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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對「一個中國」原則的詮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一个中国原则(英语:One China Principle),简称一个中国或一中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台海现状及海峡两岸关系的主张及意识型态,同时也是其外交政策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基于这一原则追求中国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反分裂国家法》则在法律上确立了这一原则,此主张与中华民国的“一个中国原则”存有差异,因而不被中华民国方面接受。
中国大陆官方对于一中原则的标准论述如下:
“ |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代表,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 | ” |
在国共内战中,中华民国政府于1949年败退到台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在北京宣布成立,台湾海峡两岸形成事实分治的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为中华民国在1949年之后已经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取得旧有中华民国所有法律地位与权力,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台湾也因此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撤退到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虽然仍然延续了中华民国的名称,但已经不再是主权国家,也不能代表中国,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的地方当局,称为台湾当局。台湾当局不具备任何合法地位,有义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1]。
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皆不承认中华民国拥有合法地位。认为中华民国存在,而且也能代表中国的政治观点,被归类为两个中国,为独台,在法律上为非法。而认为台湾当局是合法政权,为主权独立国家的见解,称为一中一台,是台独。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中国原则”有过不同版本的表述。
在不同场合中,以下三个分句的顺序略有不同。
“ |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 |
“ |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 ” |
该版本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一句。
该版本多应用于外交场合,如与他国建交时、参与国际组织时等。
《一个中国的原则与台湾问题》(白皮书)指出:“外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与台湾当局断绝或不建立外交关系,是新中国与外国建交的原则”,并表示该版本的主张“构成了一个中国原则的基本涵义,核心是维护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2]。
自2000年代起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他国建交时,他国政府均会在建交公报中“承认”该版本的“一个中国原则”[3][4][5][6][7]。
2000年8月4日,在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给联合国秘书长的信中,亦使用了该版本的“一个中国原则”[8]。
2022年8月4日,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主持例行记者会时,亦使用了该版本的“一个中国原则”,并强调“一个中国原则只有一个版本、一种含义”、“不允许私塞任何前提后缀,也不允许任何歪读曲解”[9]。2024年5月10日,外交部北美大洋洲司司长杨涛举行吹风会时,同样使用了该版本的“一个中国原则”,并批判美国“声称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却加上“与台湾关系法”“对台六项保证”作为前缀、后注。”[10]
在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讲话发表之后,“一个中国原则”有了新的表述。
1998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台湾方面提出的“一个中国原则”的表述为[11]:
“ |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 | ” |
2000年代起启用的“一个中国原则”的表述为:
“ |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 | ” |
该版本逐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一句改为“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将“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一句改为“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陈长文律师认为,新版由从属关系转变为平等关系。[12]
该版本多应用于处理两岸关系事务的场合。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认为,该版本的表述“是对江泽民同志亲自确定的关于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立场论述的新的阐述,既坚持了一个中国原则的一贯性,又展现了争取和平统一的诚意和对台湾同胞的尊重,具有很大的包容性。”[13]
《一个中国的原则与台湾问题》(白皮书)指出,该版本的目的是“为寻求和扩大两岸关系的政治基础”,应用场合是“在统一之前,在处理两岸关系事务中,特别是在两岸谈判中”[11]。
在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讲话的历次周年纪念日上,时任国务院副总理钱其琛均会在讲话中,使用该版本的“一个中国原则”[14][15][16]。2000年8月,钱其琛副总理会见台湾联合报系访问团时,亦使用了该版本的“一个中国原则”。2002年11月,江泽民在中共十六大报告中,亦使用了该版本的“一个中国原则”。[13]
1949年10月2日,苏联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为第一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的国家,中华民国外交部遂发表声明与苏联断交。1950年,西方世界中的英国率先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并与中华民国政府断交,而后双方在外交领域均不接受双重承认,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中国,中华民国政府与之断交。反之承认中华民国政府代表中国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也决不与之建交。
1971年,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取代中华民国在联合国的中国代表权席位。国际社会上,各国与中华民国断交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交,在建交公报上,各国都同意中国提出的一个中国政策,亦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关于台湾地位之态度则于文字与实务上均有所不同。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称“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2005年,制定《反分裂国家法》,将一个中国政策法律化。
在国际法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张完全接收中华民国先前所曾经拥有的法律地位及权益,是中国唯一合法代表,完全驱逐中华民国。主张中华民国不得享有任何国际法权益,在参加国际组织时,有限度默许中华民国可以用民间组织方式参与,但不能宣称自己是国家或代表中国及享有国家待遇。
1971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中政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其他国家建交时,建交双方所必须承认并遵守的原则,要求对方必须在建交公报中明确承认“一中政策”,不承认中华民国的正式地位,否则将会拒绝与其建交。在联合国中,联合国认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唯一合法代表。而世界各国对于一个中国政策有不同的态度。
中华民国为联合国创始会员国。1971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合国大会通过2758号决议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取代中华民国政府的席位:
“ |
大会, 回顾联合国宪章的原则。 考虑到,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权利对于维护联合国宪章和联合国组织根据宪章所必须从事的事业都是必不可少的, 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 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承认他的政府代表为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并立即把蒋介石的代表从它在联合国组织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所非法占据的席位上驱逐出去。 |
” |
美国政府采取“一个中国政策”(One-China Policy)作为外交政策。美国承认只有一个中国,以中美三个联合公报为政策基点,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美国政府认识到中国的立场,即“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又依据与台湾关系法及六项保证为方针,对台湾的地位问题视为悬而未决,但承诺对台湾提供军售。[18]
“ |
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 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国家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 |
” |
——《反分裂国家法》第二条 |
“ |
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础。 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最符合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的根本利益。国家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实现和平统一。 |
” |
——《反分裂国家法》第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认为,九二共识为两岸共同坚持一个中国原则和中国统一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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