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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保證金,又稱選舉按金、選舉按櫃金,是部分國家選舉的要求,法例規定候選人必須在登記參選時同時繳交保證金,以示嚴肅對待此次選舉,例如自信獲得選票足夠某個百分點;若得票數未達標,保證金將被沒收。
有不少國家的選舉都設有類似的保證金規則,而且保證金的高低通常會隨著候選職位的高低而有所不同。之所以會有這種保證金制度,是為了避免太多根本不是認真想要競選的人報名參選,造成選務上的困擾、甚至達到干擾選情的目的。
一般來說,保證金都會在選舉之後退還給那些實際得票比例超過預設下限的候選人,而大部分的標準也都不會設得很離譜,例如3%為下限。
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之保證金如下:
除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未當選者會被沒收之外,其餘選舉皆為得票數未達該選舉區應選出名額除該選區選舉人之商的10%者會被沒收。例如:2018年台北市長選舉人(有投票權者)為216萬4155人[3],得票數少於21萬6416票的落選者,保證金會被沒收;2018年臺中市議員選舉第一選區應選3人,選舉人為10萬2506人[4],得票數少於3,417票的落選者,其保證金會被沒收。
換言之,若市長選舉投票率80%,其門檻為有效票的12.5%;當若市長投票率60%,其門檻則為有效票的16.667%。
選後結果千分之三以內可提出驗票,保證金為1票3元計算,若結果改變歸還保證金,若未變則不發還。
選舉種類 | 金額 | 門檻 |
---|---|---|
總統、副總統 | 1500萬 | 5% |
立法委員(區域) | 20萬 | 10% |
立法委員(不分區) | 20萬 | 當選 |
直轄市市長選舉 | 150萬 | 10% |
縣(市)長選舉 | 20萬 | |
鄉(鎮、市)長、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長 | 12萬 | |
村(里)長選舉 | 5萬 | |
直轄市議員 | 20萬 | 選民人數與議員數之商的10% |
縣(市)議員 | 12萬 | |
鄉(鎮、市)民代表、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民代表 | 5萬 |
年份 | 公職人員選舉[5]以及總統副總統選舉[6]保證金大事 |
---|---|
1980年 | 5月6日制定14日公布的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69年) 第三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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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 | 6月28日修正7月8日公布的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72年)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刪除監察委員得免繳保證金之規定,以防止候選人濫行登記,而第二項增訂監察委員選舉候選人為零票者,不予發還選舉保證金。 |
1989年 | 1月26日修正2月3日公布的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78年) 第三十八條,明定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減半繳納保證金,以示優惠,但政黨撤回推薦者,仍應全額繳納。 |
1991年 | 7月16日改名修正8月2日公布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80年) 第三十八條,增列第三項:「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之保證金,依公告數額,由登記之政黨按登記人數繳納」,以及第四項第二款:「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選舉候選人未當選者」,不予發還選舉保證金。 |
1994年 | 2月25日,《司法院釋字第340號解釋》表示,對政黨推薦候選人之保證金減半之規定違憲,應不再適用。7月15日修正23日公布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83年7月) 第三十八條,刪除第四項第一款「監察委員選舉候選人得票為零票者」,不予發還選舉保證金的規定,刪除原第二項有關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保證金減半繳納之規定,以配合《司法院釋字第340號解釋》。 |
1995年 | 5月6日制定14日公布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民國84年) 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依連署方式申請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者,要繳交連署保證金新臺幣100萬元。第四項規定,連署人數已達最近一次中央民意代表選舉選舉人總數1.5%以上時,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定期為完成連署之公告,發給被連署人完成連署證明書,並發還保證金。反之,第五項規定,於規定期間內連署人數不足第四項規定人數二分之一以上者,保證金不予發還。第三十一條選舉保證金的規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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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 | 10月22日,《司法院釋字第468號解釋》表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等法規就連署及保證金之規定不違憲。 |
2003年 | 10月9日全文修正29日公布的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民國92年) 第二十三條,連署保證金以及門檻不變,但原第五項目連署保證金不予發還的規定改列入第四項。第三十一條選舉保證金的規定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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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 | 5月27日修正6月22日公布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94年5月立法6月公布) 第三十八條,刪除第一項後段但書村、里長候選人免繳選舉保證金之規定。 |
2006年 | 柯賜海登記參選臺北市市長時,繳交新臺幣200萬元的保證金,是50萬元的1元硬幣100袋,還有150萬的50元硬幣75袋,加起來175袋,重達3051公斤。[7] |
2007年 | 11月6日全文修正7日公布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民國96年) 第三十二條,禁止以硬幣繳納公職人員(但非總統副總統)選舉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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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 9月20日,台灣民族黨莊孟學及黃國華向中選會正式登記為2012年中華民國總統選舉被連署人時,刻意以新臺幣1元、5元硬幣繳交部份連署保證金。[8] |
2022年 | 5月20日,中央選舉委員會審議通過,直轄市長候選人保證金,由200萬元降為150萬元[9] |
在2017年10月25日之前[11] ,需要繳交1,000 CAD,通過提交收入和支出報告不會沒收。不到10%會被沒收。[12]
標準為最終投票數為特羅普數額的四分之一,即在四個席位的選區,配額為20%,因此門檻為5%。這也是一項必須通過的標準,以便他們向政府申請選舉開支津貼。
日本的制度以英國制度為藍本,是1925年公職人員選舉法的一部分,旨在防止瑣屑無聊的候選人僅僅為了宣傳或擾亂競選活動。然而,有時人們聲稱它的真正目的是限制候選人的數量,並確保那些擁有金錢權力的人也擁有政治權力。[21]
由於選舉公共行政的改善,物價增加大於保證金的增加。[22]
此外,金額有抑制新候選人和小黨派的影響,但是到近期,此方式效果有限。[22]
中選舉區時代,眾議員門檻為:有效票與應選人數之商數的20%。教育委員選舉有效票與應選人數之商數的10%。同時現在小選區雙重提名者未到10%者(也就是保證金發還與否的門檻)亦無法參與比例代表區分配。
例如:2016年參議院東京都選舉區應選6位,有效票6,223,544票,則不到137,991票者會被沒收。大阪府第12區2019年補選有效票為156,751票,則超過15,676票者保證金發還,其他選區情形以此類推。
選挙的種類 | 1950年 | 1952年 | 1956年 | 1962年 | 1969年 | 1975年 | 1982年 | 1992年 | 1994年 |
---|---|---|---|---|---|---|---|---|---|
眾院選(選舉区) | 3 | 10 | 10 | 15 | 30 | 100 | 200 | 300 | 300 |
眾院選(比例区) | - | 600 | |||||||
參院選(選舉区) | 3 | 10 | 10 | 15 | 30 | 100 | 200 | 300 | 300 |
參院選(全国区) | 3 | 10 | 20 | 30 | 60 | 200 | - | ||
參院選(比例区) | - | 400 | 600 | 600 | |||||
都道府縣知事選舉 | 3 | 10 | 10 | 15 | 30 | 100 | 200 | 300 | 300 |
市長選舉(政令指定都市) | - | 10 | 20 | 60 | 120 | 240 | 240 | ||
市区長選舉 | 1.5 | 2.5 | 2.5 | 4 | 8 | 25 | 50 | 100 | 100 |
町村長選舉 | (不需要) | 2 | 4 | 12 | 24 | 50 | 50 | ||
都道府縣議会議員選舉 | 1 | 2 | 2 | 3 | 6 | 20 | 40 | 60 | 60 |
市議会議員選舉(政令指定都市) | - | 2.5 | 5 | 15 | 30 | 50 | 50 | ||
市区議会議員選舉 | 0.5 | 1 | 1 | 1.5 | 3 | 10 | 20 | 30 | 30 |
都道府縣教育委員選舉 | 1 | 4 | 4 | - | |||||
市区教育委員選舉 | 0.5 | 1 | 1 | - |
相對於其他國家,這個金額非常高,因此有些人批評這是成為候選人的權利受到不公平的壓制。甚至有人認為這已經違反憲法。[25]
1500萬韓元,不到10%會被沒收。如果不到15%時,會失去一半的保證金。[26]
在新西蘭議會選舉中,登記方可以在支付1,000美元保證金時提交一份政黨名單。如果該方達到黨派投票的0.5%,則該押金將予以退還。選區候選人的保證金為300美元,如果候選人達到5%則退還。
新加坡国会议席按金为新加坡币14,500元。于2015年修改,如果候选人得票没有超过总投票数的12.5%,按金将会被没收,被認為是針對反對派人士,打擊反對派所獲得的財政資助。[28]
2016年武吉巴督补选和2020年全国大选,按柜金为每人13,500新元。总统选举的按柜金是国会选举的三倍。
自1985年以來,下議院選舉中的金額為500英鎊,當候選人提交提名文件時,必須以現金,銀行匯票或其他形式的法定貨幣提交。如果候選人獲得有效選票的5%或更多,則退還。[29][30]
在1918年至1985年之間,金額為150英鎊 - 在1918年相當於通貨膨脹調整後的2018年相當於7,200英鎊。1985年時,因通貨膨脹,金額在2018年相當於400英鎊(實際價值)的價值。當時退還候選人資金的門檻較高:贏得有效投票的⅛(12.5%)。[31]
在部分選舉需要5000英鎊,例如警察專員、聯合區市長[32]、倫敦市長、歐洲議會。[33]
失去主要政黨支持的候選人付保證金被視為尷尬的狀況。[34] 保證金制度因為會使小政黨難以參與政治而被批評,而選舉委員會建議將其去除。[32][35]
現任議員不必繳交選舉保證金。[36]
根據上述文章所得到的結果如下:
金額(USD) | 國家及選區分類 | 門檻 | 註解 |
---|---|---|---|
0 | 美国 法國 德国 義大利 |
無此制度 | 法國1993年以前也需要保證金 |
6430 | 中華民國立法院 | (選民人數/應選人數)的10% | 200,000 TWD |
118.9 | 印度(聯邦院) | 六分之一 | 10,000 INR |
297.3 | 印度(人民院) | 六分之一 | 25,000 INR |
19,620 | 日本眾議院 | 10% | 300萬 JPY,比例代表(600萬)歸還保證金時,為當選人數×2×600萬 |
19,620 | 日本參議院 | (有效票數/應選人數)的12.5% | 300萬 JPY,比例代表(600萬)歸還保證金時,為當選人數×2×600萬 |
179.3 | 新西兰(地方選區) | 5% | 300 NZD |
597.7 | 新西兰(比例代表) | 0.5% | 1,000 NZD |
538.7 | 爱尔兰(下議院) | 可轉移單票制票數下的25% | 500 EUR,獲得黨員候選人和30名候選人的候選人免交保證金 |
649.3 | 英国(下議院) | 5% | 500 GBP |
718.3 | 加拿大(議會) | 10%或15% | 1,000 CAD,通過提交收入和支出報告不會沒收 |
1,144 | 马来西亚(邦州立法议会) | 12.5% | 5,000 MYR |
2,288 | 马来西亚(下議院) | 12.5% | 10,000 MYR |
6,410 | 香港立法會(直選) | 3% | 50,000 HKD |
3,205 | 香港立法會(功能組別) | 3% | 25,000 HKD |
10,190 | 新加坡國會 | 12.5% | 13,500 SGD(2020年大选) |
10,810 | 韩国國會 | 沒有到10%沒收全額,沒有到15%沒收半額 | 1,500萬 KRW,在比例代表制中,只有在當事人所屬政黨沒有獲得席次時才會被沒收 |
222.2 | 土耳其國會 | 不會交還 | 7,734 TRY |
312.1 | 烏克蘭國會的選區 | 在無效註冊的情況下落選將沒收 | 13,224 UAH |
52,010(政黨) | 烏克蘭國會的比例代表 | 5%,不會分配座位,押金將被沒收 | 2204000 UAH |
美金匯率換算參考:
除了選舉保證金,還有「由居民收集一定數量的簽名」等方式來控制選舉人數。[22] 比如香港區議會選舉需要當區居民10個簽署提名;而香港立法會則需要100個當區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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