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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所采用的标准时间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日本標準時間(日语:日本標準時;英語:Japan Standard Time;縮寫:JST)是日本所採用的標準時間,比世界協調時快九小時(即UTC+9),與韓國標準時間、印尼東部時間、雅庫茨克時間及朝鮮標準時間是同一時區。管理與規範機構為情報通信研究機構。於福島縣及佐賀縣各設有無線電呼號「JJY」的授時信號發射台,供日本國內電波鐘表校準時間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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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標準時間是在1886年7月13日公布的明治19年勅令第51号《本初子午線經度計算法及標準時之件》(本初子午線経度計算方及標準時ノ件)中制定。1888年1月1日起,將東經135度線的時間確定為日本標準時間,以東經135度線為日本標準時子午線。
臺灣日治時期的1895年6月17日,首任臺灣總督樺山資紀在原台灣布政使司衙門宣布在臺灣「始政」[1][2][3],採用「本邦一般ノ標準時」。明治28年12月28日公布「標準時ニ關スル件」,以東經135度(GMT+9:00)地方時為「中央標準時」,東經120度(GMT+8:00)作為台灣、澎湖群島、八重山群島及宮古群島的標準時間,稱為「西部標準時」,並自隔年1896年1月1日起實施[4]。1896年1月1日至1937年9月間採用日本標準時的「西部標準時」(UTC+8)[5];隨後朝鮮、關東州等外地及滿洲國都納入「西部標準時」[4]。1937年10月1日至1945年間,因中日戰爭和太平洋戰爭,日本內地與外地同為「中央標準時」(UTC+9)[6][7]。1945年戰爭結束,9月19日《臺灣總督府官報》公告,9月21日起廢止1937年改用日本中央標準時的法令,恢復時區為UTC+8[8]。
1948年至1951年的美國佔領日本時期,在美國主導下的日本當局依據《夏時刻法》(夏時刻法),於每年5月(1949年為4月)第一個星期六至同年9月第二個星期六實施夏時制。1952年美國結束佔領日本,日本政府在行政權移交後廢止《夏時刻法》,此後日本沒有實施夏時制。
2013年5月22日,时任東京都知事的豬瀨直樹在产业竞争力会议上提出了将日本标准时间提前2小时(变更为UTC+11)的提案。其目的是通过提早东京金融市场的开始来提高东京市场的存在感。政府表明要探讨这个提案[9]。但後無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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