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奈及利亞憲法(英語:Constitution of Nigeria)是奈及利亞聯邦共和國的憲法。奈及利亞曾頒佈有一系列不同的憲法,而現今的版本是第四共和國於1999年5月29日頒佈的。在此之前該國曾頒布5部憲法。
奈及利亞的第一部憲法是由殖民時期的樞密令頒佈的。當時奈及利亞是大英帝國的直轄殖民地。該部憲法於1913年頒佈(1914年1月1日生效), 1922年、1946年、1951年和1954年憲法有新版本頒佈以替代前版本。[1] 1946年,新憲法在西敏通過並且在奈及利亞頒佈。[2]縱然這部憲法保留了總督及其所任命的行政會議持有的權力,被稱爲理查茲憲法(Richards Constitution)(由時任總督亞瑟·理查茲負責規劃)的1946年版本憲法加入了立法委員會的機制,並規定其有權審議全國性的事務。並且在各地設立了議會,議員們有權將地方的問題提供意見給向上級反映。聯邦制度的引入以及將審議權下放,某種承認了奈及利亞的獨立性。這部憲法無疑強化了地區主義的發展。[3] 1950年,要求自治權的呼聲已十分明確,各議會隨即招開會議討論憲法的修正。該版本以時任總督约翰·斯图亚特·麦克弗森之名被稱爲「麥克弗森憲法」(Macpherson Constitution),並於次年生效。[4] 新憲章創新憲法演變雙重路線,既允許地區自治,又允許聯邦聯盟。通過擴大選舉,並規定中央政府設有部長會議,「麥克弗森憲法」為政黨活動和國家政治參與有着巨大的助力。[5]這部憲法助長了地區主義的發展——地區的廣泛立法權不能被新設立的聯邦眾議院推翻。以奧利弗·利特爾頓命名並在1954年頒布的《利特爾頓憲法》及憲法的後續修訂,確立了聯邦制度並且鋪平了奈及利亞獨立的道路。[6]
奈及利亞作為主權國家的首部憲法由英国议会頒布,於1960年10月1日,即獨立後立即生效。[7]根據這部憲法,伊丽莎白二世仍爲國家為名義上的元首。[7]
獨立奈及利亞第二部憲法於1963年10月1日(奈及利亞獨立三週年)生效。本部憲法確立奈及利亞為一個聯邦共和國,並一直持續到軍事政變推翻奈及利亞民主體制。[8]
1979年版憲法是第二共和的憲法,採用美國式的總統制,總統並透過直選產生。避免第一共和的弊端,憲法規定各政黨和聯邦執行委員會(奈及利亞內閣)要反映國家的「聯邦性質」──要求政黨必須至少在奈及利亞三分之二的州或邦註冊,並且各聯邦州至少需有一名內閣成員。[9][10]
1999年版的憲法建立了奈及利亞聯邦共和國(第四共和),並且其效力持續到現今。[13]2011年1月,兩條針對本憲法的修正案通過,並由總統奧盧塞貢·奧巴桑喬簽字施行。這是1999年版憲法的首次修訂。[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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