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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韓民國最高法院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大法院(韩语:대법원/大法院 Daebeobwon */?)是韓國的最高法院,位于首爾瑞草區。大法院與憲法法院均擁有違憲審查權限,差別在於:大法院若認定法律或命令具有合理確信之高度違憲疑慮時,會將案件移交憲法法院審理。现任大法院院长为曹喜大。
大法院由大法院长和13名大法官组成。13名大法官中,有12名行使审判权;另一名是由大法院长任命的法院管理部部长,不参与审判。
大法院长是韩国司法机构的首長,由韩国总统任命并由国会批准,任期6年,不得连任。依照《大韩民国宪法》,大法院长有权推荐大法官提名和任命下级法院的法官。
大法院大法官由大法院长推荐,也由韩国总统任命并由韩国国会批准。大法官的任期为6年,可以连任。依照韩国法律,大法官年纪必须在40岁以上,有至少15年法律实践或大学副教授或以上的教学科研经验。
大法官的退休年龄为65岁,大法院长的退休年龄为70岁。[1]
除了大法官外,大法院还聘用一些助理法官,这些助理法官一般是地方法院的首席法官或高等法院的法官。助理法官负责协助大法官对案件的调研。一般每名大法官配有3位助理法官,另外还有20多位公用的助理法官。
大法院以下是高等法院(고등법원),在5个主要城市设置。高等法院以下是地方法院(지방법원),全国配置。另外还有家庭法院(가정법원)。
大法院由3个小法庭构成,每个小法庭有4名大法官。一般来说,小法庭判决上诉案件时需要4名大法官达成共识;如果小法庭的4名大法官不能达成共识,案件将移交给大法庭。
大法庭必须由大法院2/3以上的大法官组成,并由大法院长主持。与小法庭不同,大法庭通过简单多数票的形式进行判决,不需达成共识。如果大法庭不能形成多数票,案件则默认为维持原判。
大法院除了审判权外,还有管理韩国司法系统的行政权力。
大法院议会是韩国法院的最高行政机构,由大法院长和其他大法官构成。大法院议会有权公布包括大法院在内的司法程序,发表判例,要求司法机构提供预算和处理大法院长提出的其它决议。另外,大法院议会还负責确认下级法院首席法官的提名。
决议在大法院议会需要获得2/3以上的多数票才能通过。在无法形成多数票时,大法院长的投票被视为关键票。
法院管理部负责韩国司法系统的日常运作管理。法院管理部部长和副部长可在国会和内阁发言。
# | 姓氏 | 任期 | 憲政期 | 備考 |
1 | 金炳魯 | 1948年8月 - 1957年12月 | 第一共和国 | |
2 | 趙容淳 | 1958年6月 - 1960年5月 | 同上 | |
3 | 趙鎭滿 | 1961年6月 - 1964年1月 | 第二共和国→軍政期→第三共和国 | |
4 | 趙鎭滿 | 1964年1月 - 1968年10月 | 同上 | |
5 | 閔復基 | 1968年10月 - 1973年3月 | 同上→第四共和国 | |
6 | 閔復基 | 1973年3月 - 1978年12月 | 同上 | |
7 | 李英燮 | 1979年3月 - 1981年4月 | 同上→第五共和国 | |
8 | 俞泰興 | 1981年4月 - 1986年4月 | 同上 | |
9 | 金容喆 | 1986年4月 - 1988年6月 | 同上→第六共和国 | |
10 | 李一珪 | 1988年7月 - 1990年12月 | 同上 | |
11 | 金徳株 | 1990年12月 - 1993年9月 | 同上 | |
12 | 尹錧 | 1993年9月 - 1999年9月 | 同上 | |
13 | 崔鍾泳 | 1999年9月 - 2005年9月 | 同上 | |
14 | 李容勳 | 2005年9月 - 2011年9月 | 同上 | |
15 | 梁承泰 | 2011年9月 - 2017年9月 | 同上 | |
16 | 金命洙 | 2017年9月 - 2023年12月 | 同上 | |
17 | 曹喜大 | 2023年12月 - |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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