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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家庭密帳案(又稱為陳水扁家庭洗錢案、扁家海外洗錢案)為中華民國前總統陳水扁與其家族,在其擔任總統任內在海外的財產,所衍生出之涉及龍潭土地弊案及二次金改弊案,疑為非法所得的洗錢弊案。
2006年11月3日,中華民國高等法院檢察署宣布機要費案偵結。檢方認定陳水扁涉嫌貪污和偽造文書罪,但需等陳水扁遭罷免或卸職後再偵辦。國務機要費法院審判結果 [1],2009年9月11日,扁家六案一審宣判,台北地院蔡守訓法官判陳水扁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2010年6月11日二審,鄧振球法官改判有期徒刑20年。2011年8月26日更一審,沈宜生法官改判陳水扁國務機要費無罪。2008年8月15日特偵組以中華民國前總統陳水扁涉嫌洗錢等案進行約談搜索,並在2008年11月12日羈押陳水扁,並稱羈押期間陸續發現證據以多案起訴陳水扁,更一審認為陳水扁在國務機要費案無罪。2012年7月26日,最高法院撤銷國務機要費案更一審的無罪判決,發回更審。
2008年5月20日,陳水扁卸任,特偵組立即分案偵辦該案,並列陳水扁為被告[2]。8月13日,《壹週刊》刊載陳水扁藉由媳婦黃睿靚將鉅款匯到美國,但陳水扁隨即透過律師出面否認,並聲稱陳家財產早已經信託,不可能匯出國外。8月14日,立法委員洪秀柱舉行記者會[3],揭露黃睿靚在瑞士以其個人與公司名義所成立的4個帳戶因有洗錢嫌疑而遭瑞士聯邦檢察署凍結並主動致函台灣請求司法協助。同日下午陳水扁召開記者會坦承其歷來的選舉剩餘款並未誠實申報,而且其妻吳淑珍暗中將他自1996年起共4次的選舉結餘款匯往海外帳戶,他於同年初才首次得知此事。此話一出立刻在台灣社會引爆喧然大波並招致台灣社會輿論撻伐[4]。 海外洗錢案曝光之後,媒體爭相報導扁家涉嫌介入龍潭土地弊案與二次金改弊案,並獲得大量非法政治獻金, 8月15日陳水扁以書面聲明表示自即日起與妻子吳淑珍主動退出民進黨,以示對黨與支持者的愧疚[5]。
8月16日,特偵組搜索陳水扁台北住所、辦公室等地,並訪談吳淑珍。當天檢方即將陳水扁、吳淑珍、吳淑珍胞兄吳景茂、陳致中、黃睿靚列為被告[1],並將陳水扁、吳淑珍、吳景茂、陳致中、黄睿靚限制出境。9月2日,前調查局長葉盛茂召開記者會承認當年1月29日接獲艾格蒙聯盟通報陳水扁媳婦黃睿靚在瑞士日內瓦美林銀行開立帳戶涉嫌洗錢等情資,他隨即將該情資原文及附件面交陳水扁。葉盛茂同時也承認2006年底獲悉吳淑珍在澤西群島開設信託帳戶情資,於例會時親自向陳水扁報告[6]。
9月11日,陳水扁於台南家鄉受訪稱此疑雲乃為國民黨與馬英九追殺手段,宣佈將參選2012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惟9月12日即否認該宣佈,並稱該參選談話為媒體誤解[7][8]。9月13日,民進黨廉政委員會,就日前所提的60個問題,數度連繫陳水扁辦公室要約詢扁,未獲具體答覆[9]。
10月21日,特偵組在調查南港展覽館弊案,將吳淑珍、余政憲、郭銓慶三人列為行、收賄罪的被告。10月28日,檢方偵辦為陳水扁家族海外洗錢案,查出竹科龍潭科學園區土地買賣涉及利益輸送[1]。直至2008年12月,相關涉案人(包括陳致中、黃睿靚、吳景茂等人),推說海外帳戶鉅款是吳淑珍所有,自稱為人頭,皆以「沒有自證有罪的義務」為由,拒簽查帳授權書[10]。
2008年11月11日,特侦组第五度传唤陈水扁到案,历经近六小时讯问后,检察官以陈水扁涉犯重罪,向法院声请羁押陈水扁[1]。11月12日,台北地方法院合議庭歷經將近11個小時審理,裁定陳水扁羈押禁見,並於上午7時許移送台北看守所,陳水扁聲稱這是國共聯手對他的「政治迫害」。台北看守所同意其提出「單獨囚禁」之要求[11],是洗錢案第十個被押入忠三舍46號房,所內編號是2630。陈水扁入獄後不吃東西表達抗議[12],并于11月13日透過委任律師鄭文龍發表包括「哀司法已死」、「悼民主退步」等十項聲明以作為禁食抗議的理由[13]。11月16日,陈水扁持续禁食五天,被看守所戒护至医院强制送医[1]。
12月12日,特偵組以國務機要費案、龍潭購地案、南港展覽館案和洗錢案等四項案件,分別依貪污及洗錢等罪名,起訴前總統陳水扁、 夫人吳淑珍、兒子陳致中、兒媳黃睿靚、大舅吳景茂、舅妻陳俊英、吳淑珍好友蔡美利、吳淑珍特助蔡銘哲、蔡美利弟弟蔡銘杰、前總統辦公室主任馬永成、前總統辦公室主任林德訓、前總統府會計陳鎮慧、前竹科管理局長李界木及力麒建設負責人郭銓慶等共14人。
特偵組發言人陳雲南代表檢方,請求法院從重量刑[14][15]:
檢方並在起訴書中指出,陳水扁夫婦在此三項案件中,犯罪不法所得為新台幣4億9415萬2395元及美金873萬550元[14]。
13日凌晨1時15分,台北地方法院審判長周占春法官認為羈押是最後不得已的無奈之舉,而不是必要的動作,判定扁無逃亡串證之虞,認為並無繼續羈押的必要,因此裁定當庭釋放,無交保金,但限制陳水扁住居,法官也期盼扁不要「挾持」群眾魅力,干涉司法。[16]陈水扁未正面回應,但強調會如期到庭,如果不到,可以強制拘提。12月15日特偵組第一次提出抗告,12月25日台北地院將本案併於吳淑珍的國務費案,由審理該案的蔡守訓審判長接手。12月25日特偵組因不滿周占春法官之見解,提出第二次抗告,12月30日凌晨2點30分,蔡守訓法官裁定收押不禁見,這是陈水扁第二度被收押至台北看守所,編號2185。至2009年9月11日判決前,羈押超過九個月。移審高院後,高院於2009年9月24日、12月17日、2010年2月8日、4月16日、6月18日、7月19日 [17]、10月7日七度裁定陈水扁延押。
姓名 | 身份 | 收押日 | 釋放日 | 釋放方式 | 備註 |
---|---|---|---|---|---|
陳鎮慧 | 前總統府出納 | 2008年9月25日 | 2008年11月20日 | 當庭釋放(無限制住居) | |
林德訓 | 陳水扁辦公室主任 | 2008年10月3日 | 2008年11月24日 | 交保候傳(20萬) | |
蔡銘哲 | 吳淑珍同學胞弟 | 2008年10月3日 | 2008年11月21日 | 交保候傳(300萬) | 自稱吳淑珍特別助理 |
葉盛茂 | 前調查局長 | 2008年10月6日 | 2008年12月24日 | 交保候傳(500萬) | |
吳景茂 | 吳淑珍的哥哥 | 2008年10月7日 | 2008年11月28日 | 交保候傳(200萬) | |
余政憲 | 前內政部長 | 2008年10月16日 | 2008年11月27日 | 交保候傳(100萬) | |
邱義仁 | 前行政院副院長 前總統府秘書長 前國安會秘書長 |
2008年10月31日 | 2008年12月19日 | 交保候傳(50萬) | |
馬永成 | 前總統府副秘書長 | 2008年11月4日 | 2008年12月9日 | 交保候傳(50萬) | |
陳水扁 | 前總統 | 2008年11月12日 | 2008年12月13日 | 當庭釋放(限制住居) | |
2008年12月30日 | 2015年1月5日 | 保外就醫 |
2009年1月19日,陳水扁家庭密帳案召开准备程序庭。2月10日,吳淑珍出庭承认“机要费”的案子有使用他人的发票进行报帐核销,对伪造文书部分认罪,但不承认贪污。5月11日,台北地方法院延长陈水扁的羁押两个月。6月3日,特侦组侦办陈水扁涉贪渎等案,发现陈幸妤、赵建铭、陈致中供词不一,涉嫌伪证。6月4日,吴淑珍部分承认其收贿、图利以及违反“政治献金法”三项罪嫌。6月22日,陈幸妤、赵建铭、陈致中均坦承曾作伪证。陈水扁涉嫌在任内11次出访期间,侵占机密款项30余万美元,被列为贪污被告[1]。
6月30日,检方侦办陈幸妤伪证案,認定吴淑珍为教唆伪证。7月13日,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延押陈水扁两个月。7月17日,台北地检署依伪证罪起诉吳淑珍、陳致中、陳幸妤、趙建銘,并依教唆伪证罪起诉吴淑珍。由于吴淑珍等4人在侦查中自白,检方请求法院减轻其刑。7月27日,台北地方法院审理陈水扁家族弊案,展开密集开庭与言词辩论程序[1]。
台灣特偵組在调查陳水扁家洗錢手法时,形容「雖難稱空前絕後,恐亦冠絕海內外」,并販毒組織洗錢都比不上陳水扁的家人複雜[18]。
陳水扁一家四口皆涉及该案,陈水扁声称资金是「選舉結餘款」[19],而非自己贪污所得。而吴淑珍声称资金来源是「從阿扁擔任立委時,便在海外投資,包括政治獻金、阿扁當律師時賺的……」。陈水扁子陳致中则声称资金为「結婚禮金」,儿媳黃睿靚声称资金为「父親黃百祿的投資」,其父黃百祿则声称「性命保證沒幫阿扁洗錢」[20]。此外,吳景茂、陳幸妤、趙建銘、黃芳彥等人也涉及此案中。
本案其他相关人中,鄭深池表示「自從扁家洗錢案爆發後,我就知道總有一天檢調會找上我,這一天已經等了很久了。」[21]而辜成允也表示曾向陈水扁「匯款四億佣金」[22][23]。呂和霖、郭清江、林文淵等也牵扯于该案中。
特偵組寫給瑞士檢察官的公文書指稱不法所得達新臺幣31億元(約1億美元),目前已經曝光的密帳內容包括:
關於大筆金額的密帳來源,有許多種說法,包括陳水扁的「選舉結餘款」、「國務機要費」轉存、吳淑珍炒股所得、企業捐款、陳致中與黃睿靚婚禮禮金、機密外交援外經費、捐給民進黨的政治獻金等等。
一審判决如下:[40]
涉案人物 | 一審判决 | 涉及案件 | 起訴罪名 | 檢方求刑 |
---|---|---|---|---|
陈水扁 | ·判處無期徒刑 ·併科罰金新臺幣2億元 ·褫奪公權终身 |
·“國務機要費”案 ·龍潭購地案 ·洗錢案 |
·侵占公有财物 ·利用職務詐財 ·偽造文書 ·收贿 ·洗钱 |
·最嚴厲制裁[41] |
吴淑珍 | ·判處無期徒刑 ·併科罰金新臺幣3億元 ·褫奪公權终身 |
·“國務機要費”案 ·龍潭購地案 ·南港展馆案 ·洗錢案 |
·洗钱案 ·侵占公有财物 ·利用職務詐財 ·偽造文書 ·收赂洩密 ·洗钱 |
·從重量刑 |
陈致中 | ·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億5000萬元 |
·洗钱案 | ·洗钱 | ·從重量刑 |
黄睿靓 | ·判處有期徒刑1年8個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億5000萬元 /支付公庫新台幣2億元+缓刑5年 |
·洗钱案 | ·洗钱 | ·從重量刑 |
府前秘書長 馬永成 |
·判處有期徒刑2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國務機要費”案 | ·侵占公有财物 ·利用職務詐財 ·偽造文書 |
·减刑或免刑 |
扁辦公室前主任林德训 | ·判處有期徒刑16年 ·褫奪公權8年 |
·“國務機要費”案 | ·侵占公有财物 ·利用職務詐財 ·偽造文書 |
·减刑或免刑 |
扁辦公室前出纳陳镇慧 | ·免刑[42] | ·“國務機要費”案 | ·侵占公有财物 ·利用職務詐財 ·偽造文書 |
·免刑 |
吴淑珍兄 吴景茂 |
·判處有期徒刑2年 ·緩刑5年 ·支付公庫新臺幣300萬元 |
·洗钱案 | ·洗钱 | ·减刑或免刑 |
吴淑珍嫂 陳俊英 |
·判處有期徒刑2年 ·缓刑5年 ·支付公庫新臺幣300萬元 |
·洗钱案 | ·洗钱 | ·减刑或免刑 |
吴淑珍同学 蔡美利 |
·公訴不受理[41] | ·洗钱案 | ·洗钱 | ·减刑或免刑 |
蔡美利弟弟 蔡銘杰 |
·判處有期徒刑2年 ·褫夺公权1年 ·缓刑5年 ·支付公庫新臺幣1000萬元 |
·龙潭购地案 ·洗钱案 |
·收贿 ·洗钱 |
·减刑或免刑 |
蔡美利弟弟 蔡銘哲 |
·判處有期徒刑2年 ·褫夺公权1年 ·缓刑5年 ·支付公庫新臺幣300萬元 |
·龙潭购地案 ·南港展览馆案 ·洗钱案 |
·收贿 ·洗钱 |
·减刑或免刑 |
力麒负责人 郭铨庆 |
·判處有期徒刑6个月,减刑为有期徒刑3个月 ·褫夺公权1年 |
·南港展览馆案 ·洗钱案 |
·洗钱 | ·减刑或免刑 |
竹科管理局前局长 李界木 |
·判處有期徒刑6年 ·褫夺公权3年 |
·龙潭购地案 | ·收赂 | ·减刑或免刑 |
二審判决如下:
涉案人物 | 二審判决 | 涉及案件 | 起訴罪名 | 檢方求刑 |
---|---|---|---|---|
陳水扁 | ·判處有期徒刑20年 ·併科罰金新臺幣1億7000萬元 ·褫奪公權10年 |
·“國務機要費”案 ·龍潭購地案 ·洗錢案 |
·侵占公有財物 ·利用職務詐財 ·偽造文書 ·收贿 ·洗钱 |
·最嚴厲制裁[41] |
吴淑珍 | ·判處有期徒刑20年 ·併科罰金新臺幣2億元 ·褫奪公權10年 |
·“國務機要費”案 ·龍潭購地案 ·南港展馆案 ·洗錢案 |
·洗钱案 ·侵占公有财物 ·利用職務詐財 ·偽造文書 ·收賄洩密 ·洗钱 |
·從重量刑 |
陳致中 | ·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萬元 |
·洗錢案 | ·洗钱 | ·從重量刑 |
黄睿靚 | ·判處有期徒刑1年 ·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萬元 /支付公庫新臺幣1,000萬元+缓刑4年 |
·洗錢案 | ·洗钱 | ·從重量刑 |
府前秘書長 馬永成 |
·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 ·褫奪公權5年 |
·“國務機要費”案 | ·侵占公有财物 ·利用職務詐財 ·偽造文書 |
·减刑或免刑 |
扁辦公室前主任林德訓 | ·判處有期徒刑12年6個月 ·褫奪公權5年 |
·“國務機要費”案 | ·侵占公有财物 ·利用職務詐財 ·偽造文書 |
·减刑或免刑 |
扁辦公室前出纳陳镇慧 | ·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 ·缓刑2年 |
·“國務機要費”案 | ·侵占公有财物 ·利用職務詐財 ·偽造文書 |
·免刑 |
蔡美利弟弟 蔡銘哲 |
·判處有期徒刑1年7個月 ·褫奪公權1年 ·缓刑3年 ·支付公庫新臺幣300萬元 |
·龍潭購地案 ·南港展览馆案 ·洗钱案 |
·收贿 ·洗钱 |
·减刑或免刑 |
力麒负责人 郭铨慶 |
·免刑 | ·南港展览馆案 ·洗钱案 |
·洗钱 | ·减刑或免刑 |
竹科管理局前局長 李界木 |
·判處有期徒刑2年 ·缓刑5年 ·支付公庫新臺幣300萬元 |
·龍潭購地案 | ·收赂 | ·减刑或免刑 |
更一審判决如下:
涉案人物 | 更一審判决 | 涉及案件 | 起訴罪名 | 檢方求刑 |
---|---|---|---|---|
陳水扁 | ·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300萬元 |
·“國務機要費”案 ·洗錢案 |
·侵占公有財物 ·利用職務詐財 ·偽造文書 ·收贿 ·洗钱 |
·最嚴厲制裁[41] |
吴淑珍 | ·判處有期徒刑11年6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2200萬元 ·褫奪公權5年 |
·“國務機要費”案 ·南港展馆案 ·洗钱案 |
·洗钱案 ·侵占公有财物 ·利用職務詐財 ·偽造文書 ·收賄洩密 ·洗钱 |
·從重量刑 |
陳致中 | ·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450萬元 |
·洗錢案 | ·洗钱 | ·從重量刑 |
黄睿靚 | ·判處有期徒刑1年 ·併科罰金新臺幣400萬元 /支付公庫新臺幣1,000萬元+缓刑4年 |
·洗錢案 | ·洗钱 | ·從重量刑 |
府前秘書長 馬永成 |
·判處有期徒刑8月 ·缓刑3年 |
·“國務機要費”案 | ·侵占公有财物 ·利用职务诈财 ·伪造文书 |
·减刑或免刑 |
扁辦公室前主任林德訓 | ·判處有期徒刑6月 | ·“國務機要費”案 | ·侵占公有财物 ·職務詐財 ·伪造文书 |
·减刑或免刑 |
扁辦公室前出纳陳镇慧 | ·判處有期徒刑7月 ·缓刑2年 |
·“國務機要費”案 | ·侵占公有财物 ·利用職務詐財 ·伪造文书 |
·免刑 |
蔡美利弟弟 蔡銘哲 |
·判處有期徒刑10月 ·褫奪公權1年 |
·南港展览馆案 ·洗钱案 |
·收贿 ·洗钱 |
·减刑或免刑 |
力麒负责人 郭铨慶 |
·判處有期徒刑7月 ·褫奪公權1年 |
·洗钱案 | ·洗钱 | ·减刑或免刑 |
更二審判决如下:
涉案人物 | 更二審判决 | 涉及案件 | 起訴罪名 | 檢方求刑 |
---|---|---|---|---|
陳水扁 | ·判決免訴 | ·“國務機要費”案 ·洗錢案 |
·侵占公有財物 ·利用職務詐財 ·偽造文書 ·收贿 ·洗钱 |
·最嚴厲制裁[41] |
吴淑珍 | ·判處有期徒刑2年 | ·“國務機要費”案 ·南港展馆案 ·洗钱案 |
·洗钱案 ·侵占公有财物 ·利用職務詐財 ·偽造文書 ·收賄洩密 ·洗钱 |
·從重量刑 |
陳致中 | ·判處有期徒刑1年 ·併科罰金新臺幣150萬元 |
·洗錢案 | ·洗钱 | ·從重量刑 |
黄睿靚 | ·判處有期徒刑10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00萬元 /支付公庫新臺幣100萬元+缓刑4年 |
·洗錢案 | ·洗钱 | ·從重量刑 |
府前秘書長馬永成 | ·判決免訴 | ·“國務機要費”案 | ·侵占公有财物 ·利用职务诈财 ·伪造文书 |
·减刑或免刑 |
扁辦公室前主任林德訓 | ·判決免訴 | ·“國務機要費”案 | ·侵占公有财物 ·職務詐財 ·伪造文书 |
·减刑或免刑 |
扁辦公室前出纳陳镇慧 | ·判決免訴 | ·“國務機要費”案 | ·侵占公有财物 ·利用職務詐財 ·伪造文书 |
·免刑 |
蔡美利弟弟 蔡銘哲 |
·判處有期徒刑8月,褫奪公權1年,減為有期徒刑4月,褫奪公權1年 | ·南港展览馆案 ·洗钱案 |
·收贿 ·洗钱 |
·减刑或免刑 |
力麒负责人 郭铨慶 |
·判決免訴 | ·洗钱案 | ·洗钱 | ·减刑或免刑 |
另外,許多媒體和政界人士對此案表達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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