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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1948年通過的文件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世界人权宣言》(英语: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缩写:UDHR)是联合国大会于1948年12月10日在法国巴黎夏乐宫通过的一份旨在维护人类基本权利的文献(联合国大会第217号决议,A/RES/217),共有30条。宣言起草的直接原因是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反省,是第一份在全球范围内表述所有人类都应该享有的权利的文件。其完整文件由联合国出版在其网站上。
《世界人权宣言》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两公约)一起包含在国际人权法案中,两个公约都是在1966年通过。[1]
《世界人权宣言》的基本结构受到《拿破仑法典》的影响,包括序言和介绍性一般原则。[2]它的最终结构形成于由法国法学家勒内·卡森编写的第二稿,他参与了由加拿大法律学者约翰·彼得斯·汉弗莱编写的初稿。
宣言包括以下内容:
卡森将宣言比作希腊神庙的门廊,有基础、台阶、四根支柱和门楣。[4]第1条和第2条以其尊严、自由、平等和博爱的原则为圣殿的基础。序言的七段陈述了宣言的道理,代表了通往圣殿的台阶。宣言的主体由四个支柱组成。第一支柱(第3—11条)构成个人的权利,例如生命权和禁止奴役。第二支柱(第12—17条)构成个人在民间和政治社会中的权利。第三支柱(第18—21条)涉及精神、公共事物和政治自由,例如宗教自由和结社自由。第四支柱(第22—27条)规定了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最后三条构成了将这些结合在一起的门楣,因为它们强调了个人对彼此和对社会的相互责任。[4]
《世界人权宣言》由1946年成立的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负责起草。[5]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的遗孀埃莉诺·罗斯福是该委员会的主席,委员会副主席为中华民国籍的哲学家兼剧作家张彭春。[6]联合国秘书长邀请了加拿大籍的法学专家约翰·彼得斯·汉弗莱主持了宣言的起草。
刚指派为联合国秘书处人权部的主任汉弗莱 [7]为宣言主要起草人之一,完成第一稿。[8]其他主要的贡献者还有黎巴嫩哲学家、神学家、教育家和外交家夏尔·哈比卜·马利克和法国法学家和法官勒内·卡森。[6]卡森在第二稿时确定了宣言现有的结构。[9]张彭春也是在起草过程中展现了独特的亚洲视角,巧妙地将儒家学说应用于解决委员会成员之间的僵持局面。[6]
联合国大会在1948年通过世界人权宣言,该宣言列出一系有关人权之一般原则,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10]:35。该文件于1948年12月10日提交联合国大会表决。在出席的56个成员国中,48票赞成,0票反对,8票弃权(苏联、乌克兰、白俄罗斯、南斯拉夫、波兰、南非、捷克斯洛伐克和沙特阿拉伯),另有2国代表缺席[11][12]。加拿大法学家汉弗莱是宣言的主要起草人。加拿大最初对宣言的草稿投弃权票,但后来还是同意了最终稿[13]。
48个国家投了赞成票(其中一些国家当时的国旗或政权可能与现在不同):[14]
8个国家弃权:[15]
2个国家没有投票:
不过,《世界人权宣言》仅订下国际法之一般原则,并无规定会员国必须将这些原则付诸实行[10]:35。《世界人权宣言》既包括了第一阶段的公民的政治权利,也包括了更进一步的第二阶段的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用一个公约同时保证这两个阶段的公民权利较难在国际上达到共识。例如,一些国家比较关心公民的政治权利,而另一些国家则偏重于公民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因此,联合国在1966年通过两项人权公约,分别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0]:35。联合国大会于1966年12月16日通过了两公约(联合国大会第2200号决议,A/RES/2200)。1976年1月3日开始生效。该两项公约列出基本人权和自由,并规定所有缔约国有责任采取各种适当措施,贯彻这些权利[10]:35。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了公民个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基本自由。主要包括: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的权利,不得使为奴隶和免于奴役的自由,免受酷刑的自由,法律人格权,司法补救权,不受任意逮捕、拘役或放逐的自由,公正和公开审讯权,无罪推定权,私生活、家庭、住房或通信不受任意干涉的自由,迁徙自由,享有国籍的权利,婚姻家庭权,财产所有权,思想、良心和宗教的自由,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结社和集会的自由,参政权。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同时也明确了部分权利的有条件性或者绝对性。比如,第四条允许缔约国在国家生存受到威胁并且正式宣布社会紧急状态的情况下,减少原本应承担的义务,但减少的程度必须是客观需要前提下的最低限度,而且不得包括纯粹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而生命权,人格权等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限制。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人权事务委员会,负责监督公约的实施。
这2个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一般被合称为“国际人权法案”。
自1950年起,联合国把每年的12月10日定为“国际人权日”。
《世界人权宣言》是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因此它并非一个强制性的国际公约;但是它为以后的两份强制性的联合国人权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奠定了基础。
许多学者、律师和法庭的判决书经常引述《世界人权宣言》中的一些条款来佐证自己的立场,但也有一些国际法律师认为《世界人权宣言》是一部习惯法。对这一点,学术界尚没有达成共识。
《世界人权宣言》第五条是最具争议性的,该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没有直接表明禁止死刑;但第三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迄今在许多国家,包括日本、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加坡、汤加王国、博茨瓦纳共和国、白俄罗斯以及美国大部分州,死刑依然是一种刑罚。
2008年12月,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崔之元说,《世界人权宣言》采用“人权”(human rights)一词、而不采用西方传统中的“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s)一词,意味着公/私界限和个人权利的相对性与动态性;认清个人权利和公/私界限的相对性的意义,在于使人们摆脱“亚洲价值v.s.西方价值”的二元对立思维方式,从而更实质性地保护和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17]。
2018年12月,前英国首相戈登·布朗说,在1940年代冷战氛围中催生的《世界人权宣言》,从一开始就缺乏具约束力的执法条约,没有适当的申诉机制,甚至发表很久以后才有部分国家签署基本契约;而且《世界人权宣言》作为时代的产物,很少提及女性、残疾人、LGBTQ、社区和儿童等的权利。因此,尽管过去70年全球人权看似取得了包括国际刑事法院之成立、国家保护责任之确立等重大进展,但人权侵犯仍然以惊人的速度发生、而且实际上未受惩罚[18]。
在2020 GitHub 代码永久保存计划中,每个用于存档数据的胶卷的开头都带有一个未压缩的 UTF-8 文件,其中包含超过 500 种语言版本的《世界人权宣言》。[19]
国际人权联盟(FIDH)是最早的人权组织之一,它无党派、无宗教背景且独立于任何政府。其核心任务是促进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上所载一切的权利。[22][23]
国际特赦组织,又称大赦国际,是一个全球性人权运动。[24] 导演斯蒂芬·约翰逊,汇聚了41个国际漫画家、音乐家、制片者为国际特赦组织(Amnesty International)创做了一部20分钟的电影,为了庆祝在1988年的人权宣言40周年,把活力带给世界人权宣言。[25] 2008年,国际特赦庆祝人权日和人权宣言60周年,在世界各地举办“起火”活动。[26]
人权观察是一个国际非政府组织,专注于调查并公布人权问题,总部设在美国纽约。[27]
反奴隶制和保护原住民协会(Anti-Slavery International) 是一个专注揭露人权侵犯的国际非政府组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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