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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清治時期各地的商業公會組織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郊(臺灣話:Kau),或作郊商、行郊[1],另有頂手、九八行[註 1]等稱呼,為台灣清治時期遍布於台灣各地的商業公會組織,組織成員多為船商或聚居港口的商號。[3][4]:72-73 在清代中葉行郊面臨臺灣河口淤積、咸豐朝後因西方勢力開辦洋行等問題[5],發展往下,1937年後因中日戰爭爆發、1949年後又因台灣海峽兩岸呈現長期對峙的影響[6],行郊的商業功能漸趨萎靡,已至消亡。[2]
現行郊組織多轉為祭祀水仙尊王、天上聖母或關聖帝君的宗教團體而存續迄今。[2]
臺灣歷史、台灣歷史年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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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前時期 | |||||||||||
荷治 1624-1662 |
西治1626-1642 | 原住民政權及部落~1933 | |||||||||
明鄭時期 1661-16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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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治時期 1683-18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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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治時期 1895-1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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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後時期 1945 迄今 | |||||||||||
其他臺灣系列 | |||||||||||
臺灣主題首頁 | |||||||||||
「行郊」源自於中國古代的「行會制度」:其原型可追溯魏晉南北朝之際,形容「工商貨殖之民聚居於都市」的「行」,但「行」此一名詞實際出現於隋代,而在唐、宋之際才發展成熟。元、明之後,「行」這類同業組織已經非常普及,但稱呼並不固定,作「會」或作「幫」時有不同;又若這類同行所興建的建築設施,則又統稱為「公所」或「會館」。[2]:73-74
康熙廿三年(1684年),台南沿海、澎湖被納入大清帝國版圖之後,隨著福建、廣東移民陸續湧入,因應兩岸貿易風氣盛行[3]:70-72,也將原鄉「同業公會」的制度帶入台灣。[7]:130台灣的商人為避免惡性競爭、保障自身利益使然,大多採聯合同一地區的商人組成幫會,而此幫會則被稱為「郊商」或「行郊」。[1][8][2]:72-78
台灣最早有「行郊」二字的文字記錄出現在乾隆三十年(1765年)所立的「水仙宮清界碑記」(台南水仙宮);乾隆四十九年(1784年)[9],官方正式開放台灣府彰化鹿港與泉州府蚶江為對渡口之後,「行郊」便開始大肆林立發展。不過,「行郊」此一名詞僅見於福建閩南地區,由於郊商組成多為航運商人,便特別盛行於仰賴航海貿易的台灣。[2]:72-78
據考「郊」字淵源來自於明朝,朱瞻基在宣德四年(1429年)起間開辦「稅關」;後繼的清朝政府延續此一在海關設卡驗收查稅的制度,原本係指「交關」之意,而「交關」的「交」在臺语之中兼具「做生意」的意思,故往後在台灣往返商的船之間,漸漸乃有以音近的「郊」代替「交關」之用法。[2]:72-78
「行郊」為各類同業商會的統稱,在台灣日治時期多轉稱為「商會」,探究「行郊」其商業團體之組成,有其劃分如下表:[2]:83-85
行郊 | 內郊(小郊) | 台灣本島內商人所組成的商業團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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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郊(外郊) | 來往中國大陸與台灣島兩岸商人所組成的商業團體。 | |
內郊與外郊業務並不衝突,亦有兼營之情況存在。 |
名稱分類 | 釋義 | 概稱事例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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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售項目 | 以相同販售項目為分類標準 | 油郊 | 進出花生油、麻油等 |
糖郊 | 進出蔗糖、青糖等 | ||
布郊 | 進出布棉、苧麻布、黃麻布、棉綢等 | ||
市場地區 | 以同一地區的市場做區分基準 | 台郡郊 | 台南地區的行郊 |
塹郊 | 新竹地區的行郊 | ||
新艋泉郊 | 新莊、艋舺的行郊 | ||
特定地區 | 往特定地區經營的市場做稱呼基準 | 北郊 | 在天津、煙台、上海等地經營郊商的統稱 (經商範圍在台灣島以北) |
南郊 | 在福建、廣東、香港等地經營郊商的統稱 (經商範圍在台灣島以南) | ||
鹿港郊 | 在台灣島內各港經營郊商的統稱 | ||
籍貫 | 按經商者的籍貫來做稱呼基準 (通常僅是泛稱,多無正式組織) |
建郊、閩郊 | 來自福建的商人 |
寧郊 | 來自寧波的商人 | ||
上海郊 | 來自上海的商人 | ||
廣郊、粵郊 | 來自廣東的商人 |
「行郊」組織由「郊員」運作,郊員又分成「爐主」與「爐丁」。凡成為郊員一份子之前,需繳交「插爐銀」(入會費),另外需在登記簿上須註明其詳細居所、店號以及負擔金額,便可成為該行郊的爐丁(又作爐腳、爐下);而主掌行郊所有事務者即為「爐主」。爐丁若要退出行郊,必須先行通報爐主、若爐丁觸犯郊規,爐主對爐丁亦有處分的權力。爐主除行郊業務外,因商業活動高度仰賴航海平安,特別看重海神信仰,故每年度皆必須操辦祭典大會,以祈求風調雨順,而行郊普遍會挑選農曆三月廿三日媽祖聖誕日,抑或是農曆五月初五的水仙尊王聖誕日舉辦祭典大會;大會聚餐之日爐主有義務向爐丁報告該年度的收支以及行郊的狀況,且爐丁可針對爐主報告時提出意見或質疑。[2]:85-86
成員 | 事項 | 職稱 | 職責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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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員 | 一般郊務 | 爐主 | 執掌行郊所有業務,並操辦該年度的祭祀事宜。 | 每年擲筊輪替。 |
董事 | 又稱「頭家」,執掌特定的業務。 | 有時為爐主兼任。 | ||
稿師 | 替各郊公事書寫行文。 | |||
大斫 | 替各郊收錢,執行各項公務。 | |||
局丁 | 處理各項雜務。 | |||
祭典大會 | 爐主 | 祭典聚餐時需報告該年度的收支、郊務等狀況。 | 又稱「祭主」。 | |
正籤首 | 協助爐主辦理祭典大會。 | 從爐丁中挑選。 | ||
副籤首 | 協助爐主辦理祭典大會。 | 從爐丁中挑選。 | ||
爐丁 | 必須衣著整齊地出席祭典大會之聚餐。 |
行郊為一商業組織,乃由各方籌措經費方可運作。因應清代地方政府效能不彰,亦常有賴郊商成員出面主持社會公益、約束鄉民,甚至出資籌組民團、保衛鄉里(林爽文事件、蔡牽事件等皆有郊商出資參戰的身影[10]),故行郊經費上的運作對單一聚落的影響性可謂舉足輕重。[11][12][4]:72-73
項目 | 細目 | 釋義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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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款 | 插爐銀 | 即入會費。 | 另逢神誕慶典,各郊員亦需均攤慶典費用。 |
課稅 | 貨物稅 | 按照每年配運貨物來抽分。 | 行郊最主要收入來源。 |
船稅 | 按照每艘船隻載運量來抽分。 | ||
置產 | 以行郊名義購置一筆田產或店面,招租出去,通常會將所得利息做為公款用途。 | ||
罰金 | 觸犯郊規之行號需繳交罰金,但屬非固定收入。 |
項目 | 釋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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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祭祀 | 祭典大會上請戲酬神、聚餐之用途,費用多從置產生息調用,行郊立有帳簿可供查核。 | |
職員薪資 | 稿師、大斫、局丁等職員經常性的薪資。 | |
公務 | 徭役公事 | 原屬地方官員的業務,如造橋、鋪路、築城等工程需徵召人力從事徭役,郊商通常透過繳錢以折抵徭役工作。 |
社會公益 | 地方上公益捐輸,諸如育嬰堂、書院、寺廟香火、發放米糧等公益事業的捐款。 | |
其他雜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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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郊」泛指一統稱、集合名詞,例如「泉郊」此一名詞,可見於鹿港、亦可見於笨港或台南,郊下有其「商號」,商號才是商人實際經營的公會行號;在雲林北港「泉郊」的商號稱作「金石順[2]:98」、在台北艋舺的「泉郊」作「金晉順[2]:105」、在彰化鹿港的「泉郊」又作「金長順」,旗下曾有多達兩百間店家。[4]此外,商號由於經營據點時常跨足不同縣廳,即便是同一商號,在不同地方也會被冠上不同的郊名,以商號「金長順」為例,在鹿港被歸屬為「泉郊」,但在澎湖卻被歸類成「廈郊」。[2]:100、96
在清廷尚未開放台灣開港通商前,全台灣各地皆有不少知名的郊商組織,其中以「府城三郊」、「鹿港八郊」和「淡水三郊」較為知名。郊商之間亦會因利益糾紛、省籍不同,導致武裝衝突,其中以咸豐三年(1853年)「頂下郊拚」最具代表性。[4]:72-73
行郊儘管為清領時期甚為流行的商業組織,但終究因不敵環境和社會變遷而走向衰落,造成行郊衰敗原因,茲列如下:[2]:132-144
台灣日治時期前期,日本政府仍透過台灣當地的行郊管道與福建廈門等地通商,直到1937年中日戰爭爆發,日本政府限制與中國沿海岸口的貿易行為,連帶影響行郊出口貿易量緊縮。而1949年後,台海兩岸更呈現軍事上長期的對峙,更導致日後的衰落、甚至解散。[6]不過,由於行郊組織的辦公會館常合併用於寺廟,少數行郊如澎湖的臺廈郊會館和台南的水仙宮等,尚有保存原行郊組織的祭祀功能迄今。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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