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马地纸盒藏尸案是一宗于1974年12月17日早上揭发的谋杀案件,在香港曾轰动一时。死者卞玉瑛(1958年4月6日—1974年12月16日)的尸体在跑马地一个日立S-67B电视机包装纸盒内被发现,发现时浑身赤裸。跑马地安美饮品公司兼职店员欧阳炳强(生于1946年[来源请求]) 于1975年11月被裁定谋杀罪罪名成立,依例判处死刑,由于香港在1966年12月起停止执行死刑,时任港督麦理浩按惯例赦免其死刑,改为终身监禁。1990年代初由于法例修改,终身监禁犯可有条件假释。欧阳炳强自被捕起一直否认有罪,但在1997年承认控罪并申请刑期复核,终于在入狱28年后获批准有条件释放,于2002年假释出狱。

Quick Facts 跑马地纸盒藏尸案, 位置 ...
跑马地纸盒藏尸案
死者卞玉瑛
位置 英属香港香港岛跑马地
日期1974年12月16日 (1974-12-16)
类型谋杀
受害者卞玉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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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香港首宗没有表面动机、没有人证,利用环境证供科学鉴证所取的证供而定罪的谋杀案。汤家骅法律援助署引荐下为欧阳炳强出任代表律师,律师胡鸿烈亦在上诉时担任辩方律师,胡鸿烈认为控方所得的环境证供及科学鉴证证据未能完全肯定欧阳炳强有罪,并提出十大疑点:如269条纤维中只有7条与被告吻合、没有杀人动机等。惟处理事件的“光头神探”总督察贝亚在法庭判案时便指出“光线只有一条不能照亮,但若有很多条聚集起来便能”,意思是指出纵使疑点中所指欧阳炳强并非唯一有可能的犯案人物,但在众多强而有力的环境证供一环连接一环下,形成一组可靠的证供链,欧阳炳强便难逃法网。

2002年,根据前香港立法局议员杜叶锡恩律政司提供的新案情,引述贝亚书中提及欧阳炳强趁死者在阁楼下楼梯时趁机非礼她,惟对方即时尖叫反抗,欧阳便错手误杀对方。一直致力替欧阳复核刑期的杜太,认为此案的新案情便足以推翻欧阳的谋杀罪。而且,欧阳炳强寄给她的圣诞卡中,已为迟来的认罪而道歉。最终,新案情成为关键因素,使欧阳得以在2002年获释[1]。此外,主理此案的光头神探贝亚更因调查此案时表现出色并破案而受勋。欧阳炳强在2022年病逝[2],终年74岁[2]

案情

据警方的调查报告显示,1974年12月16日,16岁少女卞玉瑛于下午4时在家中接听两次电话及交谈数分钟后,于下午5时半离开筲箕湾兴民街40号5楼居所,前往铜锣湾达成夜校,原定7时准备上课,中途去北角某报馆的新闻大厦为其兄长登广告[3]。6时半,卞玉瑛在用电话中,用紧张的语气称自己已在跑马地电车总站,叫住在山光道的同学陈彬彬立即下来跑马地电车总站会合,并取回早前借出的录音带。陈彬彬称当时电话中夹着杂声。但陈彬彬抵达后却不见卞玉瑛的纵影。卞玉瑛亦没有在7点回校上课[4]。翌日,清洁工人林嫂在跑马地总站旁、黄泥涌道二十一号浩利大厦赛马会渥利兽医诊所门外街上,发现卞玉瑛的裸尸被藏于日立S-67B全晶体管电视机包装纸盒内,死因是被箍颈至窒息而死,两个乳头被利器割去,阴毛被高温物体烧焦,处女膜仍完整。[5]因此,误杀便很难解释为何要对尸体做出以上的行为。

调查过程及控方论点

警察凶杀组分析后认为,藏尸纸盒底部虽然经过拖拉但损毁轻微,初步锁定凶杀案的第一现场在跑马地附近,但他们盘查了将近800人仍无线索,包括调问附近750多个电器行店员。当时传言卞为夜校追求不果者或吃醋者所杀。但并无确切结果,警方茫无头绪。

警方测试当年市面上常见的50款私家车,发觉所有车款的坐位或车尾空间,都不能容纳这款日立牌17寸电视机纸箱,所以排除藏尸纸盒是由普通私家车运到现场。如果凶手可以用货车运送尸箱,为何不运至郊外弃尸?而选择跑马地黄泥涌道这种市区大街来弃置?所以推断凶案很可能是发生于发现纸箱附近的某地点。

直到1974年12月底,编号为“1725”的探员,偶然到邻近尸体发现地点的安美饮品公司阁楼工场借用电话,案情才有了突破。探员“1725”称走上安美饮品公司的阁楼工场后发现,里面放有不少工程器材和纸盒,俨然一个小工厂。“1725”随即将情况上报。

其后凶杀组又从死者女同学口中得知,卞玉瑛经常到安美饮品公司吃雪糕,警方于是将目标锁定为安美饮品公司。警方随后翻查了饮品公司当晚的当班记录,发现只有兼职员工欧阳炳强在店内工作,因此“光头神探”贝亚在1975年1月3日扣捕了欧阳炳强。疑犯欧阳炳强从头到尾都强调“我没杀人,我是冤枉”[6]。由于查不出确切证据,几天后欧阳炳强被释放。

其后,警方按科学鉴证,发现尸体上的铜碎与安美饮品公司工场内发现的相同,卞玉瑛指甲中的衣物纤维与欧阳炳强的西装类同,另外,西装上有两条不知来源的绿色纤维与死者身上发现的两条绿色纤维相类。在死者长发上的两小块电线胶皮及手臂上的纸屑与饮品公司工场的物件的胶质、纸质相同。警方据此怀疑卞玉瑛是到安美饮品公司买雪糕及借电话时,被人侵犯后反抗而遭毒手,这亦成为了警方怀疑欧阳炳强的合情理犯案动机。

警方推测当时16岁少女卞玉瑛乘搭电车到达香港岛跑马地后前往安美饮品公司借用电话之后被杀害。死者的验尸报告指出,死者在死前曾进食。1975年3月,警方拘捕案发时在安美饮品公司工作的欧阳炳强,控告他谋杀卞玉瑛。

控方论据

当时控方论据如下:

  1. 最后联络死者的证人陈彬彬所作证供,称1974年12月16日下午6点30分,陈彬彬在跑马地山光道的住所收到卞玉瑛来电,电话中卞玉瑛表示已经身处跑马地电车总站,著陈彬彬赶快到电车总站归还早前借走的录音带。陈彬彬收线后,立即从山光道住所用5分钟时间步行至跑马地电车总站,却不见卞玉瑛,并等待至7时才离去。控方估计卞玉瑛在陈彬彬前往电车总站这五分钟内遭到毒手,而地点应是在电车总站邻近的地方。由于藏尸的纸箱体积颇大,加上卞玉瑛尸体的重量,难以移动运送,但纸箱却整体无甚损坏,也没证据被运输过,所以再印证卞玉瑛是就近电车总站某处被杀害继而被弃尸。而安美饮品公司符合这项条件。在演译推理逻辑中的大前题下,若其前题却不能证真也不能证假 其结论则是无效,而陈彬彬的供词则在没有证人可供证实下却不能其对事件之陈述判断为全部属实.
  2. 死者指甲中的纤维与欧阳炳强查获的西装上衣上的纤维相同。
  3. 死者身上、安美饮品公司工场及欧阳炳强家中查获的一件衣服上均发现相同但不知来源的绿色纤维各两条。
  4. 死者头发上发现的铜碎与安美饮品公司工场内发现的相同,手臂上粘有的纸片与工场内所发现另一纸片同类。
  5. 藏尸纸盒内找到白色油漆残迹,与安美雪榚店工场的白色油漆残迹相同,所以极大可能,尸体及纸盒曾经出现在安美饮品公司的工场。
  6. 从安美饮品公司经理及上班打卡机证实:欧阳炳强是1974年12月16日当晚唯一当值人。他也是其中拥有安美饮品公司3条大门铁闸锁匙的员工之一。
  7. 有两个品格证人证明欧阳炳强有变态行为,曾经两次以烟头灼烧少女衫裙。法庭记录显示两名证人都是在观塘区工作的工厂工人。

警方对疑凶的性格分析

据主理此案的光头神探贝亚所指,欧阳炳强是一名冷静、沉静的高智能疑犯,亦是一名硬汉。调查过程中,更一度因缺乏关键佐证而遭遇瓶颈,例如在羁留室对欧阳使用“可乐灌鼻”、“间尺打脚板”等私刑欲逼使其认罪但失败,亦试过派警员假扮犯人套料亦无用。此外,他亦曾派女警与半夜“扮鬼声”致电给他,但其在第二天却如常上班,可见其心理质素非常高。由于欧阳坚持死口不认罪,令警方一度追查不下去而把他从羁留室放走。[6]

冤案论

有民众觉得主要证据是单凭衣物纤维、铜线、纸屑不足以肯定地判断欧阳炳强有否杀人,应作更进一步调查[7]。此案初审由当时初入行的大律师汤家骅辩护,但后来上诉改由著名大律师胡鸿烈负责,最终由当时非常著名的御用大律师贝纳祺作终极上诉英伦,希望洗脱罪名。但此案一直成功入罪,官司高院打到上诉庭、合议庭再最终打到了当时的终审法院:伦敦枢密院,最后仍不成功,枢密院复审后维持原判。因为案件已经上诉到终审伦敦枢密院,被告杀人之罪按英国及当时香港的法律已经不可能被推翻,要翻案抗诉除非有反证或新证据再按抗诉程式处理。

辩方以及冤案论者的理据

辩方及坚持欧阳无罪的支持者提出了很多零碎的疑点,整理如下(括号为通过警方及法庭纪录对疑点之澄清):

  1. 此案为香港首宗通过“科学鉴证”定罪的案件,因此警方志在必得,存在为了破案而冤枉欧阳炳强的可能。(1972年的“陈汉堂案”才是首宗利用科学鉴证协助定罪的案件)
  2. 警方仅集中调查欧阳炳强一人,对被告不公。(警方前后共调查超过800人、见《危险人物》一节)
  3. 欧阳炳强夫妻恩爱、有一女,妻子怀孕;任职政府文员,职业稳定;与受害人不相识,找不到确切的杀人动机。
  4. 受害人死亡时间一改再改,似为迁就案发可能。(见《危险人物》一节)
  5. 欧阳炳强的体格与死者相近,因此难以独自勒毙死者、弃尸及搬运纸盒。(见《危险人物》一节)
  6. 纸盒上未找到欧阳炳强的指纹。
  7. 当日卞玉瑛的夜校签到簿碰巧不翼而飞。(然而警方在12月18日点名簿被偷前一天已完成对点名簿的调查,因此实际上点名簿的遗失对案件之调查并无影响)
  8. 死者身上发现的269条纤维中只有7条纤维与欧阳炳强上班穿着的西装吻合。(警方推断其余纤维大部分源于死者自己的衣物,然而死者的衣物不翼而飞,因此未能查证)
  9. 西装外套在当时是很常见的衣着,因此不能证明西装的纤维就是源自欧阳炳强的。(见《危险人物》一节)
  10. 品格证人口供与死者是同学,未免过于巧合。(见《危险人物》一节)
  11. 警方安排品格证人通过照片认人时,欧阳的照片与其他人不同,可能借此诱导证人选择欧阳照片。(见《危险人物》一节)
  12. 即使品格证人证实欧阳炳强“烟头烧裙”之行为属实,亦不能以此证明欧阳炳强就是凶手或作为证据将其入罪。(控方举证并未以此作为关键证据)
  13. 证人陈彬彬收到的电话背景噪杂,但安美饮品公司阁楼颇为清静。(陈彬彬接受控方盘问时同意嘈杂声可能源于当时的电话线不清晰,此现象在70年代非常普遍)
  14. 当时香港有大量与安美工场类近的工场,难以通过现场环境一口咬定安美工场就是案发现场。(见《危险人物》一节)
  15. 即使安美工场是案发现场,凶手亦有可能另有其人,包括安美公司的其他员工。(见《危险人物》一节)
  16. 法医报告显示女死者临死前曾极力挣扎,有机会在凶手留有抓痕,但欧阳炳强身上没有伤痕。
  17. 欧阳炳强声称不知道案发现场安美公司阁楼的工场密码。
  18. 卞玉瑛失踪当天,离家前曾接听过2个电话,警方未有查证是否与凶案有关。
  19. 欧阳炳强独自在饮品公司当值,难以抽空杀人弃尸。(其后警方查证,安美饮品公司的店面摆放数部自动汽水机,而雪糕的售卖一般晚上约8时完结,因此即使没有店员仍能运作,故不能“抽空”之推断不成立)
  20. 欧阳炳强从案发后至假释出狱及直到临终前皆由此至终否认杀人,若他是真凶不会多年来一直坚持。(欧阳曾不止一次承认自己是凶手,杜叶锡恩协助其假释时,欧阳在圣诞卡上透露自己为“不小心”杀害死者,杜氏便以此作为新案情为其争取假释)

《危险人物》从警方资料对疑点的反驳

根据《危险人物》主持张坚庭翁静晶根据警方内部的资料[8],就冤案论的观点,解释警方查出的环境证供和科学鉴证对欧阳炳强的指控为何强大得足以入罪。例如:

  • 警方曾对汽车搬运尸体的可能性、使用当时市面最常见的50多款车、并由身形接近的女警做实验,发现没有一辆能成功搬运。冤案论者质疑警方的不够完善,因有部分大车系未在列中。他们认为这个实验已很有参考性,并指出若真的是运送尸体,为何不将其运到郊外而要如此张扬[9]
  • 有人质疑欧阳炳强身形矮小,未必有足够力气勒毙死者。但欧阳炳强在案件重组时,被与身形与死者相似的女警要求示范用手臂箍着她,欧阳炳强竟然迅速走上阁楼的几级楼梯,从后勒住女警,使警方人员哗然。通过高梯级的借力,足以令矮小的疑犯有足够的气力勒死人。[10]
  • 多年来冤案论者一直认为警方对其他有关的人物调查不足够,但事实上贝亚的团队在调查安美饮品公司之前,曾查问逾800名可能与案有关系的人物、以及向约750名电视机零售业者追查曾购买该款电视机的人,调查量之广及巨大可想而知。贝亚的调查非常细心及认真,并非如质疑者所指没有足够调查便一口咬定欧阳是凶手。[11]
  • 质疑死者身上找到的纤维有可能在很多同款衣服却不一定是同一件衣服。事实上,两件同款衣服经过不同方式的处理(如使用柔顺剂),摆放在不同的环境,纤维经显微镜在数千倍的放大后会发现有所不同。如果两条纤维相同极可能来自同一件衣物。[12]1970年代红外光谱分析的误差值较大,通常在±1 cm⁻¹到±5 cm⁻¹之间。
  • 质疑为何死亡时间会提早,是否为了迁就欧阳炳强犯案的可能?据知,由于死者是被勒死,死者体温下降的速度会减低,因此扩大对死亡时间的推断是有根据的。[13]
  • 有人质疑两名指证欧阳炳强有变态行径的品格证人的可信性不足,有指她们均是女死者的同学。资料显示,两名少女并非死者同学,而且分别指控欧阳炳强在同一条渡海小轮的航线(筲箕湾至观塘)使用烟头烧裙,声称在报纸上看到疑犯的照片才报案。而欧阳炳强亦没有否认自己时常搭乘该条航线,认为这些“事后报案的事实”亦增强了证供的真确度。[14]
  • 质疑安美饮品公司亦可能有其他员工,且有其他人持有锁匙。贝亚经过深入的调查,有足够证据证明晚上6时至12时,亦即是女死者的死亡时间的范围内,凶案现场仅有欧阳炳强一人,且只有他当值和持有锁匙。[15]
  • 跑马地有众多类似的工场,质疑安美饮品公司的工场不一定是案发现场。警方在该工场使用吸尘机将碎屑吸光后发现有与死者吻合的头发和衣物纤维,推断该工场必定是案发现场。[16]

上诉及特赦

欧阳炳强在最高法院被裁定谋杀罪名成立,依例判处缳首死刑,其上诉至上诉法院、高院合议庭,以至在当年属于香港终审庭的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都未能推翻原决。在死刑定谳后,欧阳炳强只能寻求港督或英女皇赦免死罪。由于英国在1965年废除刑法中谋杀罪的死刑(英国并未废除军法的死刑),香港在1966年11月执行最后一次处决后也停止执行死刑,1977年2月9日香港总督麦理浩按惯例赦免欧阳炳强的死刑,改为终身监禁。其后于1981年,欧阳炳强发妻张金凤宣布与他离婚,据说已携女改嫁。

辩方律师案后回忆

多年来,曾代表欧阳炳强的辩方律师都相信他是清白。

大律师胡鸿烈,认为是此案是冤案,指出一生处理4000多宗案件只有此案遗憾终身。他举出三大理由,证明欧阳炳强无辜。[17]

  1. 欧阳炳强新婚,夫妻恩爱;任政府文员,职业稳定;最重要的,是他个子矮小,体力不足以应付藏尸绝迹。
  2. 胡鸿烈记得,当年曾探监力劝欧阳,叫他承认误杀,然后代他求情减刑。“我对他说,误杀罪最多判监两年;谋杀罪会判终身监禁。我还向他分析,打官司的结果,通常难以预料。一旦判了终身监禁,会痛苦一生。可是,他坚决否认杀人。”欧阳炳强的态度,令胡大律师相信他无辜。
  3. 欧阳炳强一案,是本港第一宗引用科学鉴证来判罪,胡鸿烈对此一直存疑。但是,基于大律师行规,他不便去寻找真相。

曾为欧阳炳强上诉而奔走的资深大律师、现任行政会议成员汤家骅回忆,当年上诉失败,最后一次见欧阳炳强时,欧阳炳强流泪对他说“我系无辜”,令他感到很难过,最后决定不再处理刑事案。[18]

假释出狱

欧阳炳强在赤柱监狱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曾报读香港公开大学并努力读书,出狱前十多年来每年均参加公开考试,获得不少合格证书,成为狱中的模范囚犯。他更多次申请假释,但因自称自己是清白,委员认为他没有悔意而未获批准。直到1997年他承认有杀人,并表示有悔意。[19]

总督察贝亚在接受《香港谋杀案》一书作者访问时披露,原来贝亚早推定欧阳炳强是意外杀死卞玉瑛,当年被告企图触摸死者,因其尖叫反抗而令他误杀了她。然而这可能不确,死者是被勒死的,因此杀人时间不是一两秒而受害人反抗会有几分钟,而且这样做死者反抗更强烈。如是以暴力锁喉引致马上瘫痪而致死,必会有喉伤,但当时报道没这点。

2002年2月,前立法局议员杜叶锡恩将在书中首次披露的真实案情寄信至行政会议,即当年欧阳炳强并非谋杀而是意外杀死卞玉瑛的证据。她力陈他既无动机杀人,28年牢狱生涯已是对他足够的惩罚,误杀犯不应终身囚禁。这本书她在当年新年期间获得。她指廿多年来也有去信港府,要求复检他的刑期,但不获接受。同年6月,她收到港府回复,指会考虑观点并会转介长期囚禁复检委员会研究。她指,释放欧阳炳强可能基于很多因素,如他在狱中的表现,但新案情相信是关键。[20]

2002年9月11日,欧阳炳强终于获得释放,并改名换姓,重投新生活。其后他信奉基督教,出狱后重新做人,再与一位中国女子结婚,由翁静晶出任证婚人。有“长期监禁刑罚复核委员会”委员表示,准许欧阳炳强有条件假释,是考虑他近几年的狱中表现积极,行为良好,并非假装有悔意及刻意造势,所以该委员会一致通过他有条件假释。但该委员指出,欧阳炳强未来两年仍须受监管,若表现良好,他在两年后才可真正获得自由。[21]欧阳在出狱初时称:“我有生之年都唔想再提呢件事。”[22]

2014年网上节目《东头湾道99号》访问欧阳炳强,欧阳炳强仍自称自己是清白。[23]

于另一名著名释囚文锦棠的访问中,曾提及有次狱中对话,当时有另一死囚问他:“强哥,你真系唔抵啰,如果你将纸箱背多几间铺就抓唔到啦。”(强哥,真替你感到不值,如果你把纸箱多拿远几个铺位的话就不会抓到你了。)而他的反应是:“咁重,点搬啊。”(这么重,怎么搬得动啊。)这反应使各人相信他曾尝试搬动尸体但不成功,确实是凶手[24][25][26]

2024年6月27日,无线新闻节目《猜猜我是谁》透露,节目组于2020年接触到欧阳炳强,他向采访团队提供精神报告、社会福利报告、个人法律文件及私人生活资料,并指自己从未杀人。不过虽然他一再自称未杀人,但在接受不同媒体访问中,他都间接承认自己当年有杀人。无线节目播出于1994年播放的采访片段,他提及"I don't want to kill her"(“我不想杀她”)。节目组透露他已于2022年因病离世[27][28]

后续事件

1974年12月20日,案中死者卞玉瑛在香港殡仪馆举殡,遗体其后下葬于柴湾华人永远坟场[29][30][31][32][33][34][35]

影视作品

此案件曾经被改编为多套电影及电视剧:

电影
  1. 1976年邵氏电影《纸盒藏尸》
  2. 1993年无线电视改编电视电影《箱尸奇案》(英文名称:Justice is Blind),由廖伟雄商天娥陈蕊黎汉持主演
  3. 1993年改编三级电影纸盒藏尸之公审》,由任达华叶童董骠秦沛陈启泰关咏荷主演
  4. 2025年电影《法迷藏》,由张颂文梁洛施谭耀文主演
电视剧
  1. 丽的电视改编电视剧《大件事:纸盒藏尸》(1977)
  2. 香港电台《执法者之纸盒藏尸》(1979),由麦子云萧亮周秀兰主演
  3. 商业一台广播剧 《香港奇案实录 - 纸盒藏尸》(1990), 何文光欧阳炳强
  4. 1991年黄霑主持的亚洲电视节目《香港奇案》根据个案改编成单元剧《香港奇案之血纸盒》,由江华麦丽红主演
  5. 2018年改编《阳关道》,由杨淇岑珈其陈国邦詹瑞文主演
  6. 2022年无线电视电视剧《法证先锋V》(英文名称:Forensic Heroes V),由关曜儁张国强饰演影射欧阳炳强之武志佳。

(饰演欧阳炳强之演员以粗体显示)

其他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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