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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中华民国政府作出的非正式保证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六項保證(英語:Six Assurances)是美國對台灣關係的指引規範,是由美國政府在1982年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署《八一七公報》時向中華民國政府提出。這〈六項保證〉是美國政府對於《八一七公報》內容的單方面澄清,並對台灣與美国国会雙方面提出保證,雖然美國先前已經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正式外交關係,但對台灣的承諾不變。在2016年美國眾議院與參議院通過共同決議案,肯定〈六項保證〉與《臺灣關係法》皆是台美關係的指引方針,是美國一個中國政策的基石之一。《2018年亞洲再保證倡議法》重申依臺灣關係法、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及六項保證實現美國對台灣的承諾[1]。
美国政府的〈六項保證〉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皆為政策的聲明,不具备強制效力[2][3]。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於〈六項保證〉的主張予以否認[4]。
1982年,美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協商中美第三份聯合公報,為了減少對台灣的衝擊,美国总统隆納·雷根透過美國在臺協會和中華民國總統蔣經國進行同步協商,進而形成〈六項保證〉。同年7月,美國政府知會美國國會,並由國務院致函給美國在臺協會辦事處處長李潔明正式向台灣提出[5]。〈六項保證〉主要由美國在台協會理事主席丁大衛執筆,得到國務院台灣事務科協助。李潔明於7月14日向蔣經國傳達。[6]:2288月17日,美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簽定《八一七公報》。8月18日,中華民國外交部對外公布〈六項保證〉的內容。[7][8]
李潔明的回憶錄提及,當時雷根還對《八一七公報》做了一份備忘錄進一步解釋美方簽署公報的認知[9],以此取代公報作為對臺軍售的原則[5],經由國務卿舒茲和國防部長溫柏格簽名後擺入國家安全會議的保險箱中,日後每當出現對台軍售問題,這份備忘錄就會從保險箱中取出,將其視作為雷根對簽署《八一七公報》的真意[6]:229-230;根據2019年8月30日雷根備忘錄的解密顯示,此備忘錄乃依循著《台灣關係法》的精神,指出美國同意減少對台軍售的意願全然以中國持續其和平解決台灣與中共分歧的承諾為先決條件,「眾人應清楚理解,上述二者之關聯性,是美國外交政策中一項恆久的必須之要求」,並提到美國對台提供武器之性能與數量完全視中華人民共和國所構成之威脅而定,無論就數量和性能而言台灣相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防衛能力皆應得到維持。[10][11]
2016年7月,美國眾議院与参议院先后通過《88号共同决议案》与《38号共同决议案》,以书面形式表述〈六项保证〉,指出〈六項保證〉與《台灣關係法》均為美台關係之重要基石,並要求總統和國務院公開承認這一點。[12]此共同决议案仅旨在表达国会立场,雖无须总统签署生效,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但其獲得總統和國會的背書,使其政治效力不可言喻。[2]
最初雷根總統針對《八一七公報》的相關內容制定了對應的但書,由此產生對台〈六項保證〉的承諾宣言,而雷根總統將此但書頒布行政命令由閣員副署並製成備忘錄,原屬於總統單方面向國會提出的政策,還需要每屆總統確認是否遵守;不過後繼者為凸顯美國對此政策的宣示性,已於美國國會議決通過〈六項保證〉形成具體化背書,並仍依循著《台灣關係法》的精神運作,因此不須隨總統的更換變遷再確認,使其成為對台承諾及保證的延續性政策方針。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未具美國國會議決通過的背書,僅由總統簽署比照備忘錄性質的公報,因此亦是不具法律效力的政策協定,且其政治效力不如〈六項保證〉。[13]
2016年7月18日,共和黨全國代表大會通過2016年黨綱,首度將〈六項保證〉納入共和黨黨綱。[14]2024年8月19日,民主黨全國代表大會通過2024年黨綱,首度將〈六項保證〉納入民主黨黨綱。[15]
2016年5月16日,眾議院通過無約束力決議,六項保證內容包括[12][註 1]:
2015年10月28日,美國眾議院提出一項決議案草案「重申六項保證與台灣關係法均為美台關係之重要基石」[16][註 1]。
1982年8月17日由時任美國國務卿喬治·舒茲發送給時任美國在台協會處長李潔明的電報揭示對台六項保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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