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教團
國家或特定區域的拉丁禮教會主教們組成的議事機構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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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天主教會,主教團(拉丁語:Episcoporum Conferentia,直譯為主教會議)是特定地區的主教內所組成的議事機構,通常作為這些個別教會或地方教會的自治機構。非常態性的主教會議存在已久,但主教團作為一種機構類型是從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頒布了《主教在教會內牧靈職務》法令之後開始的,並在教宗保祿六世於1966年簽署《聖教會》(Ecclesiae sanctae)自動詔書後實施。目前主教團的運作、權力和責任,都規範在1983年版《天主教法典》內(第447—459條)。
主教團的涵蓋範圍通常是依照地理邊界來定義,大多以國家為單位,有時也會由數個國家組成一個主教團。特定的工作和權力會被下放給主教團,特別是關於彌撒的禮儀規範。主教團在普遍規律或特定任務的授權下獲得權力。依照教會法定義,在某些情況下,主教團的決定需受到聖座的批准。各個主教不需放棄他們在主教團內的權力,而繼續負責治理各自的教區。
本列表依照2010年《宗座年鑑》之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