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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库曼斯坦宪法》(土庫曼語:Türkmenistanyň Konstitusiýasy)于1992年5月18日通过,是土库曼斯坦的国家最高法律(见宪法第5条)。宪法在序言中强调土库曼人的民族自决权,以及法治精神和公民权利。
1992年宪法于1995年、1999年、2003年[1]、2006年进行了修订,[2]于2008年9月26日再次修订,废除2,500名成员组成的人民委员会(Halk Maslahaty)并将民选议会(Mejlis)成员从65人增加到125人,[3]新宪法于2016年9月14日通过。每年5月18日是土库曼斯坦的国旗宪法日。
土库曼斯坦前身为苏联的加盟共和国,土库曼斯坦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时期共有三部宪法,分别于1927年、1937年和1978年颁布,最后被土库曼斯坦现代宪法所取代,现行宪法于1992年生效[4]
下文中(1992:xx)意为1992年宪法第xx条。
2008年宪法第1章有17条(包括1992年宪法中的15条)。第1条将土库曼斯坦描述为世俗民主和总统制共和国,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可分割不可侵犯。第3条宣布,个人权利尊严受国家保护。第8条规定,根据现行法律和国际协定,外国居民和非土库曼斯坦公民享有与土库曼斯坦公民相同的权利,具体罗列的权利包括财产权(第9条)和宗教自由(第12条;1992:11)。[3]
宪法第4条认可权力分立,尤其坚持司法独立。第14条(1992:13)规定土库曼语为官方语言,第17条(1992:15)确认阿什哈巴德为国家首都。[3]
2008年宪法增加两个新条款。第10条承诺,坚持市场经济,同时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第16条明确国家的行政区划为州、州级直辖市,区、区级镇,区辖镇以及各级村庄(取代1992:47)。[3]
第2节概述个人和公民权利。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平等权(第19条;1992:17)、性別平等(第20条;1992:18)、免于残忍和异常惩罚的自由(第23条;1992:21)、行动自由(第26条;1992:24)。[3]
社会和经济权利包括工作权(第33条;1992:31)、休息权(第34条;1992:32)、受教育权(第38条;1992:35)。其他社会权利包括医疗保健权、养老金权和残疾福利权(第35、37条;1992:33、34)。2008年宪法中增加新条款(第36条)确立了环境质量权,并规定国家有责任保护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3]
第21条(1992:19)规定,个人权利和自由的行使不应侵犯其他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并且可以出于道德、法律和公共秩序的考虑而受到限制。第22条宣布人人享有生命权,土库曼斯坦废除死刑。此前1992年宪法中允许死刑,但只适用于“最严重的罪行”(第20条),该条款随后被1999年废除死刑的总统令废止。[5]最后,第2节列出了公民的一些义务,包括服兵役(第41条;1992:38)和纳税(第42条;1992:39)。[3]
第3节介绍了土库曼斯坦的政府机构。国家权力属于总统、议会(Meijis)、部长内阁和最高法院(第48条)。土库曼斯坦人民委员会(Halk Maslahaty)在1992年宪法(第3节第2章)中占有重要地位,在2008年宪法中被废除。[3]
2008年宪法第50-58条(1992:54-61)描述了土库曼斯坦总统的权力。总统是国家元首,也是政府首脑(第50条)。总统负责土库曼斯坦的外交政策,是该国军队总司令(第53条)。除了签署由议会颁布的法律,他也可以颁布在土库曼斯坦具有法律效力的总统令(第54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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