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ading AI tools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版权欺诈(英語:Copyfraud)是个人或机构对公共领域内容提出的虚假版权主张。至少根据美国和澳大利亚版权法来说,此类主张是非法的,因为不受版权保护的材料可供所有人免费使用、修改和复制。版权欺诈还包括出版商、博物馆和其他机构提出的过度主张,即合法版权所有者故意或具有推定性知识,主张超出法律允许范围的权利。
“版权欺诈”一词是由伊利诺伊大学法学教授杰森·玛佐(Jason Mazzone)创造的。[1][2]由于版权欺诈很少或完全没有受到当局的监督,也几乎没有法律后果,因此普遍存在,使得数以百万计的公共领域作品被错误地标记为受版权保护。企业和个人因此需要支付本不必要的许可费用。玛佐指出,版权欺诈会扼杀自由内容的有效使用、阻碍创新、损害言论自由权。[3]:1028[4]其他法律学者提出了公共和私人补救措施,并且已经提起了一些涉及版权欺诈的案件。
玛佐将版权欺诈描述为:
据版权专家玛佐和斯蒂芬·菲什曼(Stephen Fishman)称,大量属于公有领域的作品被大型出版商转载和出售,这些出版商声明或暗示他们拥有这些作品的版权[5]。虽然出售公共领域作品的副本是合法的,但声称或暗示拥有这些作品的版权可能构成欺诈。[5]
玛佐指出,尽管美国政府保护版权,但几乎没有为公共领域的作品提供保护[6]:8。因此,对公共领域作品版权的虚假主张(版权欺诈)十分常见[6]:8。出版商通过谎称自己拥有版权而获得了巨大的利润[5]。美国法典(USC)第17章第506(c)条禁止三种不同的行为:(一)在文章中加入虚假的版权声明;(二)公开传播带有虚假版权声明的文章;(三)导入公开发布的带有虚假版权声明文章。检方必须证明所指控的行为是“具有欺诈意图”。违反第506(c) 和506(d)条将分别处以最高2,500美元的罚款。这些条款均不存在私人诉讼权。[7]没有一家公司因违反该法律而被起诉。[5]
玛佐认为,版权欺诈通常会成功,因为将有关版权的虚假陈述定为刑事犯罪的法律很少且执行不力,很少有人有能力就材料的版权状态提供法律建议,也很少有人愿意冒着诉讼的风险抵制经销商索要的欺诈性许可费。[3]
以虚假版权主张出售公共领域材料的公司通常要求买方同意通常称为许可的合同。[5]许多此类在线购买材料的许可证要求买家单击按钮“接受”其条款,然后才能访问材料。[5]图书出版商(无论是硬拷贝还是电子书)有时会在公共领域材料的汇编中包含类似许可的声明,旨在限制买家如何使用印刷材料。例如,多佛出版社(Dover Publications)出版公共领域剪贴画集,通常包含旨在限制插图使用方式的声明。[5]菲什曼表示,虽然根据联邦法律,卖方无法成功起诉侵犯版权,但他们可以根据许可起诉违约行为。[5]
沃克·埃文斯(Walker Evans)和多萝西·兰格(Dorothea Lange)拍摄的公共领域照片,可从美国国会图书馆无限制下载,也可从盖蒂图像(Getty Images)下载,但需同意其条款并支付为期六个月、最高5,000美元的许可费。[8]当摄影师卡罗尔·M·海史密斯起诉盖蒂图片社声称他们拥有她捐赠给公共领域的照片的版权时,盖蒂图片社承认她的照片属于公共领域,但表示尽管如此,它仍有权对分发这些材料收取费用,因为“分发和提供对公共领域内容的访问权不同于主张对其的所有权”[9]。
菲什曼认为,由于美国联邦法律在与联邦法律冲突时优先于州法律,因此此类类似版权的许可应该无法执行。[5]然而,尽管所使用的材料属于公共领域,但前两起涉及违反此类许可的案件决定许可是可执行的: [5]参见ProCD, Inc. v. Zeidenberg(1996)和Matthew Bender v. 法学(2000)。[10]
收藏:公共领域材料的收藏,无论是扫描和数字化、 还是重印,仅保护材料的排列,但不保护收集的个人作品。[11] 然而,许多公共领域收藏的出版商仍然会发布涵盖整个出版物的版权声明[6]:11。
美国政府出版物:美国政府出版的大部分文字、插图和照片均属于公共领域,不受版权保护。某些例外可能包括包含受版权保护的材料(例如非政府照片)的出版物。但许多出版商在复制的政府文件上附有版权声明,例如沃伦报告中的版权声明。[12]一些出版商知道对复制的政府出版物提出虚假版权声明的处罚很小,因此干脆无视法律。[6]:13
艺术和摄影:出版商经常对其公共领域艺术品和照片的复制品施加版权声明和限制。然而,无论是照片还是绘画复制品,复制品都没有版权,因为没有原创性。1999年布里奇曼艺术图书馆诉科瑞尔公司案(Bridgeman Art Library v. Corel Corp.)这一著名的法庭案例对此进行了解释:“仅仅临摹过程中的技术、劳动或判断不能赋予原创性”[13]。 然而,尽管美国联邦法院做出了明确裁决,但玛佐指出,布里奇曼艺术图书馆并没有因在法庭上的败诉而畏缩,并继续主张对著名艺术家的无数公共领域作品的复制品的版权,受影响的包括前几个世纪的艺术家,例如卡米尔·毕沙罗。[6]:15 , [14]
玛佐还以比尔·盖茨创立的 Corbis 为例,该公司后来与类似的图库公司盖蒂图像合并。盖蒂拥有超过2亿件待售物品,其中大部分已被扫描和数字化,以便在网上销售和分发。其庞大的收藏包括许多二维公共领域作品的图像。其他数字图书馆,包括ARTstor和Art Resource,都声称对其提供的图像拥有版权,并对图像的使用方式施加了限制。[6]:16
除了在线数字图书馆之外,许多拥有原始手稿、照片和美术作品的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都声称拥有这些物品的副本的版权,因为它们拥有原件。然而,其中许多物品是在20世纪之前创建的,并且已成为公共领域的一部分。玛佐举的一个例子是美国古物学会,该协会拥有大量美国早期文献档案。获取任何这些文件的副本的条款和条件需要同意其许可并付款。[6]:16[15]
另一个资料库,纽约州历史协会位于纽约的费尼莫尔艺术博物馆,同样要求其档案的用户在访问或复制其收藏的 19 世纪和 20 世纪早期照片中的任何内容之前,首先同意他们的条款,其中大部分是早已成为公共领域的一部分。[16]
根据玛佐的说法,档案馆和博物馆通常在不存在版权的情况下主张版权所有权,并错误地要求用户同意其许可以及条款和条件[6]:17。美国档案工作者协会前主席彼得·希尔特尔(Peter Hirtle)写道,“许多存储库希望对其持有的材料的进一步使用保持一种类似版权的控制,类似于授予版权所有者的垄断权”[17]。例如,玛佐发现公共、纳税人支持的机构虚假主张版权的趋势尤其令人不安:“我们应该能够期望公共领域作品留在公共领域作为回报。”他认为国会图书馆是能够正确说明作品是否受版权保护的档案馆之一。[6]:18
例如,波士顿美术博物馆的大量艺术品收藏中包括许多十九世纪的艺术品。[6]:17尽管它们已经成为公共领域的一部分,但博物馆声称他们拥有它们的版权,因此要求参观者在获得任何作品的副本之前同意其条款,即:“这些图像不是所描绘作品的简单复制品并受版权保护 ...外交部定期提供图像以供复制和出版,例如研究论文和教科书”。[18]
在英国,博物馆和图书馆对其藏品中的材料图像主张权利并收取复制费的情况仍然很常见。2017年11月,27位著名艺术史学家、博物馆馆长和评论家致信《泰晤士报》,敦促“英国国家博物馆对复制历史绘画、版画和素描图像收取的费用是不合理的,应该废除”。他们评论说,“博物馆声称他们在通过摄影或扫描忠实地复制二维艺术品时创造了新的版权,但法律是否支持这一点值得怀疑”。他们认为,收费阻碍了知识的传播,而知识的传播正是公共博物馆和画廊的目的,因此“对艺术史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他们建议英国国家博物馆“效仿越来越多的国际博物馆(例如阿姆斯特丹国家博物馆)的榜样,开放获取公有的、不受版权保护的绘画、版画和图画的图像,以便它们可供公众免费使用”。 [19]安德里亚·华莱士 (Andrea Wallace)2022年的一项研究发现,英国画廊、图书馆、档案馆和博物馆“对公共领域的含义、包括和应该包括的内容存在根本性误解”[20]。阿诺德大法官于2023年11月做出的上诉法院判决(THJ v. Sheridan,2023)澄清,在英国,制作二维公共领域艺术品的照片复制品不会产生新的版权。[21][22]
公共领域素材的实际物理副本的所有者经常对其使用施加限制并收取许可费。结果是,纪录片制片人在很多情况下发现几乎不可能制作电影,或者完全放弃项目。举个例子,芝加哥Kartemquin Films的电影制作人戈登·奎因(Gordon Quinn)了解到,他想在电影中使用的公共领域联邦政府镜头被认为是由一位导演拥有版权,然后这位导演想要付费使用它[6]:18。同样,斯坦福大学教授扬·克拉维茨(Jan Krawitz)需要将公共领域的剪辑纳入教学影片中,但拥有该影片的档案馆没有区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和公共领域的作品,从而要求她支付大量费用。[6]:18
马特·邓恩(Matt Dunne)在一本流行的电影制作行业杂志上撰文讨论了这个问题,他表示,电影制作人现在“由于成本或自我审查材料而放弃项目”......独立电影制作人社区的感受是,许可授权问题已经达到了危机点。[23]因此,另一家行业杂志《MovieMaker》建议制片人“永远不要假设任何电影剪辑属于公共领域”[24]。玛佐将这种新的“许可文化”描述为一种根深蒂固的规范,这种规范建立在对未经许可使用任何先前作品的恐惧之上[6]:19。这些许可费通常是电影预算的主要部分,这导致更多制片人简单地从电影中删除任何片段,而不是处理获得许可的问题。根据娱乐律师费尔南多·拉米雷斯的说法,这个行业的座右铭是“当有疑问时,就放弃它”。[25]
玛佐将责任归咎于违规者和政府:
著作权法本身就为版权欺诈创造了强大的诱因。《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对虚假声称拥有公有领域材料所有权的行为进行民事处罚。对于错误地避免合法复制或为复制他们实际上有权免费使用的东西而付费的个人,该法也没有补救措施。虽然根据该法案,从技术上讲,虚假声称版权是一种刑事犯罪,但起诉极为罕见。这些情况造成了规模不小的欺诈行为,公有领域的数百万件作品被视为受版权保护,每年支付无数美元的许可费来制作可以免费制作的复制品。复制欺诈扼杀了有效的复制形式,破坏了言论自由。
他还补充说,“版权欺诈破坏了宪法平衡,破坏了第一修正案的价值观”,抑制了言论自由,扼杀了创造力。[3]:1029–30
在美国版权法中,只有两节涉及对公共领域材料的不当版权主张:第506(c)条将欺诈性使用版权声明定为刑事犯罪,第506(e)条则惩罚故意在公共领域材料中虚假陈述重要事实。版权登记申请[3]:1036。第512(f)条还对使用《數字千年版權法》的安全港条款删除发行人明知不侵权的材料进行惩罚。
但美国版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采取任何民事诉讼来补救对公共领域材料的非法版权索赔,该法案也没有规定对受到损害的个人进行救济:通过避免复制或付费获得使用公共领域材料的许可[3]:1030。 彼得·萨伯教授认为,美国政府应该“对版权欺诈的处罚至少与对侵权的处罚一样严厉;也就是说,对待思想流通量的不当减少至少与对待侵权行为一样严肃”思想流通的错误增加。[27]
在英国,罗南·迪兹利(Ronan Deazley)和罗伯特·沙利文(Robert Sullivan)认为,要求用户为版权法允许的公平使用支付许可费的条款可能违反《2006年欺詐罪法令》第2条 ,并构成虚假陈述欺诈罪。[28]
在澳大利亚,《1968年澳大利亚版权法》第202条对“毫无根据的法律诉讼威胁”进行处罚,并为任何虚假版权侵权指控提供了诉讼理由。这包括虚假声称公共领域材料的版权所有权,或声称施加超出法律允许的版权限制。
美国法律学者保罗·J·希尔德(Paul J. Heald)写道,根据多种商法理论,虚假版权侵权的付款要求可能会在民事诉讼中遭到抵制:(一)违反所有权保证;(二)不当得利;(三)欺诈;(四)虚假广告。[29] 希尔德引用了一个案例,其中第一个理论在版权背景下得到了成功应用:Tams-Witmark Music Library v. New Opera Company。
科利·多克托罗在2014年的波音波音文章中指出,“对在线公共领域图书扫描件进行限制的做法十分普遍”,并且许多“强大的实体游说在线服务采用‘先下手为强’的办法来删除版权,而欺诈的受害者却没有强有力的声音为他们辩护。”[30]谭雅·阿西姆·库珀 (anya Asim Cooper)教授写道,Corbis对其公共领域艺术图像数字复制品的版权主张是“虚假的......滥用的 ...”通过要求支付不必要的费用,来限制公众获取属于公众的艺术作品的权利,并抑制宪法所保障的新的、创造性的表达和“进步”的扩散。[31]
查尔斯·艾希尔(Charles Eicher)指出,Google图书、知识共享对公共领域作品进行“授权”以及其他领域都存在着普遍的版权欺诈现象。他解释了其中一种方法:扫描一本公共领域的书后,“将其重新格式化为PDF,标上版权日期,将其注册为具有ISBN的新书,然后将其提交给Amazon.com进行销售或作为Kindle上的电子书。一旦该书被列出出售……将其提交给Google Books以纳入其索引。Google会从每笔转介给亚马逊或其他书商的销售中赚取少量回扣。”[32]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
Every time you click a link to Wikipedia, Wiktionary or Wikiquote in your browser's search results, it will show the modern Wikiwand interface.
Wikiwand extension is a five stars, simple, with minimum permission required to keep your browsing private, safe and transpar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