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系罪行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普通法系罪行(common law offences、英美法系罪行)植基於英格蘭刑法與其它英联邦國家有關刑法的罪行。英美法系罪行是植基於英美法系之下的罪行,罪行完全由法庭所判定,因此在立法上沒有如成文法般的具體依據。
此條目需要擴充。 (2017年7月3日) |
澳洲
在澳大利亞,《1995年刑法典》(Criminal Code Act 1995 (Commonwealth)) 廢除了聯邦層級的所有普通法罪行。[1]澳大利亚首都领地、北領地、昆士蘭州、塔斯馬尼亞州,以及西澳大利亚州也已經廢除普通法罪行,但仍然適用於新南威爾士州、南澳大利亞州,及維多利亞州等地。
加拿大
在加拿大,於1953年頒布的《刑事法典》中的刑法合併涉及廢除所有的普通法罪行,除了藐視法庭罪(由刑法典第9條保存)及藐視國會罪(由1867年憲法法令第18條保存)之外。
英格蘭和威爾士
在英格蘭及威爾士,普通法罪行可處以無限制的罰款與無限制的監禁。
新西蘭
美國
在美國訴哈德森案(美國訴哈德森與古德溫案),判例引註(11 U.S. 32 (1812))中,美国最高法院認為普通法罪行可以在聯邦法院執行的概念為違憲。不過,有人卻認為這與追溯法令之禁止不一致。.[3]
在州層級中,情況會有所不同。 在一些州,如新泽西州,已經廢除了普通法罪行(參見新澤西州訴帕倫德拉諾案),而其它的州則選擇繼續承認普通法罪行。
參見
- 罪刑法定原則(Nulla poena sine lege)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Wikiwand - on
Seamless Wikipedia browsing. On steroids.