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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明清朝代省级行政机关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明朝时,承宣布政使司为国家一级行政区,是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的辖区,简称布政使司、布政司、藩司,俗称“行省”、“省”,负责一级行政区的民事事务。
布政使司设左、右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各一人,即一级行政区最高行政长官。而一省之刑名、军事则分别由提刑按察使司与都指挥使司管辖。都司、布政司、按察司、合称为“都布按三司”,皆为省级行政区最高机关,都布按三司职权相当于元朝的“某地等处行中书省”,但非行中书省此种中央军事控制;三司品阶以都指挥使司最高,其首长都指挥使为正二品,布政司次之,左、右布政使均为从二品,提刑按察使司之长官提刑按察使为正三品。
清朝沿袭明制,保留各承宣布政使司,但只设一员布政使,并在布政使之上设置固定制的总督、巡抚掌管全省军民事务。布政使成为巡抚属官,专管一省或数个府的民政、财政、田土、户籍、钱粮、官员考核、沟通督抚与各府县。乾隆以后,省作为承宣布政使司的非正式称谓逐渐获得政府认可。民国时废除布政司制度,设省,中国首次出现以“省”为正式通名的行政区划。
越南后黎朝仿效明制,设立“承宣”,其长官曰“承政”,故又称“承政司”;阮朝后期仿效清制,设立省,长官为巡抚、总督、布政使。
承宣布政使司,前身为元朝的行中书省。在宋金元官员兼职分“行、守、摄”,“行”为兼领低于本职的,元代以军事统帅兼领中书省宰相衔,而通常军事统帅为亲王或国王,故曰‘“行”中书省’。至正十六年朱元璋攻下集庆路之后,韩林儿授朱元璋“吴国公”,朱元璋以吴国公兼领江南等处行中书省;韩宋龙凤四年(1358年)在婺州设中书分省,之后每攻掠地方即设行省。
明初沿袭元制,以中书省管辖京城周边地区,行中书省管辖全国各地;洪武九年(1376年),受胡惟庸案影响,废除中书省和行中书省,将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诸行省改为承宣布政使司,裁撤行中书省主官行省平章政事与左、右丞,将行省参知政事改为布政使,秩正二品;左右参政,从二品;改行省左右司为经历司。原行中书省职权至此分割为三,布政使司专责民政事务。承宣布政使意涵取自“朝廷有德泽、禁令、承流宣播,以下于有司”,简称为布政使司、布政司,俗称仍习惯呼为“行省”、“省”[1]。自此,承宣布政使司即取代行省,成为地方一级行政区划名称。南京应天府附近不设承宣布政使司,由中书省直辖。
洪武十三年(1380年)胡惟庸案后,撤废中书省,京师(直隶)及全国十二承宣布政使司直属于六部;布政使品秩改为从三品、参政从四品。十四年(1381年)增设左右参议,正四品;各布政使司增设布政使一人,成为左、右二布政使。十五年(1382年)设云南布政司。二十二年(1389年)定布政使为从二品。建文年间将布政使升为正二品,并裁减为各一人,明成祖恢复旧制[2]。永乐元年(1403年)以北平承宣布政使司升格为“行在”,撤销布政使司。五年(1407年)设交趾布政司;十一年(1413年)设贵州布政司(布政使仅置一人)。宣德三年(1428年)裁撤交趾布政司;全国除了北直隶、南直隶之外,定为十三布政使,俗称为“两京十三省”。
自宣德年间开始出现临时任制、军事性质的总督或巡抚,如无特别授权监理粮或监理刑名则不得干涉布政使、按察使的职权。自明初到正统年间,布政使司地位等同六部,常有布政使进入中央为尚书、侍郎或副都御史出任布政使;景泰后布政司地位下降,没有同六部授官的情形。
明朝布政使司的主官为左右布政使,其下设有:
清朝建立后,沿袭明制。顺治三年(1646年),各省仍置左、右布政使,贵州省不设右布政使;废除南直隶部院侍郎,置江南左、右布政使。十八年(1661年)江南省分省,江南左布政使驻江宁、右布政使移驻苏州。
康熙二年(1663年)陕西省分省,陕西右布政使移驻巩昌治甘肃;七年湖广省分省,湖广右布政使移驻长沙治湖南。康熙六年(1667年),改江南右布政使为江苏布政使、左布政使为安徽布政使;改陕西左布政使为西安布政使、右布政使为巩昌布政使;改湖广左布政使为湖北布政使、右布政使为湖南布政使;同时定制将布政司两个布政使整合为一个布政使(山东、山西、河南、江苏、安徽、江西、福建、浙江、湖北、湖南、四川、广东、广西、云南、贵州),不分左右,为从二品,陕西仍为两人,称为“守道”。八年(1669年),直隶省设口北道度支使兼山西布政使衔;改西安布政使为陕西布政使、巩昌布政使移驻兰州为甘肃布政使。
雍正二年(1724年)直隶守道改为直隶布政使。乾隆十八年(1753年)起只保留各省布政使,属下守道停止兼布政使、参政、参议衔。二十五年(1760年)安徽布政使回驻安庆,江苏布政使分为江宁布政使、苏州布政使;二十六年(1761年)二月定制驻江宁者为江南江淮扬徐海通等处承宣布政使司,驻苏州者为江南苏松常镇太等处承宣布政使司。
清代沿袭元、明习惯,俗称布政司为省、行省。但总督、巡抚开始掌握地方大权,布政司退居其次,导致“省”的意义发生变化,不再等同于布政司,而是以巡抚辖区为准。至清朝中叶共有十九布政使司,但俗称“十八行省”或“内地十八省”(江苏省有两布政司)。[3]清人意识到这个问题,有时就避免使用“省”、“行省”,而称之为“统部”;但“省”之称还是最常用。
光绪十年(1884年),甘肃新疆省建省,增设甘肃新疆布政使,驻迪化府;十三年(1887年),福建台湾省,增设福建台湾布政使,驻台北府。宣统二年(1910年)各省布政使司改设为财政公所,主官仍称布政使,废止经历以下各官职。
清朝布政使司的主官为左右布政使(康熙六年裁减一人),其下设有:
建文时燕王朱棣叛,发动靖难之役,北平承宣布政使司沦陷,惠帝于真定府另设平燕承宣布政使司,负责未受燕王控制之原北平承宣布政使司所属府、州、县之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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