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尔梅(1951年12月—),女,汉族,广东中山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人物。北京大学法律系刑法专业毕业,法学硕士。曾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第二位最高人民法院女副院长。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
黄尔梅于1968年9月参加工作。1976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经历了十年多农村、军营、工厂生活后,于1979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律系。1983年本科毕业后,被分配到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后重返北京大学攻读在职研究生;此后一直法院系统任职,曾任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
2000年,黄尔梅回到最高人民法院;历任审判监督庭副庭长,立案庭庭长、高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一庭庭长、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2007年2月,获任二级大法官[1];2011年10月29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被任命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成为继马原之后,该院历史上第二位女性副院长[2]。2015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被免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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