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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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

遺產稅是指一個死亡之後,另一人為擁有、佔有或享用死者的財產而須繳納的,該稅率乃視乎死者逝世的日期而定。在國際稅法中,遺產稅和繼承稅是有分別的,前者是向死者的代表人徵收的,而後者則是向遺產的受益人徵收的。

香港遗产税

根據香港法例,須繳遺產稅的財產通常包括:死者擁有的一切物品、死者於聯名擁有財產中所佔的權益以及死者於去世前3年的任何時間內所送出的財產,收受人須負責有關遺產稅項。[1]

《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於2006年2月11日生效。隨著取消遺產稅,無須就該日或之後去世的人士的遺產遞交遺產申報誓章或呈報表,或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以申請遺產承辦書。

中国大陸遗产税讨论

在2014年第八届中国解决增长与周期论坛上,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郝如玉表示,中国遗产税推出的可能性比较小。“这个税是不能开征的,无论是想象力有多大,实际设计中遇到的问题特别大。”根据他的分析,遗产税的核心问题是技术上就不能成立。因为遗产税是对不动产动产两类财产的税收,不动产非常容易解决,但是动产呢,则存在无法核实的问题。比如像宝石、字画等动产都是大富豪玩的,一个钻石可能上亿,但是征税时,无法到大富豪家搜身或者翻箱倒柜。而对不动产,比如像住房,工薪阶层最多买一两套房子,如果对不动产征税,对动产不征税,则显得不公平。[2]

世界各地遗产税狀況

徵收遺產稅

  •  比利时:在當地的遺產稅是由聯邦政府徵收,再分配給各地方政府。
  •  百慕大群岛印花税
  •  捷克
  •  芬兰
  •  法國:法国之遗产税税率主要取决于两大因素:受益人与死者之血缘关系以及遗产的价值。通常情况下,受益人与死者的关系分为三类:直系亲属兄弟姐妹以及四代以内旁系血亲(除兄弟姐妹以外)或无亲属关系。直系亲属根据遗产中可征收的部分的价值,可征收5%-45%的遗产税。若受益人与死者为兄弟或姐妹关系,且遗产数额小于24,430€的,则最高可征收35%的遗产税;若高于该数额,则最高可征收45%的遗产税。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无论其遗产价值,均最高可征收该价值的55%作为遗产税。若受益人与死者为四代以外的旁系血亲或无亲属关系,则无论其遗产价值,均最高可征收该价值的60%作为遗产税。[3]
  •  德国:根据《继承和遗产税法》(Erbschaftsteuer- und Schenkungsteuergesetz),当遗产数额位于20,000至500,000欧元之间时,依受益人的经济状况可被视为较小数额的遗产,不须被征收遗产税,凡高于此数目的,参照继承人的经济状况及遗产中的可征税部分的价值征收7%至50%的遗产税。
  •  爱尔兰
  •  義大利:2001年廢除遺產稅,[4]但2006年再度徵收。贈與配偶或子女有1百萬歐元免稅額,最高稅率8%。[5][6]
  •  荷蘭
  •  挪威:较小数额的遗产可被免税,当遗产数额达到一定数目(此数目视受益人经济状况而定),将根据受益人经济状况及遗产中可征税部分收取6%-15%的遗产税。
  •  中華民國臺灣):規範於《遺產及贈與稅法》[7]
  •  瑞士:國家未徵收,但一些州有徵收國家遺產稅或繼承稅。
  •  英国皇家屬地除外
  •  美国:分為聯邦層級與州層級遺產稅,目前非居民外國人遺產免稅額為6萬美元。[8]

已廢除遺產稅

  •  澳大利亞:1979年廢除聯聯邦遺產稅。[9]
  •  奥地利:2008年廢除聯遺產稅。該稅有部分內容屬贈與稅,亦同時廢除。[10]
  •  加拿大:自1972年廢除遺產稅。
  •  香港:自2006年起廢除遺產稅,並自2006年2月11日起死亡者生效。(詳閱香港 遺產稅條例(第111 章))
  •  印度:1953年至1985年有徵收繼承稅。[11]
  •  以色列:自1981年廢除遺產稅。
  •  新西兰:自1992年起廢除遺產稅。
  •  俄羅斯:自2006年起廢除遺產稅。
  •  新加坡:自2008年起廢除遺產稅,並自2008年2月15日起死亡者生效。[12][13]
  •  瑞典:自2005年起廢除遺產稅。[14]

未曾徵收過遺產稅

著名的遺產稅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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