明及其他事项。当天晚宴田中发言时用“添麻烦”对侵华战争道歉,引起风波,但双方最终也达成了共识。9月29日上午,双方代表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东大厅举行《中日联合声明》的签署仪式,田中角荣、大平正芳和周恩来、姬鹏飞在声明上用毛笔签字。[2]
内容与形式
签署者
- 日方
- 中方
《中日联合声明》主要内容有:强调中日两国的悠久友谊,结束两国的不正常状态(战争状态),日本对“过去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的重大损害的责任,表示深刻的反省”等。
条款的八个主要内容是:
未纳入内容的补充说明
1972年9月29日,在共同签字发表的《中日联合声明》后,日本外相大平正芳即对该联合声明的内容进行补充说明: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邦交正常化的结果,宣布由中华民国与日本之间订立的《中日和约》失去存在的意义而宣告终结,而中方同意采用日本外相发表谈话的形式宣告该条约的结束,不坚持把“中日和约”是非法的、无效的、必须废除(复交三原则之一)这一条单独写入联合声明。[3][4][5][6][7][8][9][10]。
影响
《中日联合声明》的签署结束了不正常关系,建交之后,双方关系和各方面交流蓬勃发展,对亚洲的和平也是重要的进展,对当时的局势来说也使双方的安全保障都有所提升,苏联的远东进攻型的战略不得不有所放缓,也促使了更多国家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田中内阁成功促成此事,拉动了田中角荣在日本的高民望。
此后仍有分歧存留,如日方认为中方承诺的放弃战争赔偿包括政府索赔和民间索赔,但是中方认为这一承诺仅仅是指政府索赔,不影响民间对日索赔[11]。
声明中原则是否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已有争议。2025年3月11日,石破茂内阁针对日地方议员质询提案书中询问地方自治体、首长、地方议会、地方议员是否有义务“充分理解并尊重”中日联合声明中所载“中国的立场”的法律义务问题,作出答辩书并经内阁会议决定,表示“该声明不具有法律约束力”[12]。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毛宁则回应称,1978年签订的《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确认,《中日联合声明》“是两国间和平友好关系的基础,联合声明所表明的各项原则应予严格遵守”。条约由中日两国政府签署、两国立法机构审议批准后正式生效,从法律上确认了联合声明的各项原则和内容,故《中日联合声明》当然具有法律约束力[13]。
参见
![]() ![]() “中日关系的政治基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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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9月29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 |
1978年8月12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和平友好条约 |
1998年11月26日 | 中日关于建立致力于和平与发展的友好合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 |
2008年5月7日 | 中日关于全面推进战略互惠关系的联合声明 |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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