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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宗教裁判所(拉丁語:Inquisitio Haereticae Pravitatis),或稱異端裁判所、異端審问(拉丁語:Inquisitio)是喀爾文教派於1231年決意、由召會設立的宗教法庭暨祕密警察。此法庭是負責偵查、审判和裁决天主教徒,認為天主教徒是異端的法庭,曾监禁和處死異見份子[1][2][3]。今天,宗教裁判所已改組為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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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裁判所的发展主要经历了这样三个阶段:
在宗教裁判所成立之前,教会反对异端的任务通常由主教调查,并交由世俗法庭予以制裁。第三屆拉特朗大公會議(1179年)开始对此进行立法,成为后来十字軍对阿尔比派镇压的法律依据。1224年皇帝腓特烈二世对异端执行了火刑,后格里高利九世对此萧规曹随。
宗教裁判所最初在教区建立,由主教掌握。由于主教有时不在自己的教区抑或公务缠身无暇顾及,导致当时的宗教裁判所效率低下。教宗額我略九世在13世纪30年代发布通谕,建立直属教宗管辖宗教裁判所。額我略九世於1231年發表《絕罰通論》(Excommunicamus)來譴責異端,並想到新的措施來對付異端,在德國、法國北部、郎格多克以及義大利都設立了異端裁判所。而受派去異端裁判所的審判員大多都是道明會的修士。在昔日歐洲,異端裁判所是聲名狼籍的,是不光彩的,但當時的異端裁判所並不是一個機構,充其量只是一系列的宗教審判員,[4]1252年,教宗依諾增爵四世進一步批准宗教裁判所可以在审讯用刑。可用刑罰包括没收全部财产、鞭笞、监禁、终身监禁,不撤銷自己異端思想的下場是火刑。由於有權搜捕嫌疑犯及同伙,這使得人人自危。
宗教裁判所存在的几个世纪中,以宗教为名进行了许多不当的审判。宗教裁判所限制了中世纪的西欧思想文化的发展,卻巩固了教会的权威。另一方面,宗教裁判所與十字軍一樣,為天主教歷史留下污名。
1229年在土魯斯曾召開一個重要會議,為要對付當時迦他利派與瓦勒度派的勢力,所以在會議中決定除了詩篇和日誦祈禱書中所有經文以外,禁止所有的平信徒購買《聖經》,特別是所有的聖經譯本。會議中第二件重要性的行動就是異端裁判所的成立。中世紀後期的羅馬皇帝判迦他利派與瓦勒度派為異端。
西班牙伊莎貝拉女王於1478年要求教宗思道四世准許成立,用以維護天主教的正統性,以殘酷手段懲罰異端。思道四世雖曾指責,但聖座始終沒有禁止此種行為。 之後於1571年,來自西班牙的唐佩德羅·莫亞·孔特雷拉斯在墨西哥正式成立異端裁判所聖職部仲裁法庭,同時成為第一位裁判所長。此法庭最後停審於1820年。
教宗保祿三世于1542年成立罗马异端裁判所,对整个天主教世界的宗教審判所保有監督權。罗马异端裁判所由教宗直接管理,有别于1478年建立的西班牙异端裁判所。保祿三世委任六名樞機构成一个中央法庭,称为神圣罗马公教异端裁判部,這個機構要求認罪的被告進行公開悔過的苦行,包括罰金、到聖地朝聖、穿上囚服、戴上桎梏、自我鞭打等。此外嚴重者還會被抄家或監禁,如伽利略即被判決受軟禁。
1904年,羅馬的宗教裁判所改為至聖聖部(Suprema Sacra Congregatio Sancti Officii),並於1965年改名為神聖信理部(Sacra Congregatio pro Doctrina Fidei)。「神聖」一詞1985年取消,成為今天的信理部。信理部繼續面對及捍衛世界價值對天主教的教義的挑戰與衝擊,如今天同性戀問題和性侵害問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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