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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是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四届 (2023年1月至今) 代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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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 | 郝鵬 |
副主任 (5) | 陳向群、陳綠平、于國安、張淑萍、宮福清 |
秘书长 | 于國安 |
机构概况 | |
上级机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 |
机构类型 | 省级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 |
行政级别 | 正省级 |
授权法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组织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
财政拨款收入 | 9591.69万元(2018年) |
总支出 | 9175.38万元(2018年)[1] |
上级中共组织 | 中国共产党辽宁省委员会 |
本级中共组织 | 中共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党组 |
本级纪检监察机构 | 省纪委监委驻省人大机关纪检监察组 |
联络方式 | |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 |
实际地址 | 中国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9号 |
邮政编码 | 110842 |
對外官網 | 辽宁人大网 |
机构沿革 | |
前身 | 辽宁省革命委员会 |
成立时间 | 1980年1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1954年宪法及地方组织法并未规定设置省级人大的常务机关。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其中规定:“县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它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2]。1979年12月,召开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3]。
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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