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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火案是一項發生於2004年辜仲諒侵佔和背信的台灣金融內線交易弊案。2004年,因時任總統陳水扁推動二次金改鼓勵金融機構合併,中信金控預備入股兆豐金控。在辜仲諒指示下,張明田等三人經由子公司紅火公司,贖回公司債,操縱兆豐金控股價,從中獲利新台幣十億元。
張明田等三人被控告違反《證券交易法》間接操縱股價等罪及《銀行法》背信罪。新台幣十億元獲利中,辜仲諒侵佔了三億元,因此辜仲諒被控違反《證交法》及《銀行法》背信罪。特偵組指控,辜仲諒將三億元獻金交給陳水扁家庭,也被視為是陳水扁家庭密帳案衍生的系列案件之一。但在此案二審後,辜仲諒改口聲明三億元獻金流入陳水扁家庭的說法是偽證。
2004年間,時任總統陳水扁推動二次金改期間,中信金控當時的副董事長辜仲諒、財務長張明田、法務長鄧彥敦、財務副總林祥曦等人,由旗下金控成員中信銀香港分行發行5億美元的次順位債券,其中3.9億美元向英商巴克萊銀行買入三十年期保本連結股權型結構債(又稱為一籃子結構債),其後藉由一海外公司Euclid公司,得隨時要求巴克萊銀行調整結構債連結股票標的比例,並利用建立結構債避險部位之名義,自94年10月7日至95年1月12日,陸續透過巴克萊銀行外國機構投資人帳戶(FINI帳戶)買進兆豐金股票約44萬張,佔已發行股份總數3.97%。
惟嗣因中信金控向金管會申請轉投資兆豐金控時,須申報中信金控及其子公司當時所投資持有兆豐金控股票之股數,為避免金管會有疑義,辜仲諒於94年12月28日未提報常務董事會批示,逕行將上述結構債由長期投資,調整為交易目的即短期持有,且在未經中信銀董事會決議,亦未踐行KYC程序下,95年1月10日即由當時董事長辜仲諒核定,將該結構債以4億0108萬1349美元售予海外紙上公司Red Fire(紅火公司)。
其後,於95年2月3日,中信金控向金管會申請之轉投資兆豐金案自動核准生效,並自95年2月10日至3月2日期間內,在國內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進兆豐金控股票。約此同時,紅火公司為支付前述結構債之價金,向巴克萊銀行贖回結構債,故其於95年2月14、15日及2月20日至3月2日將前揭結構債所連結之兆豐金股票全數售出,紅火公司因賣價較買價高而在其中獲利3047萬美元(約台幣10億元)。另外,在紅火公司支付結構債價金後,其又匯回2090萬美金予中信金控海外孫公司,然尚有957萬4717.12美元(約3億多台幣)不知去向。
2006年,辜仲諒的妹婿陳俊哲向辜仲諒表示,吳淑珍對中信金控併購兆豐金控表示不滿,要求新台幣三億元獻金。兩人從不法獲利的新台幣十億元中取出1,000萬美元(約新台幣3.3億元)預備作為獻金,其餘新台幣七億元則匯回中信金控。但是兩人共同侵佔了這三億元,挪為私用,也沒有將它交給吳淑珍。
同年,檢察官開始進行偵查,辜仲諒於7月底辭去中信銀行董事長一職並避走日本。2008年11月24日,辜仲諒自日本返回台灣首度公開說明中信金插旗兆豐金等案情,並轉為汙點證人,協助釐清扁案的來龍去脈。
財務長張明田、法務長鄧彥敦、財務副總林祥曦,於2008年間被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有罪(96年度重訴字第19號判決),成立《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7款間接操縱股價及《銀行法》背信罪,以上兩罪依修正前刑法55條為牽連犯,從一重之銀行法背信罪處斷,刑期分別為八年、七年二月及七年六月。
2010年10月18日,台北地方法院宣判(98年度金重訴字第40號判決),辜仲諒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7款間接操縱股價及《銀行法》第125條之2背信罪,兩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九年[1]。辜仲諒提出上訴,聲明無罪。
2011年4月20日,在台灣高等法院上訴庭中,辜仲諒承認,紅火公司獲利的新台幣三億元並未流進陳水扁家。律師陳明、金延華作證指出,這是因為辜仲諒擔心返台被押,他們才會幫辜做出不實陳報狀[2]。
2013年5月31日,台灣高等法院宣判(97年度上重訴字第54號及99年度金上重訴第75號合併審理),辜仲諒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7款間接操縱股價及銀行法第125條之2背信罪,兩罪依修正前刑法55條為牽連犯,從一重之銀行法背信罪處斷,處有期徒刑9年8個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億5,000萬元。辜仲諒提出上訴,並聲明,當初轉投資兆豐金控時,因部屬建議,買進800張兆豐金控股票,純為個人投資;至於其中3億元則是由陳俊哲處理,他不清楚流向;他同時再度聲明,他之前聲稱3億元流入陳水扁家庭,是為了要回台而向特偵組謊稱的[3]。
2014年5月21日,中信金控公告,該公司及其子公司於2006年當時所持有之兆豐金控股票合計共1,763,376,000股,近年來在配合主管機關要求下逐步出清,整體部位已於本月20日全數處分完畢[4]。
2014年8月14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103台上字第2792號判決,認為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關於本件特殊背信罪之被害人究係為何、未清楚交代犯罪所得新台幣1億元以上是如何計算出來的,且對於有利於被告辜仲諒的證據未為詳查,故撤銷台灣高等法院判決,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重審。
2018年9月12日,高等法院更一審同日上午宣判,辜仲諒金融控股公司法第57條,因有自白、繳回犯罪所得、刑事妥速審判法3項減刑事由,改判為3年6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5][6] 。
2021年4月28日,台灣高等法院更二審審理紅火案,因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等縮減審理範圍後,認定前中信金副董事長辜仲諒並無間接操縱股價及背信行為,改判無罪,檢方不服可上訴[7][8]。
2022年5月12日,最高法院認為,更二審對辜仲諒及其他被告的背信故意,未有充分的調查證據取捨的理由,也未能釐清是否對中信金控造成損害。最高法院只針對張明田、林祥曦所涉的證券交易法操縱股價罪方面,駁回檢方上訴,此部分2人確定無罪,但有背信、銀行法罪與辜一起發回更審。
2024年9月,最高法院指出,辜仲諒出售結構債給紅火公司,具有背信罪的主觀不法,以及讓中信銀行蒙受損害,確實是有調查未盡的違法事實,因此發回高等法院更審[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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