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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總區(英語:Police Regions,簡稱Region,是香港警務處執行日常的警察事務,所劃出的行政區域,與香港行政區劃存在著一定差異。警察總區分為6個,分別為港島總區、東九龍總區、西九龍總區、新界北總區、新界南總區及水警總區,各由一名職級為警務處助理處長的總區指揮官帶領。總區下設警區(俗稱環頭,District,區指揮官為總警司),區下設分區(Division),(部份)分區下設警署分區(Sub Division)。每總區均有總部,對下每區均有警署(部分區更設有警區總部,如中區警區總部等。),對下每分區均有分區警署,部份分區更設有警崗、警察服務中心(目前有一所,屬於中區警區總部建築群。)、警察社區聯絡辦事處以至其他的警務設置,例如報案中心等。
香港開埠之初,香港地域只包括香港島,警察隊將香港島北岸稱為維多利亞城,劃分成四環,即西環、上環、中環和下環(即今灣仔與銅鑼灣),餘下地段再細分九約,大致由堅尼地城至銅鑼灣。數十年間在這些環內先後共設立過以號碼命名的9所差館(現稱警署),另設有較小型的差館,如坐落於香港仔、赤柱及薄扶林的差館沒有編號。
初時分為3區(District),包括香港島、九龍和新界,當時各區均由一名總警司擔任指揮官,後期再加上水警區。逐漸發展為現今的地域總區(Region)界線,並且以一名警務處助理處長擔任指揮官,此乃成形於1982年的重組計劃,並在1998年完成分拆新界南及新界北總區後,維持6個總區。
各總區指揮官在日常警察事務上享有完全的自主權,並且負責實行總部所制定的政策和執行重點。香港警察總部對各總區作出行動支援提供資源,例如總區重案組、警察機動部隊大隊、衝鋒隊及總區轄下各個交通組,由總區指揮官根據該區的需要及行動職務決定分配[1]。
全香港的24個警區均設有警署,提供24小時的前線服務,負責執行傳統的警察事務,包括:保護生命、保障財產、防止罪行、偵查罪案、維持治安及對災難等作出迅速回應。總區指揮及控制中心負責監控總區及區的資源調配,人員可透過巡邏通訊器系統,與總區指揮及控制中心保持聯繫,利用姓名索引系統、第三代車輛牌照及駕駛執照綜合資料電腦系統等相關警務系統獲取所需資訊[2]。
相關參見 第三代指揮及控制通訊系統
香港警務處由香港警察總部執帥,轄下每個警區均另設有總區總部(Headquarters),即5個陸上總區總部和一個水警總區總部;負責管理在總區層面上處理有關行動的問題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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