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世銘(1950年2月26日—),花蓮縣人,中華民國檢察官,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畢業。曾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檢察總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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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速览 黃世銘,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
黃世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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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期 2010年4月19日—2014年4月3日 |
提名 | 馬英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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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 林偕得(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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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任 | 林偕得(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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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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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 (1950-02-26) 1950年2月26日(74歲) 中華民國臺灣省花蓮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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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 | 中華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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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學士(1972年)
- 司法官特考及格(1974年)
- 司法官訓練所第14期結訓(197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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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的九月政爭中因涉及監聽國會事件而引發極大爭議,同年11月監察院對其彈劾案未通過;2014年1月監察院二度彈劾未過使其保住總長一職,同年3月21日遭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後黃發表辭職總長聲明,[1][2][3]同年4月3日總統府發佈總統令准予辭職後,回任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4]再申請退休,於2015年1月銓敘部核准退休,同年2月12日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認定黃世銘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及洩密罪判1年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定讞。
國民黨於1995年以貪污罪起訴澎湖縣縣長高植澎和七位護士,其中一名護士一審後、因無法承受被誣陷的壓力跳樓自殺。另一名鄭姓護士也因鬱悶罹癌而辭世。經10年司法纏訟,貪污罪最終無罪定讞,800多份病例中有10例為外島的病患打電話到衛生所, 護士在電話中問診,再由醫師開立醫囑,高植澎醫師被判偽造文書罪。
2013年,在黃世銘被指違法濫權、介入馬王政爭後,高植澎重砲批評黃世銘當年為政治目的的濫權起訴。他質疑,黃世銘和馬英九兩人,有真正依法嗎?都沒違法嗎?假清高。高同時嗆黃世銘說,要比清廉,黃遠不如他,且既然他已是當事者,有沒違法或者清高,就應辭職接受檢驗,讓人家查一次看看[26]。
黃世銘的解釋:
- 該案係本人於澎湖地檢署檢察長任內剪報分案並起訴之案件(82年度偵字第305、320、394號),高植澎係被訴(一)於81年7月間在西嶼衛生所主任任內收受藥商回扣新臺幣(下同)5,000元。(二)與衛生所護士集體偽造不實病歷表詐領醫療獎勵金。關於5,000元回扣部分,主要證據是檢察官於搜索藥商起出帳冊內記載「西嶼衛生所主任 C 5,000元」乙筆,據藥商供認該5,000元係回扣。此部分法院審理後,以藥商對5,000元是否回扣,先後供述不一,且高植澎與藥商有同學情誼,平日即有送往迎來之舉,難認有收受回扣之犯意,而判決無罪確定。至高植澎與衛生所護士集體偽造病歷表詐領醫療獎勵金部分,則經法院一、二審、更一、更二、更三審均以偽造文書判決有罪,最後判處高植澎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2年確定(高雄高分院8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42號刑事判決)。並非外傳高植澎部分全部無罪確定。
- 關於被訴之許姓護士部分,一審以偽造文書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3年,二審於84年9月8日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不予緩刑(高雄高分院83年度上訴字第2695號刑事判決),許姓護士不服,上訴三審後,未俟三審判決,於85年1月30日即亡故;另被訴之鄭姓護士部分,一審雖判決無罪,惟二審於84年9月8日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並以其患病為由,諭知緩刑3年(同上第2695號刑事判決),鄭姓護士亦不服,上訴三審後,不幸於同年12月1日因病逝世。足證許、鄭姓2位護士於往生前,法院均判決有罪,而非外傳之無罪。
- 上開事實,部分立法委員於99年3月間在立法院審查檢察總長資格時,已有質詢,本人業詳予答覆在案。惟極少數媒體人士仍經常以此案漫指本人領導檢察官辦案有濫行起訴云云,本人因慮及不要再增加已逝世護士家屬之困擾而一再隱忍,不願公諸媒體澄清,玆王美琇女士以訛傳訛,未經查證即斷章取義,以大篇幅報導,要求本人應受認真檢視,並遽指「檢調司法已淪為國民黨的政治工具,這是台灣司法最大的恥辱,也是對民主最大的傷害」云云,本人仔細閱畢後,深感痛心,因該專欄貶低本人信譽屬事小,但傷害全國檢察同仁辛勞則事大,為維護本人及檢察機關之聲譽,爰澄清如上。(該說明已登載於101年8月24日法務部檢察官論壇)
- 馬英九總統說,他與檢察總長黃世銘見面,內容是行政不法的調查,而非刑事不法,所以不涉及刑事訴訟法個案偵查不公開的洩密問題。
- 民進黨前主席蔡英文表示:檢察總長不但涉及洩密,還有濫權監聽的問題,起訴只是司法機關的第一步的處理,牽涉到司法公信力跟人民對司法信賴,司法既然已經做了第一步的處理,「檢察總長自己要衡酌,他所處的的司法體系裡的地位,應該要主動的去職,法務部也應該知道這個案子的嚴重性,至少要把檢察總長停職,靜待司法後續處理」。至於洩密對象馬英九、江宜樺等都全身而退,引發外界質疑,蔡也說起訴有一點避重就輕。[52]
- 法務部聲明,黃世銘總長所涉並非重大罪案,依法官法規定還不可以命令他停職。法務部指出,法官法第86條第2項第1款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屬本法所稱檢察官,所以檢察總長亦適用法官法有關檢察官的相關規定。檢察官的停職規定如下:依法官法第89條第1項準用第43條第1項第6款規定 ,停止檢察總長職務,須認定其所涉刑事或懲戒情節重大,才可以停職。法務部說,北檢以黃世銘總長涉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7條之罪嫌提起公訴,這些罪行都是屬於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的輕罪,且該案件經法院進行審判程序後,是否認定真正有罪,法務部尚無從遽認。另有關黃世銘總長行政違失行為部分,法務部已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該會目前尚未議決,所以黃世銘所涉懲戒情節是否重大,法務部亦無從臆斷。因此,黃世銘檢察總長所涉刑事案件情節是否重大,不宜僅以其因涉犯刑事案件經提起公訴為唯一之判斷依據。法務部目前認為,就黃世銘總長被起訴等案,還不是法官法所定涉刑事、懲戒情節重大的停職原因[53]。
- 曾任法官的民進黨立委劉櫂豪於在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質詢黃世銘時表示,黃世銘在此次事件中的表現對台灣法治教育「有極大貢獻」。劉櫂豪提出「《憲法》第四十二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的自由」「《憲法》四十四條中,可以支持你去跟馬總統報告嗎?」「《通訊監察保障法》第2條規定,監聽是最後手段,但這次特偵組的做法,給台灣人好好上了一課」「監聽過程中發現其他案件時,不需要另外申請一個案號嗎?」等疑問,「總長,我討論的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佈明文的法律,它位階絕對比你規定的還高!」「總長我非常訝異,但是我也欽佩你的誠實,因為你可能這樣長期以來這樣指揮辦案啊。」痛批黃世銘與特偵組明顯濫權,黃世銘幾乎無法反駁,有網友聽完質詢內容後感動的說「誰理虧很清楚」、諷刺黃世銘「謊言當場被戳破」。[54][55][56][57][58]
- 立委吳宜臻質詢黃世銘向總統報告的法律依據為何。法務部代理部長陳明堂指出,涉及《刑事訴訟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案件,包括刑案終結不起訴者,資料一律偵查不公開,卷證應保密,沒例外。[59]
-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林峯正律師指出,監聽關說案應移送行政院,黃世銘對總統馬英九等第三人洩密之問題,應下台負責,否則至少應自行停職,靜候檢方調查,否則以黃檢察總長的身分,臺北地檢署也不敢偵辦黃洩密。[60]民間司改會並於9月16日以濫權及違法監聽為由至監察院檢舉黃世銘。[61][62]
- 民進黨立委邱志偉表示,前國防部長楊念祖、前法務部長曾勇夫都因故黯然下台,因洩密遭起訴的黃世銘更應該下台。1995年,黃世銘以5000元冤辦澎湖縣長高植澎,造成高植澎遭停職,但最後被無罪;如今黃世銘自己遭到起訴,「難道不用停職嗎?」[7]
- 前國民黨發言人陳以信認為,檢察總長是司法官,一受憲法保障,二受法官法保障,免職、停職皆有具體規定。如要黃不以其所謂「法律責任觀」判定負責標準,豈非違背憲法與法律意旨反將檢察首長政治化?況且依法官法,要將黃免、停職條件非常嚴格。北檢起訴罪名為洩密罪,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未來即便一審判罪且緩刑,黃也未必需要停職,何況如今僅是一審被起訴?至於政治責任,北檢雖指黃不應向總統報告偵查個案,但刑事訴訟法也設有「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之例外規定。黃憂心本案造成社會動盪、政局不安,所以儘速向長官報告,難道不算「維護公共利益」?再依法務部《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檢察官如於偵查中發現有違反行政規定,本宜通報行政主管機關處理。此案廣涉司法、立法與行政三權,黃因此向總統報告。這又怎能說是「專制復辟、戕害民主」?有意見認為黃應比照曾勇夫請辭負責,但法務部長是政務官,本應負政治責任,但檢察總長是司法官,須承擔者僅為法律責任,且憲法與法官法已有明確負責範圍,不得恣意擴張。黃世銘聲明若一審判有罪就下台,已較法律規定嚴格,應是有擔當的適切決定[63]。
- 前高雄地檢署檢察長凌博志認為黃世銘「一、作秀爆料,心態可議;二、濫權監聽,妄下結論;三、洩漏機密,越級報告;四、以下犯上,紊亂體制;五、差別待遇,懲罰不公;六、公報私仇,貽笑四方」,公開呼籲他辭職。[64]
- 前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表示:檢察機關是司法機關,因此檢察總長不能去向總統報告有關於通訊監察的案情結果,總統也應謹守分際不能接受(報告)。[65]
- 前司法院大法官許玉秀於2013年11月10日接受專訪表示:[66]
- 總長不下台的理由建立在任期保障的規定上,《法院組織法》第66條規定: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難道因此非得讓總長任職滿四年不可?同樣經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有任期保障的,還有大法官。大法官的任期保障規定在《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法律保障位階比檢察總長的更高。我曾經歷五個大法官提前卸任,兩個因轉任其他職務算是自願離職,另外三個,一個卸任,因為言行不完全符合社會期待,僅屬道德層次,還不到違規或違法的程度,兩個因為機構內有貪瀆行為而離職,並不是他們在職務上,有甚麼不法或不當的行為。為什麼依據保障效力較低的法律,檢察總長的離職門檻反而比較高?
- 經過任命程序的檢察總長,必須在犯罪偵查這個職務上,有足夠的智慧和抗壓性,足以抵抗來自政治與經濟方面的壓力,能夠獨立判斷事件的影響層面與效果,而作成決斷。最重要的,就是必須有能力和誠意實踐正當法律程序。這一次,檢察總長似乎不能獨立判斷如何處理所面對的事件。因為檢察總長的表現,基層檢察官頓時好像淪為小學生,而平常擋在前面、帶領他們追訴權高位重的高官罪行的人,原來像個遇事驚慌,必須急急向老師求救的小學班長。從黃總長對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解釋與適用來看,不管是認為已經構成刑事犯罪,或認為只有行政疏失,都顯示黃總長並不是一個對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信仰的人。不能遵守正當法律程序的公權力,就會把人民當作發洩權力慾望的工具,一個會在人民身上發洩權力慾望的人,當然不適任檢察總長。而從檢察總長為自己所設定的彈劾條件、一審有罪條件來看,被某些人讚譽為人格高尚的黃檢察總長,對自己的專業道德及品格道德,顯然並沒有以擔任檢察總長的高標準來要求自己。
黃世銘回應,王金平對監聽譯文避重就輕。對於王金平說特偵組無權辦國會議長,黃世銘認為,關說的行為不能從表面直接認定是單純行政責任或涉貪,因為檢察官如果明知被告有罪,而因為關說介入,故意不起訴或上訴,就涉及刑法第125條的濫權不追訴問題;特偵組一開始依監聽譯文得知,涉關說人包括院長、部長層級,特偵組依法有權可以偵辦濫權不追訴案件,王金平可能對法律有所誤會。特偵組經過2個月調查,認為沒有刑事不法,完全只有單純關說的行政問題,監聽譯文可說是行政關說案的證據資料,不是偵查中的證據,此時對外公布,沒有王金平所謂的違反偵查不公開問題。特偵組最後認定案件沒有構成濫權不追訴,也沒有刑事不法,純粹是行政不法,也就無從傳喚王金平,假如傳喚王金平,反而才是特偵組以刑事調查手段,行行政調查之實。他認為全案經綜合卷內資料,認定關說明確,基於遏止關說以維公共利益,公布譯文於法有據[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