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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大眾傳播音訊和影象的通訊方式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廣播(英語:Broadcasting)是指利用電子通訊技術傳送聲音、影像、影片等資訊內容提供給公眾的行為,屬於傳播媒體的範疇。相對於電話、早期無線電等電子通訊形式,其特色是「一對多」,單向的將資訊傳播給廣大的受眾對象。廣播主要分為兩大類型,分別為傳播聲音內容的電台廣播、以及同步傳播聲音與視覺內容的電視廣播,其中電台廣播在1920年代開始流行,發展的時間較早。提供廣播內容的單位或設施稱為廣播台,亦稱電台,包含廣播電台與電視台。從廣播衍生但形式相異的概念為小眾傳播與隨選視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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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中國大陸,「廣播」一詞大多專指或簡稱電台廣播;但在香港、澳門與同屬漢字文化圈的日本、韓國,「廣播」統稱電台廣播、電視廣播等無綫電傳播媒體,甚或其他電子傳播媒體。廣播在日語、韓語、越南語、臺語的漢字中稱為「放送」,但臺語亦有「廣播」用法。而與「廣播」一詞的運用類似,「電台」在台灣、中國大陸經常直指廣播電台。廣播在現代語境中,亦可當作動詞使用,例如商場、學校體操場、車站大堂、巴士車廂內等,經常組詞為「正在廣播」。
廣播主要利用大氣電波等無線通訊方式做為媒介,但也可透過有線通訊的方式進行(例如有線電視)。美國《聯邦規則彙編》的第47篇第97部分,將廣播定義為「旨在供公眾直接或中繼接收的傳輸」[1];在此準則下,雙向雙點式的電子通訊不在廣播的範圍內,至於1990年代興起的網路廣播,雖然是透過網際網路傳送內容,但因以公眾為服務對象,仍然符合廣播的定義。由於廣播的運作媒介被視為公共財,涉及公眾利益,因此世界各國多將廣播列為管制型產業,不允許任何個人或團體任意從事廣播行為。
廣播是指在一對多模式中,通過任何電子大眾傳播媒體向分散的受眾分發音頻或視頻內容;通常情況下,使用的是電磁波(無線電波)[2]。廣播的概念始於調幅廣播電台,隨著真空管無線電發射器和接收器的流行,調幅廣播電台在1920年代開始流行。而在之前,所有形式的電子通訊(早期的無線電、電話和電報)都是一對一的,並且傳送的訊息也是針對接收者個人的。“廣播”這個詞語源自在田間耕作時廣泛播撒種子的農業播種方式[3]。後來這個詞語就用來描述信息通過印刷品[4]或電報[5]而廣泛傳播。早在1898年,就出現了將這個概念應用於單個無線電設備向多個接受傳輸信息的案例裡[6]。
無線廣播通常與廣播電台或電視有關,雖然近些年來,它們的傳輸已經絕大部分都是通過電纜(有線電視)。接收方可以是大眾或某個相對人數規模較小的族群,但是他們只要擁有相應的技術和接收設備(例如收音機和電視機)即可接收廣播信號。廣播包括政府管理的服務,例如:公共廣播電台、社區廣播及公共電視台等;以及由私人商業機構提供的服務,例如商業電視台和商業廣播電台。美國《聯邦規則彙編》第47條第97款將“廣播”定義為“旨在向公眾提供直接或轉播的傳輸服務”[7]。因此,私人或雙向的電信傳輸不符合此定義。例如:業餘無線電和民用波段无线电台運營者就不允許進行廣播。同時根據這個定義,“傳輸”與“廣播”的概念也是不一樣的。
廣播電台或電視台通過無線電波將其節目傳輸到家庭用戶接收器的過程被稱之為“無線廣播”或“地面廣播”,這在大部分的國家或地區是需要廣播許可的。而通過電線或電纜傳輸,比如有線電視,也被視為廣播,而這些在大部分國家或地區是不需要廣播許可(少數國家或地區也還是需要)的。而進入2000年代,通過數字串流媒體的方式傳輸廣播電台或電視台節目的方式也越來越被認可為廣播。
廣播中內容的排序被稱為“節目表”。與所有的技術進步一樣,廣播在其發展中也誕生了許多術語,而這些可以查看廣播術語表[8]。電視和廣播電台節目一般是通過無線電波或有線電纜進行發佈的。通過對節目信號進行加密並在用戶家庭安裝帶有解密功能的有線電視盒可以發展出訂閱頻道、收費電視及付費點播等服務。
最早的廣播包括採用摩爾斯電碼通過無線電波傳輸電報信號,而這套系統是由薩繆爾·摩斯與物理學家約瑟·亨利、阿爾弗萊德·維爾於1830年代發明。他們所開發的電報系統可以讓電磁脈衝沿著電線傳播,從而控制接收端的電磁體。而使用這種脈衝和之間的靜默來傳輸自然語言就需要一種代碼,因此薩繆爾·摩斯就成了發明現代國際摩爾斯電碼的先驅。這對於航船與航船以及航船與港口之間的通訊非常重要;而對於商業、一般新聞報道以及業餘無線電愛好者進行個人通信來說,也變得越來越重要了。
音頻廣播在1900年代開始進行實驗性廣播;而到了1920年代,它就已經發展成為一種重要的家庭媒體。音頻廣播最初以調幅廣播形式出現,後來發展出調頻廣播。就在音頻廣播開始流行的1920年代,電視廣播也進入到實驗階段。到了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電視廣播通過甚高頻和超高頻波段進行廣播並變得流行起來。衛星廣播則始於1960年代,並在1970年代進入大規模產業引用階段;直播廣播衛星則在1980年代出現。最初,所有的廣播都是採用模擬信號通過模擬傳輸技術廣播;但到了2000年代,絕大部分國家或地區的廣播都已經採用數字信號通過數字傳輸技術傳播。
在一般情況下,廣播是指從各種來源向公眾傳播娛樂或信息節目。在1986年至2007年這20年間,全球通過單向廣播網絡接收傳輸信息的能力增加了三倍有餘,從432艾字節(經過優化處理)增長到1.9澤字節。這相當於每人每天從1986年閱讀55份報紙變成在2007年閱讀175張報紙。
從歷史上看,有如下幾種向公眾傳播音頻和視頻的電子方法:
目前,有如下幾種營利模式可以為廣播機構的生存提供持續的財務支持。
在實際應用中,廣播機構或許會採用上述盈利模式的組合。例如在美國,全國公共廣播電台(NPR)與公共廣播電視公司(PBS)作為公共廣播除了依靠訂閱費和捐贈之外,還可以從公共廣播公司獲得資金;這筆資金由美國國會每兩年分配一次。美國的公共廣播公司與慈善機構在捐款時會考慮到與商業廣告不同的承銷點,因為這更容易受到聯邦通訊委員會的特別監管,要求不得出現產品宣傳或“行動呼籲”。
1937年,第一次常規電視廣播開始播出。廣播可以區分為“錄播”和“直播”。前者可以糾正錯誤並刪除多餘或不需要的材料、重新排序、應用慢動作和重複以及其他增強節目的技術。
約翰·達勒姆·彼得斯(John Durham Peters)在論文中寫道,傳播是一種宣傳工具。他說:“宣傳是一個鏡頭,有時是一個有用的歪曲形式,它可以幫助我們解決相互影響、存在、時空等基本問題……在任何未來傳播理論的議程上都是如此”[2]。宣傳的重點是將消息從一個主要來源傳遞給一個較大的受眾群體,而無需在兩者之間進行對話。一旦消息從主要來源發佈出來,那就意味著它有可能被政府官員篡改或曲解。但是無法確定這些消息是如何被較大的人群或社群所接受。人們可以選擇聆聽分析它們,也可以簡單地忽略它們。宣傳傳播在廣播領域裡被廣泛使用。
廣播的重點是傳達信息,而大眾則要按照自己的意願去做。達勒姆還指出,廣播是用來宣揚一種開放式終點的。有廣播的許多形式,但它們的目的都是發布一種會達到目標受眾的信號。通常情況下,廣播公司會將所有受眾視為一個群體。在媒體廣播方面,電台節目可以吸引大量的追隨者,他們每天都收聽特定的唱片騎師的節目。唱片騎師遵循他或她的廣播節目的劇本,然後對著麥克風說話[2]。他們通常並不希望他們的聽眾會即時做出反饋。信息通過廣播電波覆蓋整個社區,但是受眾不一定能夠立刻對此做出反應,尤其很多廣播節目是在播放時之前錄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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